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陕西省建材行业反垄断合规指引》的公告.docx

上传人:王** 文档编号:577156 上传时间:2023-12-07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24.6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陕西省建材行业反垄断合规指引》的公告.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陕西省建材行业反垄断合规指引》的公告.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陕西省建材行业反垄断合规指引》的公告.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陕西省建材行业反垄断合规指引》的公告.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陕西省建材行业反垄断合规指引》的公告.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陕西省建材行业反垄断合规指引》的公告.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3页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陕西省建材行业反垄断合规指引》的公告.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3页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陕西省建材行业反垄断合规指引》的公告.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3页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陕西省建材行业反垄断合规指引》的公告.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3页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陕西省建材行业反垄断合规指引》的公告.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3页
亲,该文档总共13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陕西省建材行业反垄断合规指引》的公告.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陕西省建材行业反垄断合规指引》的公告.docx(13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陕西省建材行业反垄断合规指引的公告(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2023)14号)为更好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帮助建材行业相关经营者更好识别和防范垄断风险,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我省建材行业规范有序创新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结合执法实践和监管实际,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陕西省建材行业反垄断合规指引,现予发布。附件:陕西省建材行业反垄断合规指引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9月15日陕西省建材行业反垄断合规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帮助建材行业相关经营者更好识别和防范垄断风险,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助力全国统一大

2、市场加快建设,促进陕西省建材行业规范有序创新健康发展,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结合我省执法实践和监管实际,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指引效力本指引仅对建材行业经营者反垄断合规作出一般性指引,供参考。指引中涉及法律规定内容为概括性和原则性表述,具体规定请以法律规定为准。第三条基本概念从反垄断法第一条关于立法目的的含义来看,反垄断法不反对垄断地位,反对的是垄断行为。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分为三类: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此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

3、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本指引所称建材行业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和经营熟料、水泥、混凝土、玻璃、砂石骨料、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或者提供建筑施工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第四条相关责任反垄断法第七章对法律责任作出具体规定,不仅规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也规制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不仅规制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也规制经营者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此提供实质性帮助的行为,不仅规制拒绝和阻碍依法调查的经营者,也规制拒绝和阻碍依法调查的个人。建材行业的经营者需要注意,实施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较为严厉,如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于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

4、地位、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等行为,最高可处该经营者上一年度销售额10%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在前述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罚款数额,上述规定表明,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最高可被处于其上一年度销售额50%的罚款。因此,建材行业的经营者应当重视反垄断合规管理。第五条监管原则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建材行业开展反垄断监管坚持以下原则:(一)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建材行业涉及砂石、水泥、混凝土、玻璃等众多市场主体,反垄断监管通过维护建材行业的竞争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特别是实体经济发展,推动资源配置优化、技术进步、效率提升的同时,着力维护建材行业各方主体的合法

5、权益,实现建材行业整体生态和谐共生和健康发展。(二)公正监管各类主体。坚持对国有和民营、省内和省外、线上和线下、境内和境外等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着力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建材行业公平竞争,促进建材企业高质量发展,不断增强企业竞争力。(三)激发行业创新活力。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有利于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吸引更多投资、培育行业核心竞争力、激发行业创新创造活力,有利于引导和激励建材行业经营者将更多资源用于技术革新、质量改进、服务提升和模式创新,预防和制止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抑制建材行业的创新动力,构筑建材行业发展新优势和新动能。(

6、四)不断提升治理能力。反垄断法及有关配套法规、规章、指南确定的基本制度、规制原则和分析框架适用于建材行业所有市场主体。具体实践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将根据建材行业的发展状况、发展规律和自身特点,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强化竞争分析和法律论证,不断加强和改进反垄断监管,增强反垄断监管的针对性和科学性。第六条相关市场界定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建材行业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界定建材行业的商品市场和地域市场是分析竞争行为的工具,需要遵循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所确定的一般原则,同时考虑建材行业的特点,结合个案进行具体分析。需要说明的是,界定相关市场不是

