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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证明模式的学理重述兼评印证证明模式一、引言中国要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目标,一方面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另一方面要完善程序规则和证据规则,而完善证据规则的理想状态就是明确并统一证据的采纳标准和采信标准。然而,这并非易事,因为刑事案件中的证据是复杂多样的。不过,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镀、人工智能等新兴科学技术似乎为这一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可行的路径,于是我国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就开始大胆地进行设计与实验。自2016年开始,贵州省的公、检、法机关率先研制“证据标准指引”,出台了刑事案件基本证据要求,并设计了“司法办案智能辅助系铳,针对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盗窃罪等四类案件绘制图谱
2、,构建模型,统一证据标准。(1)参见彭波:贵州:大数据点亮智慧检务,载人民日报2017年5月31日,第19版。2017年,上海市的法院系统也研发了“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通过将证据标准数据化并嵌入公、检、法机关办案系统的做法,实现证据标准指引、单个证据的合法性检脸、多个证据的矛盾审查等功能。(2)叁见汤瑜:人工智能办案,防范错诉错判上海首个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成功运行,载民主与法制网,http:/www.mzyfz.eom/cms/benwangzhuanfang/xinwenzhongxirVzuixinbaodao/html/1040/2017-07-13content-12803
3、39.html,2019年2月15日访问。这些改革实验的成果对于统一规范刑事证据的收集、提取、审查、认定等活动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其标准是否科学、合理、可靠,其应用是否会侵蚀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乃至法庭审判的中心地位,都是需要认真研究并经实践检脸的问题。对此,一些法律学者已经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探讨。(3)参见潘晞鲁:人工智能介入司法领域路锤分析,载东方法学2018年第3期,第109-118页;纵博:人工智能在刑事证据判断中的运用问题探析,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1期,第6169页。2017年,杭州市成立了我国第L个互联网法院。次年,北京市和广州市也成立了互联网法院。互联网法院主要审理
4、与互联网有关的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案件。由于其审理方式以“全程在线”为基本原则,案件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准备、庭审、宣判等诉讼环节全程网络化,程序规则和证据规则标准化,审理模式智能化,所以效率很高。例如,北京互联网法院从2018年9月9日至2019年8月31日共收案34263件,结案25333件。该法院只有5名法官,审案效率令人惊叹。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北京互联网法院在案件受理环节还“聘用”了一位人工智能法官二在协助法官办案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4)参见百度百科的北京互联网法院”词条,面对这场多点爆发并席卷全球的痉疫大流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政府都采取了严格的抗击措施
5、,譬如发布居家令Z禁足令和“封城令”。这场瘪疫不仅影响了亿万人的生命健康(5)根据世界卫生组织于2021年7月27日公布的数据,全球累计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达到194608040人,累计死亡病例达到4170155人。并导致全球性经济衰退,而且巳经并继续影响甚至改变人类的生活态度与方式。在疫情严重时,人们基本上在家宅居,生活和工作都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互联网,如网上购物、网上订餐、网上阅读、网上交谈、网上开会、网上学习。这种变化还会影响到人类社会的许多行业,包括司法审判。疫情期间,尼日利亚和新加坡的法院还通过视频会议软件Z。Om进行远程审判并判处被告人死刑。这样的做法也引发了国际社会的热议。(6)Se
6、eBukolaAdebayo,AManWasSentencedtoDeathviaZoominNigeria,SparkingCriticismfromRightsGroups,CNN(May7,2020),https720200507africanigeria-zoom-death-sentence-intlindx.html;SumanPriyaMendonca,InaFirst,SingaporeSupremeCourtSentencesMantoDeathviaZoomCall,InternationalBusinessTimes(May20,2020),https7www.ibtim
7、es.sgfirst-singapore-supreme-court-sentences-man-death-via-zoom-call-45376.,人类会不会有更多的网络审判,更多的网络认证平台,更多的互联网法院,乃至更多的人工智能法官?对于这些问题,我们现在还无法做出确切的回答。不过,就司法证明活动而言,这些问题是不能回避的,因为它们涉及司法证明的基本模式。从表面看,这是一个由社会科技发展催生的新问题,但其实是人类社会司法活动中面临的一个老问题。“模式”是一个颇受学者青睐的语词,甚至在一些学科领域内形成了1模式研究”的风尚。(7)参见田毅鹏:“模式研究”转换与发展社会学的学科更新,载中国
