渭南高新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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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渭南高新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为保护和改善居民生活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就加强高新区工业企业噪声、建筑工地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标本兼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的原则,集中开展噪声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查处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和干扰群众正常生活的环境噪声污染违法行为,持续改善噪声环境质量,努力打造更加宜居的环境,切实保障居民身心健康。二、工作目标坚持噪声污染防治和质量管理相结合、统一监管与各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形成噪声污染防治分工联动的工作机制。全区工业、交通、建筑

2、施工和社会生活噪声达标排放、噪声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居民噪声污染投诉、信访和纠纷显著下降。三、防治要求(一)噪声污染防治规划和标准1.管委会应当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生态保护规划。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用地现状,划定本行政区域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将以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噪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范围和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单位:发展和改革局、自然资源和水务局、城市管理执法局、建设局、公安分局、教育文体局、卫生食品药品

3、监督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金城社区、市场监管分局)2 .管委会各相关部门应当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充分考虑城乡区域开发、建造和建设项目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土地用途和建设布局,防止、减轻噪声污染。有关环境影响篇章、说明或者报告书中应当包括噪声污染防治内容。(牵头单位:发展和改革局、自然资源和水务局配合单位:生态环境分局)3 .县级以上部门应当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牵头单位:财政局配合单位:生态环境分局)4 .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工作,增强公

4、众噪声污染防治意识,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牵头单位:党群工作部配合单位:发展和改革局、自然资源和水务局、城市管理执法局、建设局、教育文体局、各街道办事处、金城社区、公安分局、市场监管分局)(二)工业噪声污染防治1.深化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贯彻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加大对工业企业噪声排放超标扰民行为的查处和敏感区域内工业噪声排放超标污染源治理力度,加大工业噪声排放超标污染源治理力度。(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分局)2 .加强噪声重点源执法监管。加强对工业企业的噪声排放源单位的严格执法,严肃查处噪声违法行为。(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分局)3 .持续开展噪声监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噪

5、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依据噪声监测规范和标准,持续区域环境噪声监测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分局)4 .工业企业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规划要求。高新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优化工业企业布局,防止工业噪声污染。(牵头单位:自然资源和水务局配合单位:发展和改革局)5 .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分局)(三)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1.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22:00至次日6:00)施工作业。因抢险、

6、抢修或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由建设局和生态环境分局的审批,并在城市管理执法局备案,严厉查处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夜间施工噪声扰民的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建设局、城市管理执法局配合单位:生态环境分局)2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噪声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建设局、城市管理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四)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1.制定、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和交通运输等相关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公路、城市道路、铁路、城

7、市轨道交通线路、水路、港口和民用机场及其降航线对周围声环境的影响。新建公路、铁路线路选线设计,应当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牵头单位:自然资源和水务局配合单位:发展和改革局)3 .制定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应当明确噪声污染防治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等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相关部门责令制定、实施治理方案。(牵头单位:建设局配合单位:城市管理执法局)4 .机动车的消声器和喇叭应当

8、符合国家规定。禁止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及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使用机动车音响器材,应当控制音量,防治噪声污染。机动车应当加强维修和保养,保持性能良好,防治噪声污染。(责任单位:公安分局)5 .机动车、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机动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运行时,应该按照规定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警车、消防救援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安装、使用警报器,应当符合公安部门的规定;非执行紧急任务,不得使用报警器。(责任单位:公安分局)6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根据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划定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向社会公告,

9、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设置相关标志、标线。(牵头单位:公安分局配合单位:生态环境分局)7 .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应当加强对公路、城市道路的维护和保养,保持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和城市轨道交通车辆、铁路线路和铁路机车车辆的维护和保养,保持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牵头单位:城市管理执法局配合单位:建设局)8 .因铁路运行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的,铁路运输企业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噪声污染情况进行调查,制定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铁路

10、运输企业和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污染。(责任单位:城市管理执法局)(五)社会噪声污染防治1.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合唱、乐器演奏、秦腔自乐班、跳广场舞、打木猴、摔鞭子等易产生噪声污染的集体和个人娱乐活动,应在远离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广场、公园和市郊空地内进行,严禁在城市道路、居民小区、单位院内等区域进行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应控制音量或采取其他有效降噪措施,避免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夜间22:00至次日6:00禁止一切产生噪声的娱乐活动。(牵头单位:城市管理执法局配合单位:建设局、

11、行政审批局、公安分局)2 .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装卸设备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等,应当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等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责任单位:城市管理执法局)3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但紧急情况以管委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责任单位:城市管理执法局)4 .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噪声

12、影响的情况以及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并纳入买卖合同。(责任单位:建设局)5 .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对生产、销售的有噪声限值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对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时发出的噪声进行监督抽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配合。(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分局配合单位:生态环境分局)6 .市民进行室内外装修活动,应当采取有效降噪措施,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严禁在中午12:00至14:00.夜间22:00至次日6:00进行室内外装修活动。(牵头单位:城市管理执法局配合单位:公安分局)7 ,积极解决噪声扰民投诉。加强噪声污染投诉处置,畅通“110”“12345”举报热线的噪声污染投诉渠道,妥善处

13、理噪声投诉。(牵头单位: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督查室)配合单位:城市管理执法局、建设局、各街道办事处、金城社区、生态环境分局、公安分局、市场监管分局)8 .在举行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牵头单位:教育文体局配合单位:建设局、城市管理执法局、公安分局、生态环境分局、市场监管分局)9 .从事露天餐饮经营的场所,严禁在夜间22:00以后进行划拳、猜令、弹唱等产生噪声污染的行为。其经营管理者,应劝导顾客文明就餐,及时劝导不文明行为发生。(牵头单位:城市管理执法局配合单位:公安分局)四、职责划分(一)城

14、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噪声污染防治的行政执法工作,并依照依照管理职责,对生活源噪声进行监测,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对建筑施工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及时受理、转办群众投诉,限期办结并回复。(二)公安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对社会噪声的管理规定,配合城市管理执法局开展噪声整治联合执法活动,并对执法过程中出现的寻衅滋事、妨碍公务行为依法处置。(三)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工业设施噪声污染防治。(四)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及广场、公园群众集体娱乐活动的区域划定和劝导管理工作。(五)教育文体局负责对新建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和监督,对经营

15、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调查和整治,责令边界噪声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娱乐场所进行限期整改;对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边界噪声超标的新建经营性文化娱乐所,不予核发经营许可证;对未领取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取缔。(六)行政审批局负责核发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营业执照,对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对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环境噪声排放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经限期治理逾期仍达不到环保要求,要对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或吊销营业执照。(七)各街道办事处和金城社区、各有关单位、各企业和社会团体要加强对党员、干部、职工及从业人员的教育工

16、作,自觉遵守噪声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五、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噪声污染是群众反应强烈的重点、难点扰民问题,也是影响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制定专门的工作目标和措施,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二)落实责任。各有关单位要把噪声污染治理各项工作任务进行集中安排,责任落实到人,确保工作有序开展,制定各自的实施方案,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细化责任分工,确定工作内容,加强现场检查、考核,确保工作落到实处。每月25日将该工作进展情况和附件2报高新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邮箱:)。(三)密切配合。畅通“110”“12345热线举报渠道,对噪声问题单位限期整改,减少噪声扰民投诉。生态环境分局、建设局、城市管理执法局、公安分局、市场监管分局等部门加强联动,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积极受理群众举报,依法处理噪声污染,确保城区居民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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