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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员工在电力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证集团公司和投资者的资产免遭损失,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生产的特点和集团公司的管理形式制定,用于规定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直属、全资、控股及其他有管理关系的单位。第四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各级行政正职为本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各项规章制度。充分发挥安全
2、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的作用。第五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要自觉接受当地政府部门的监督;严格遵守调度纪律,在电网安全稳定方面接受电网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督。集团公司内部要建立健全安全监督机构和制度,实行逐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六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必须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第七条集团公司各级工会应依法组织员工围绕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员工在劳动保护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八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实行目标管理。所属单位要保证安全生产资金的有效投入,依据安全生产计划,完善安
3、全生产条件。第九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要认真抓好员工的岗位培训和安全教育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操作技能和自我防护能力。第十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要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第十一条认真执行“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罚不放过)的事故处理原则,实行责任追究和安全奖惩考核。第二章目标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一)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二)不发生全厂停电或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电网瓦解、大面积停电事故。(三)不发生重大及以上设
4、备损坏事故。(四)不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五)不发生电厂垮坝事故。(六)不发生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七)不发生重大及以上的施工机械事故。第十三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三级控制:(一)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损坏和重大火灾事故。(二)车间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重伤和事故。(三)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轻伤和障碍。第十四条发电企业每年应实现的百日无事故记录个数:600MW及以上容量电厂2个;其他容量的电厂3个。第十五条集团公司各单位及所属的车间、班组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本规定的要求。第三章安全责任制第十六条各级行
5、政正职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各级领导、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程制度。(三)保证本单位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保证本单位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六)亲自批阅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七)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听取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定期亲自主持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八)保证
6、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九)在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立即组织抢救,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第十七条各级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第十八条各级工会应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九条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各负其责,并实行下级对上级、下级单位对上级单位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第二十条集团公司系
7、统内母公司对子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对经营者的追究。在集团公司系统内部考核上,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为所辖企业承担连带责任。发电企业为所辖的法人实体单位承担相关责任。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系统内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向母公司负责,控股子公司通过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贯彻集团公司的各项安全工作规定。第四章安全监督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安全监督机构在本单位内部行使安全监察职能,安全监督机构一般由企业行政正职主管,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机构的资质及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核。第二十三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主要生产性车间必须设专职安全员;其他车间和班组设兼职安全员,本单位
8、安全监督人员、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第二十四条安全监督机构的人员配置及装备应满足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安全监督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熟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熟悉电力生产过程、掌握一定安全生产技术,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人员担任。第二十五条安全监督机构职责:(一)监督本企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的贯彻执行。(二)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三)监督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监督整改通知书,限期解决,并向
9、企业第一安全责任人汇报。(四)会同工会、劳动人事部门组织编制本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五)监督本单位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组织或配合电业安全生产工作规程的考试和安全网活动。(六)参加和协助本单位领导或上级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情况;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七)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贡献者和事故有关责任人,提出奖励和处罚意见。(八)参与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第二十六条安全监督人员的职权:(一)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检查了解安全情况。对检查中发现
10、的问题,有权责令有关部门进行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有权做出停止工作或撤离工作人员的决定和建议。(二)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三)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本单位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和提取事故原始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等。(四)对事故的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第五章规程制度第二十七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对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措施等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各单位在贯彻中
11、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第二十八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应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程制度:(一)根据上级颁发的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厂商的说明书,编制企业各类设备的现场运行规程、制度,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二)根据上级颁发的检修规程、制度,制定本企业的各种检修管理制度;根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书,编制主、辅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三)根据上级颁发的施工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措施,按规定审批后执行。第二十九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应及时修订、复查各项规程制度:(一)当上级颁
12、发新的规程制度、设备系统变动、本企业事故防范措施需要时,应及时对各项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二)每年应对现行的各项规程制度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应出具经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并通知有关人员。(三)各项规程制度宜每3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书面公布。规程制度补充或修订后,重新履行审批程序。第三十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应每年公布现行有效的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第三十一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设备缺陷管理制度和各项安全
13、管理制度。第三十二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要对本单位化学危险品和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第三十三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要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规程、标准,制定本企业各项技术监督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技术监督网络的技术管理作用,保证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第六章安全生产计划第三十四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要依据安全性评价、设备可靠性分析、运行分析、设备状况分析等结论,每年组织编制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包括生产检修计划、技改计划、生产培训计划、规程制度修订计划等。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应作为安全生产计划的重点内容。第三十五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安全生产计划由分管生产的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参
14、加制定。反事故技术措施应以生产技术部门为主制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以安监或劳动人事部门为主制定。基建工程项目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制定年度安全施工措施计划。第三十六条反事故技术措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及本企业事故防范对策应纳入生产检修计划。第三十七条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及本单位实际情况,从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等方面进行编制。第三十八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应优先保证安全生产计划所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而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安全性
15、评价结果应作为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防汛、防震、防台风等应急预案所需项目,可作为制定和修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第四十条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第四十一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各生产部门也应对照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制定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计划细则,部门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实施情况,并保证计划的落实。第七章教育培训第四十二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建立各级人员安全档案,并将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规程制度考试情况及时录入安全档案。第四十三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要对本单位新入厂员工实行厂、车间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第四十四条新上岗(包括转岗)员工必须经过下列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一)运行人员(含调度、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生产规程制度的学习、现场见习和跟班实习。(二)检修、试验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检修、试验规程的学习和跟班实习。(三)直接从事生产作业和操作的人员,必须经监护下作业、操作,通过综合测评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专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四十五条在岗员工的培训:(一)在岗生产人员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考问、反事故演习、技术问答、事故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