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链金融背景下存货动态质押的疑点问题研究——以“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55条为中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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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应链金融背景下存货动态困甲的疑点问题iff究一以民法腌保制度司趣释第55条为中心一、引言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使实体经济获得必要的金融支持,在业界开展多年的供应链融资的基砒上,我国政府近些年也着力推动供应链金融的进一步发展。(1)参见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选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84号,2017年10月13日发布);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73号,2017年8月17日发布);2018年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开展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的通知(商建函(2018)142号,2018年4月10

2、日发布);2019年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推动供应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办发(2019)155号,2019年7月9日发布):2020年中国人民银行等8部门关于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循环和优化升级的意见(银发(2020)226号,2020年9月18日发布)。作为一种金融模式,供应链金融整合了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金融业、产业链的核心企业及其上下游的供货或销售企业、物流业等其他服务业,以求能有效安排供应链运抵的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供应链融资在其中起着基础作用。(2)参见宋华:供应链金融,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一20页。以供应修中的货物为担保财产进行融资,是

3、供应锥金融中常见的物流担保融资,存货质押是其中的主要形态。所谓存货质押,是以储放在仓库中的根食、钢铁、煤炭等批量货物为标的物的质押。2013年商务部国内贸易行业标准动产质押监管服务规范(SB/T109782013)把存货质押分为体态质押和动态质押,第3.9条将前者界定为“在质押期内,质物不发生变动的业务形态”,第3.10条将后者界定为“在质押期间,质物可以增加、置换、部分解押的业务形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以下简称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55条(以下简称第55条)、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1月14日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

4、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63条(以下简称第63条)规定的流动质押即存货动态质押。(3)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A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476页;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375页。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学理也用“流动质”的表达,参见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56页。在供应链金融的实践中,存货动态质押呈现两大稳定的运作规律:标的物具有流动性,形成动态的担保结构,即在质押期间,出质人能根据约定提取、置换或增加

5、货物,质押合同无需变更或更新。监管人介入交易,形成质押与监管并存的局面,即出质人、质权人和监管人共同订立监管合同,监管人在质权设立和质物流通上起着重要作用。这种形态与民法典的动产质押(以下简称民事质押)差异不小,理论界和司法界有不少争议,主要在于:存货动态质押是否为浮动抵押?存货动态质押的设立遵循什么标准?监管合同是保管合同还是委托合同?监管人迨背约定的法律后果?(4)参见程啸:担保物权研究(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646652页;同上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第374379页。在总结和吸收学理成果、司法经验的基础上,.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稀”回应了这些

6、问题,通过第55条等条文明确了存货动态质押的法律定位、设立和监管人责任,主要表现为:存货动态质押不是浮动抵押。质权人委托监管人实际控制质物的,质权设立;出质人委托监管人监管的,质权未设立。监管人违反约定向出质人或其他人放货、因保管不善导致质物毁损灭失,应对质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这些规则对法院稳妥处理纠纷、对业界顺利发展业务,起着重要的指引作用。不过,仔细分析第55条,会发现以下疑点问题:第55条有以通过一定数量、品种等概括描述能够确定范围的货物为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的表述,这同样能适用于浮动抵押,那存货动态质押为何不是浮动抵押?第55条改自第63条,第63条判断质押设立的标准是交付,这与民法典第

7、429条有关动产质权设立的规定完全L样,但第55条的标准是“实际控制这一改变有无实质意义,应如何理解存货动态质押的设立标准?出质人在实践中有保有存货的义务,在监管人受托保管时,因保管不善导致货物毁损灭失,监管人应向出质人承担责任,但第55条规定监管人应向质权人承担责任,对这种巨大差异应如何评价和取舍?出质人、质权人和监管人三方关系相互交错,前两方的行为客观上会影响监管人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第55条对此并未涉及,那应如何理解这种影晌?要想解决这些疑点问题,需对以第55条为中心的相关法律规范进行妥当的解稀。存货动态质押是实务先行的供应储融资担保现象,在业界多年的推动和实践下,已经成为形态稳定、内核

8、明确的交易机制,在既不违法也不停俗的前提下,包括法院在内的外部力量应充分尊重其商业理性,没有必要管制其行为、更改其运行、重塑其模式、再造其规律,否则带来的破坏性将超出想象。基于此,围绕第55条的解释论不能悖于存货动态质押的实践规律。出于前述认识,本文尽可能全面地收集与存货动态质押相关的标准术语、商业银行规范、合同范本,并与法院裁判文书记栽的存货动态质押交易事实以及与银行、物流、贸易等实务界人士的访谈信息进行对比,力图在最大程度上还原存货动态质押在供应链金融的背景下的实践真貌及其运作规律,以此为分析前述疑点问题的基点,尽量使第55条契合于供应链金融的实践.为了论逑方便,本文用存货指代作为质押客体

9、的货物,用出质人、质权人、监管人、仓储人来指称存货动杰质押的关系人,出质人指代提供质物的债务人,质权人指代商业银行等融资担保交易中的债权人,监管人指代介入存货动态质押提供监管股务的物流企业等专业机构,仓储人指代为出质人保管质物的仓储企业等专业机构。二、存货动态质押在供应链金融实践中的运作规律(一)基于存货流动性的动态担保结构市场中之所以有动态质押,是因为用以质押的存货并非闲置的现货资产,一旦出质人有实际需要,存货就要流动进入生产或销售,以维持和开展出质人的正常业务。这种产业链和供应链是质权人向出质人提供借款,以优化其资金结构的基础,也是供应链金融的基础,没有它,供应锥金融无所依托。(5)参见宋

