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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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人口厅发12006)122号)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的通知(人口厅发(2008)24号),结合我省实施民生工程有关要求,制定本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制度”),是我国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奖励扶助对象从60周岁起领取

2、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从其奖励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奖励扶助金。2009年起,国家统一奖励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年6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720元。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对象继续由省财政出资每人每年另增发120元,子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对象每人每年另增发600元。同时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对象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发放的奖励扶助金,由中央、省与市、县(市、区)按5:3:2比例负担。2009年起,市、县(市、区)承担部分,市级承担的对61个县(市)和15个县改区的配套资金,由省财政承担。省提标部分,由省财政承担。第二条实施奖励扶助制度的基本原则:统一政策

3、,严格控制。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的最低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直接补助,到户到人。依托现有渠道直接发放奖励扶助金,尽量减少中间环节。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形成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第三条奖励扶助制度实行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资格确认和组织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代理发放机构负责资金发放,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密切

4、合作,相互衔接、相互制约,做到政策透明、程序规范、结果公开、一卡发放、到户到人。第四条国家人口计生委和财政部负责制定奖励扶助制度的基本政策。省人口计生委依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省相关政策法规,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和确认奖励扶助对象的具体规定。第五条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比例负担,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地方财政负担的资金以省财政为主。第六条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由省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代理发放机构统一发放,以“直通车”方式直接发放到户到人。第七条按照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对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全过程监督。实行奖励扶助对象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第八条奖励扶助制度在各级党委政府统

5、一领导下,由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组织实施。第二章资格确认第九条资格确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口计生委具体组织实施,实行终身问责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参与调查审核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严格把握政策,规范操作程序,务求相关材料和手续齐全,真实可靠,确认有据。对生育史、婚姻史复杂的人群严格查证,审慎把握。第十条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二)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三)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

6、60周岁。奖励扶助条件的具体政策由省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第十一条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须履行以下程序:(一)本人申报;(二)村(居)民委员会评议并张榜公示;(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四)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五)省、市人口计生委抽查、逻辑审核、备案;(六)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对象进行回访。第十二条资格确认的基本程序、进度和要求:新增对象资格确认、往年确认对象年审和达到50周岁目标人群摸底调查登记同步进行。(一)摸底调查(每年1月15日前)L乡村调查摸底。在广泛宣传,群众知晓的基础上,乡、村级计生专干以“50周岁以上奖励扶助目标人群”摸底调

7、查登记资料为基础(可从省人口计生委奖励扶助网站下载),逐村逐户对新增奖励扶助对象进行调查摸底。同时,以育龄妇女信息系统(WIS系统)中49周岁以上的个案信息为基础资料,对本年度达到50周岁的目标人群进行摸底登记,填写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目标人群摸底调查登记表(简称50周岁以上目标人群摸底调查登记表)。(二)本人申报(每年1月15日前)2 .本人填表申报。凡符合奖励扶助资格条件,并要求进入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的人,应当在规定时间,由村(居)计生专干协助填写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简称申报表,一式三份,贴申请人本人近照),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三)村级评议(每年2月15

8、日前)3 .群众民主评议。召开村(居)民代表、村(居)计生协理事联席会议,邀请熟悉情况的知情人、“五老”会员参加,对申请人在申报表中填报的个人信息的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奖励扶助资格条件逐人逐项进行评议,如实在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评议表(简称评议表)上记录评议内容、过程及结果。4 .第一榜公示。村(居)两委根据群众评议结果,讨论提出拟上报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按照规范要求,将拟上报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居委会宣传栏)和村(居)民小组人群集中的醒目位置张榜公示十天。5 .向乡(镇、街道)报送个案材料。对公示有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重新调查审议,不符合条件的须入户告知本人

9、,并做好解释工作。对公示无异议的,村(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评议表报送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四)乡级审核(每年3月15日前)6 .乡级走访调查。由两名以上乡(镇、街道)干部和计生办工作人员入户与申请人见面,调查核实情况。同时,通过走访、座谈等方式,向其他人了解、核实申请人情况,至少要有两名以上与申请人年龄相近的老邻居或知情者签字证明。如实在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审核表(简称审核表)上记录。7 .第二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审核组,根据走访调查情况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提出拟上报人员名单