8、社会科学评价2017年第4期,第32-39页。然而,“模式”一词的含义是相当宽泛的,可以应用于不同的语境,例如,传毓模式与现代模式,中国模式与美国模式,宏观模式与微观模式。按照当代汉语辞典中的解释,模式”是可以让人仿效的作为标准的样式或形式,如管理模式、传统模式,(8)当代汉语词典编委会:当代汉语词典,中华书局出版社2009年版,第1031页。一般来说,模式应该具有历史性、理论性、导向性和可复制性。司法证明包括取证、举证、质证、认证等活动,而每项活动都有自身的规律和特点,因此可以总结概括出各自的模式。换言之,人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或层面阐述司法证明模式。在本文中,笔者主要从司法官员审查证据并认定
9、事实的角度展开证明模式的论述。因为这是司法证明的基本任务,所以我们可以称之为司法证明的基本模式Z司法证明模式是指在司法活动中审判人员对证据进行审查评断并认定案件事实的方法、方式、规则的总称,一般具有相互区别且相对稳定的制度性特征。司法证明有两种基本模式:其一是自由证明”(freeproof),即法律对证明活动没有作出具体的限制,法官可以自由地采纳和采信证据并认定案件事实;其二是“规范证明(regulatedproof),即法律对证明活动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法官在采纳和采信证据时必须遵守这些规定。(9)参见英乔纳森科恩:证明的自由,何家弘译,载外国法译评1997年第3期,第%14页。在人类社会
10、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不同国家的司法证明制度走过了各自的道路,其中既有共性的规律,也有个性的差异,但是都以证明模式为基线。二、原始的自由证明与神判的规范证明人类社会早期的司法裁判应该属于自由证明模式。根据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司法证明的规则应该是随着实践经脸的积累才逐渐形成的,因此最初的“法官”们在解决社会纠纷和审理案件时并无证据规则,只能根据个人的经验和知识来审查证据并裁断事实。这可以称为“原始”的自由证明模式。随着人类生活的扩展,社会纠纷不断增加,案件情况愈加曳杂,法官”们的裁判难度越来越大。为了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一些民族就依据各自的信仰,求助于神的力量,采用了不同形式的“神明裁判”,即请
11、神灵帮助裁断案情并用一定方式表达“神意由于神意的表现一般为对当事人的人体折磨或考验,所以这种裁判方法又被称为“考验审判(trialbyordeal)-例如,按照中世纪欧洲国家采用的火审”(trialbyfire)法,当法官无法通过当事人陈述查明争议事实时,就会在祈祷神灵的仪式下,让诉讼双方当事人用手去拿烧红的铁器,然后根据双方手掌的伤情做出裁判。后来,有些地方的法官改采用单方的磨难,即只让被告接受火的考验。(10)参见英罗伯特巴特莱特:中世纪神判,徐昕等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4-17页。世界各地的神明裁判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古印度采用的神明裁判就多达八种,包括水审法、火审法、圣水审
12、法、圣谷审法、热油审法、秤审法、毒审法和抽签审法。(11)参见陈盛清主编:外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31-32页。不同民族的神明裁判标准也有所不同,例如,古代巴比伦人的水审法标准就与古代日耳曼人不同。虽然法官都会下令把拒绝认罪的被告人投入河水中接受检验,但前者是沉入水中的被告人有罪,后者却是浮在水面上的被告人有罪。(12)参见陈一云主编:证据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9-20页。在几千年的中国历史中,神明裁判虽然不是主要的司法裁判方法,但也有一些类似的做法,例如皋陶治狱用“神羊,又称为“独角兽”。皋陶是舜帝时期主管军事和司法的官员。据传说,他在审理疑难的刑事案件时
13、就会把被告人带到“独角兽”面前。如果独角兽顶触被告人,就证明其有罪,否则就证明其无罪。另外,虽然“水审”等神明裁判法未曾在汉族社会流行,但是曾存在于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直到20世纪前期,我国西南地区仍然有一些神明裁判的习俗,例如藏族的“措热油”,景颇族的“捞开水”,彝族的1捧军舞”等。(13)参见夏之乾:神判,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0年版,第1-7、44-47页。在神明裁判中,司法官员的主要职能不是审查证据并裁断事实,而是主持裁判仪式。司法裁决是神的旨意,是由某种神圣的考验方法所揭示的案情真相Z在那个时代,司法裁判最第要的是权威性,而非正确性或合理性。正如科恩教授所言,“只有通过做出能被普遍
14、接受的关于争议事实的裁定,一种法律制度才能确保其长期得到有关公众的尊敬。在此,敢为关键的并非审判结果的实际准确性,而是人们对其准确性的相信程度,特别是在刑事案件中。而且只有使用有关公众尊重的事实认定程序,一种法律制度才能确保其判决为人们普遍接受。(14)同前注(9,乔纳森科恩文,第3页。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神明裁判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受到了质疑。随着国家权力的增长,神明裁判的权威性也受到挑战。当司法审判成为掌权者一包括世俗社会的掌权者和宗教组织的掌权者一控制民众和镇压反抗行为的工具时,掌权者就对那结果不可预定的神明裁判感到不满,就要把司法裁判权收回自己的掌控之中。与此同时,拜神论的弱化和怀疑论的兴
15、起也为神明裁判的消亡提供了社会思想基础。正如柏拉图所言,诚然,在这当今世界上,神秘方法已不盛行。人们对于神的信仰巳经变化,于是法律也必须变化。(15)JuliusStone&WilliamAndrewNoyeWells,Evidence:ItsHistoryandPolicies,ButterworthsPty.Ltd,1991,p.10.神明裁判不是科学理性的证明模式,但是其产生反映了司法裁判的需要。在原始的自白证明模式下,司法裁判是很难统一规范的。当时在审判中使用的证据以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为主,而这些言辞证据的审查很容易受到裁判者的主观意愿和个人因素的影响,因此裁判不公或“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也就屡见不鲜了。神明裁判具有统一的程序规则和明确的裁判标准,裁判者必须“依法办案,那因人而异的裁判乱象也就祖到了有效的改善。按照现代人的认识水平,那些神明裁判的标准大都是不科学的,甚至是荒唐可笑的,但在当时的社会中确实产生了比较好的裁判效果,国为那时人们对事实真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