7、调查垄断案件的必须条件,如横向价格协议类型的垄断案件在实践中可以不界定相关市场。(一)相关商品市场。建材行业相关商品市场界定的基本方法是替代性分析。在个案中界定相关商品市场时,可以基于产品特点、商业模式、应用场景、用户群体等因素进行需求替代分析;当供给替代对经营者行为产生的竞争约束类似于需求替代时,可以基于市场进入、技术壁垒、转移成本等因素考虑供给替代分析。(二)相关地域市场。由于产品特点和运输成本等原因,建材行业的产品一般具有区域性的特点。在个案中界定相关地域市场时,可以综合评估考虑多数用户选择商品的实际区域、用户的使用习惯、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同区域竞争约束程度等因素。第二章垄断协议第七

8、条关于垄断协议反垄断法禁止经营者达成、实施垄断协议。认定建材行业的垄断协议,应按照反垄断法第二章的具体规定判断,相应的规章见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对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明确列举的垄断协议,依法予以禁止;对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协议,依法不予禁止。第八条垄断协议的形式建材行业的经营者需要注意,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之间形成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协议、决定可以是书面、口头等形式。其他协同行为是指经营者虽未明确订立协议或者决定,但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垄断协议一般可以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第九条横向垄断协议表现具有竞争关系的建材行业经营者应避免通过下列方式达

9、成固定价格、变更价格、分割市场、限制产(销)量、限制新技术(产品)、联合抵制交易等横向垄断协议:(一)利用行业会议等方式交换价格、销量、成本、客户等敏感信息;(二)利用技术等手段进行意思联络;(三)利用数据、算法、规则、平台等实现协调一致行为;(四)通过制定自律公约、行业守则等形式实现协调一致行为;(五)其他有助于实现协同的方式。建材行业的经营者需要注意,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在同行业的会议或聚会中,应避免交流价格、产量、销量等敏感信息,即便没有明确签订书面协议或者达成口头的一致意见,但在交流以上敏感信息后统一时间调整商品价格、数量、市场份额的,也存在被认定为协同行为的可能。第十条宽大制度宽大制

10、度即:反垄断执法机构鼓励参与横向垄断协议的建材行业经营者主动报告横向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同时停止涉嫌违法行为并配合调查。对符合宽大适用条件的经营者,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依法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建材行业经营者申请宽大的具体标准和程序等,适用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宽大制度适用指南。第十一条纵向垄断协议表现建材行业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应避免通过下列方式达成固定转售价格、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等纵向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利润水平或者折扣、手续费等其他费用;(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或者通过限定价格变动幅度

11、、利润水平或者折扣、手续费等其他费用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通过其他方式固定转售商品价格或者限定转售商品最低价格。当建材行业经营者具有一定的市场力量后,其要求交易相对人在商品价格、数量等方面向其提供等于或者优于其他竞争对手的交易条件的行为可能构成垄断协议,也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第十二条组织垄断协议建材行业的经营者应避免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第十三条行业协会的责任建材行业的协会需要注意,反垄断监管通过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建材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行业协会应当积极学习反垄断法及相关监管政策,切实提升反垄断合规意识和能力,避免组

12、织建材行业经营者达成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协议。同时,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建材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第三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十四条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建材行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适用反垄断法第三章和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通常情况下,首先界定相关市场,分析经营者在相关市场是否具有支配地位,再根据个案情况具体分析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第十五条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

13、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第十六条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和推定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结合建材行业特点,认定或者推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实践中,反垄断执法机构既可以通过认定,也可以通过推定来判断相关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建材行业的经营者需要注意,当自身的体量和规模达到一定程度,如市场份额超过50乐要比一般经营者更加注重反垄断有关方面的合规管理,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需要说明的是,市场份额是认定和推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重要指标,但不是唯一标准,即便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50%,并不一定能排除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可能。

14、第十七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表现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建材行业经营者应避免从事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建材行业的经营者需要注意,是否具有正当理由,需要根据反垄断法

15、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来进行陈述申辩。第四章经营者集中第十八条关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禁止经营者实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集中。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对经营者集中进行事先审查,并对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进行调查处理。第十九条经营者集中概念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第二十条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建材行业经营者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事先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经营者集中:(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建材行业的经营者集中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第二十一条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适用标准符合下列情形的经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环保行业

copyright@ 2008-2023 yzwku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189号-2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