10、。按照规范要求,将拟上报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分别在乡(镇、街道)及申请人所在村、组张榜公示十天。乡(镇、街道)设立举报信箱。8 .向县(市、区)报送个案材料。对公示有异议的,由乡(镇、街道)负责重新调查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须入户告知本人,并做好解释工作。对审核、公示无异议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将申报表连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评议表、审核表报送县(市、区)人口计生委。(五)县级确认(每年3月31日前)9 .县级全面复核。县(市、区)人口计生委组织人员对乡级上报的对象进行全员复查审核,同时对村级评议和乡级审核程序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在审核表上记录

11、。10 .第三榜公示。将审核通过对象名单反馈给所在乡(镇、街道),分别在乡、村、组张榜公示十天,并通过报纸、电视等多种途径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IL审批确认。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县级人口计生委负责重新调查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须入户告知本人,并做好解释工作。对审核、公示无异议的,县级人口计生委主要负责人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将其中两份申报表反馈给乡、村。本年度新增奖励扶助对象由县级人口计生委及时下文确认。省市人口计生委视情况对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质量进行抽查评估。(六)信息录入(每年4月30日前)12 .个案信息录入和变更。每年4月30日前,县级人口计生委将本辖区最终确认的新增对象和

12、年审退出对象个案信息录入“全国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简称“奖励扶助制度管理信息系统”),生成下载本年度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简称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本年度达到50周岁的奖励扶助目标人群资料录入省人口计生委奖励扶助网站。省、市两级人口计生委要登录“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督促各县(市、区)及时录入上报信息,进行数据下载和必要的汇总分析,将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及其汇总表进行备案。(七)信息报送(每年5月10日前)13 .数据报送。每年5月10日前,市、县级人口计生委分别向上级人口计生委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当年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人数及资金测算表(简称奖励扶助

13、人数及资金测算表)。待专项资金到位后及时将最终确认的本年度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提供给代理发放机构。每年5月15日前,省人口计生委和财政厅联合行文,向国家人口计生委和财政部上报奖励扶助人数及资金测算表。第十三条往年确认对象年审工作的基本要求:(-)往年确认对象年审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口计生委负责组织实施。(二)每年2月15日前,村(居)委会对已享受奖励扶助的往年确认对象逐户上门核实情况,填写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年审表(简称年审表)。上年度奖励扶助对象本年度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或其家人说明原因,并填写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简称退出审批表)

14、,上报乡(镇、街道)计生办。(三)每年3月15日前,乡(镇、街道)组织人员入户调查核实情况,将年审退出对象名单在村、组分别公示十天以上,退出审批表报送县级人口计生委。(四)每年3月31日前,县级人口计生委在开展新增对象资格确认时,同步对乡(镇、街道)年审质量进行检查评估,对往年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核、确认。发现乡(镇、街道)年审工作不到位的要组织重新年审。(五)奖励扶助对象年审过程中,往年确认的对象经核实原申报信息发生变化涉及到资格认定的,需要重新申报,程序和要求同新增对象。重新申报、审核的一套材料,并入原档案一起保存。(六)往年确认对象在本年度死亡的,本年度可以发放奖励扶助金,次年作退出处理。

15、本年度新增对象在资金发放之前死亡的,当年可以享受奖励扶助金,次年作退出处理。第十四条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文书由省人口计生委统一制发(见附件)。第三章资金管理和发放第十五条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实行“国库统管、分帐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第十六条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核实奖励扶助对象人数,编制资金需求计划,管理奖励扶助制度管理信息系统,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资金预算决算,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实现封闭运行。县、乡级财政部门要督促代理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各级财政通过财政年报向上级财政部门反映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建立个人储蓄账户,将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并将资金发放情况反馈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第十七条奖励扶助资金通过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一卡通”渠道,直接发放到户到人。奖励扶助对象本人不是户主的,要单独开设个人储蓄账户。第十八条每年6月30日前,中央财政负担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下达到相关省份;7月31日前,地方财政负担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应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第十九条每年8月31日前,人口计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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