10、华:困境与突破:供应能金融发展中的挑战和趋势,载中国流通经济2021年笫5期,第57页。而且,在供应链金融中,存货质押担保的往往是应急性、周转性的短期贷款,出质人要用存货流动后生产或销售的回款耒清偿欠款,如果存货不能流动,出质人的生产或销售难以为继,质权人的债权也难以得到清偿。这体现了存货质押担保融资的自偿性特点,(6)SeeRobertW.Weeks,FloatingLiensinInventoryFinancing,1956UniversityofIllinoisLawForum557,557(1956).反映了供应链金融还款来源的自偿性。(7)这是供应链金融与传统融资方式区别之一,后者的

11、还款耒源首先是俵务人的现金流,以担保财产或债务人的再融资能力作为第二还款来源。参见深圳发展银行一中欧国际商学院供应链金融”课题组:供应偿金融:新经济下的新金融,上海远东出版社2009年版,第27页;参见姜浩、郭娘:新型供应链金融模式在小微企业融资中的应用研究,载西南金融2019年第4期,第47页。存货的流动性首先表现为出质人提取部分存货,导致对应的质权消灭,这就是业界常说的部分解押。在实践中,为了保障质权人的利益,出质人在提取存货前,会向质权人提供等值的其他存货来质押,此即存货置换,它也体现了存货的流动性,导致增加的存货新设质权,被置换的存货质权消灭。此外,存货的流动性还表现为,既有存货不变,

12、在此基础上增加存货,结果是就增加的存货新设质权。在实践中,存货价值大小影晌存货流动的自由度,如L些商业银行规定,存货价值超出质权人设定的质物最低价值时,出质人就超出部分的提货或置换,无需质权人同意。(8)参见兴业银行控货融资业务管理办法(兴银(2008)733号)第24条第1项;浦发银行动产质押投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浦发银行公金(2008)13号)第17条笫1项。因为存货具有流动性,存货动态质押有了动态的担保结构,即在出质人首次提供的存货质权设立后,随着出质人提取、置换或增加存货,出现质权消灭、再设立的循环过程。(9)参见江西赣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鼓州赣县支

13、行第三人撤销之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可以说,存货动态质押是在同一质押合同基础上的持续性交易过程,从中能看到存货质权的各种形态变化,由无到有(设立)、由有到无(消灭)、由多到少(提取存货)、由少到多(增加存货)、由此到彼(置换不同存货),这样的担保结构迎合了商事主体有效融资担保的需求,成为存货质押的主导模式。需要附带提及的是,存货储放在仓库,存货动态质押往往还导致质权人持有纸质仓单,但其并非仓单质押,原因主要在于:除了商品交易所开具的标准仓单,其他仓储人开具的非标准仓单信用低,不能切实反映存货的真实状态,不被金融业界认可,难以成为质押客体,(10)参见李

14、静宇:解惑质押融资一专访中国物资储运协会名簪会长姜超峰,载中国储运2016年第4期,第46页。金融业界及资金帮求方在进行以存货为担保标的物的融资交易时,通常不会选择非标准仓单质押,而存货动态质押中的仓单显然不是标准仓单。存货动态质押中的仓单仅有仓单之名,其内容因存货的流动性无法固定,难以充当提货凭证,充其量是质物清单,(11)美国将其称为记载账目的备忘录。SeeJOhnH.Stroh.ReductionofLendingRisksinInventoryFinancing.31MissouriLawReview209,226(1966).不具备仓单质押的客体基础。在供应链金融中,储放在仓库中的存

15、货坯要再流通,在此前提下,即便把存货动态质押定位成仓单质押,仍有操作性难题,即随着存货的提取或置换,纸质仓单必须相应更换,这太不便捷,不符合存货融资担保交易的实际。(二)存货动态质押与质押监管并存1 .监管人的深度介入我国存货动态质押融资业务自20世纪90年代起步发展直到现在,都有物流企业刷身其中,承担监管人的角色,由其代质权人检查、核险和管理存货,存货动态质押因此与监管人形影不离,这一特点与美国的存货质押高度相似。(12)SeeRobertH.Greenberg,InventoryandAccountsReceivableFinancing,1956UniversityofIllinoisL

16、awForum601,606(1956).这种交易架构意味着,质权人和监管人存在密切的利害关系。存货的行业性和专业性很强,精通融资交易的质权人对存货的估值、鉴定、核验、管理均不擅长,在此情况下,是否以及如何通过存货动态质押开展融资交易,质权人需要通过监管人这样的专业机构加以协助,以有效降低成本和控制风险,监管人由此深度介入存货动态质押融资交易,具体表现为:第一,在融资交易发生前,比质权人更贴近供应链市场的监管人能更准确地评估存货价值,为质权人是否放贷提供专业意见。在供应链金融背景下,出质人多为中小企业,其财务和经营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确度不高,又缺乏不动产,出质人在融资时以其存货为质押担保,成为必然选择。但质权人并不十分了解存货行情,想准确判断是否及如何以存货质押作为融资担保,并非易事。身处存货市场第一线的监管人远比质权人了解存货,由其为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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