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供销合作总社参股公司管理办法(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宿迁市供销合作总社参股公司管理办法(试行).docx(4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XX市供销合作总社参股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市社对参股公司的监管力度,规范对参股公司的管理,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维护市社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市社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使用于市社及平台公司直接或间接出资比例低于50%,且在参股公司董事会中派出董事不占多数或未派出董事,不拥有实际控制权、管理权的公司(不含基金投资公司)。第三条市社及平台公司应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股东权利。依照市社党组、理事会授权,由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社资委)履行出资职责,参与参股公司的经营决策,对参股公司的管理在尊重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遵守参股公司章程等规定前提下进行。第四条市社、平台公司控股但不实际参与其日常经营管理的公司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人员管理第五条市社向参股公司派出股东代表、董事、监事、高管等应经市社党组研究同意,代表市社在参股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相应职权,并承担应有的责任,维护市社合法权益。第六条市社委派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高管等,由社资委根据工作需要提名人选,由市社党组研究决定。市社委派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以及兼职的高管,不得在参股公司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市社委派的聘用制人员在公司领取报酬的,市社不再发放。第三章决策机构第七条社资委负责对参股公司需决策事项进行
3、决策,负责审议参股公司经营过程中需股东、董事、监事等出具表决意见的事项。第八条社资委坚持集体讨论、充分论证、独立表决、会议决定的审议决策原则,保障市社合法权益,以期实现股权投资保值增值。第九条议事范围:(一)审议参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相关会议需表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表决参股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参股公司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参股公司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参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参股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参股公司的利润分派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7、表决参股公司增加
4、或者减少注册资本;8、表决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9、表决参股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10、表决关于修改参股公司章程中涉及市社利益的条款;IU表决参股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12、表决聘任或者解聘参股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宜,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3、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二)属于市社三重一大”事项的,应当提交市社党组会审议。第四章派出人员职责第十条市社通过委派的董事、监事、高管参与参股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与参股公司对接日常工作,对参股公司加强财务监督,及时掌握参股公司财务数据和经营情况,发现异常要深入剖析原
5、因,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防范风险。第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管及联络员职责(一)应加强与参股公司之间的沟通,确保市社与参股公司之间重要信息能够及时、准确传达;(二)提前审阅参股公司会议材料,应于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内将需表决事项报社资委;(三)按照规定及时参加参股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相关会议,并依据社资委决策意见进行表决。(四)联络员应及时跟踪了解参股公司运营情况,如发现对参股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及时汇报;督促参股公司定期提供有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业务经营情况、利润分配情况及其他重要事项等;(五)市社安排的其他事项。第五章参股公司终止运营、公司退股第十二条参股公司歇业、撤销、关闭或者其他原因终止运营的,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投资协议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三条退出参股公司股权的,需进行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并报社资委“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审议后执行。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章程和规定执行。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