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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生干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生干部是系部与广大学生联系的纽带和桥梁,是学生中的骨干力量。为了更好地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使学生干部正确行使职权,接受系部的管理和广大同学的监督,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学生干部是指系学生会、副、各部部长(副部长)、干事;各班团支部书记、班长、班委会成员。第三条学生干部产生于学生,必须在各方面成为学生的表率。除了广大学生的利益外,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不允许任何学生干部脱离学生,凌驾于学生之上。第二章学生干部的产生第四条学生干部的产生,必须按照有关章程规定的办法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采取推荐、自荐等不同形式,经组织考核产生候选人,通过选举产生。第
2、五条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也可由党组织、团组织、辅导员任命或聘请等形式产生。第六条学生干部任期为一年,可以连任。第三章学生干部的任职条件第七条学生干部的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学院安定团结的局面。在政治上与党保持一致,认真贯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2、按照有关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及学院规定的要求,努力学习,各门课程成绩优良。3、热爱集体,热爱学生工作,有为同学服务的献身精神;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在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能以身作则。4、有团结协作精神,善于团结同学,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较高的道德水准,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学院的各种规章制度。5、有正义感,勇于开展批评和
3、自我批评,敢于同一切坏人坏事及损害集体利益的行为作斗争。6、服从管理,按章办事,顾全大局。第八条学生干部如不具备条件或不称职,由党总支、团总支及时调整。其中,学生会、副的调整,由团总支提出意见,报党总支批准;学生会部长、副部长,各班团支书、班长的调整,由学生会团提出意见,经所在班级辅导员同意上报团总支批准;学生会干事由各部部长提出意见,报团批准;各班班委会成员由各班团支书、班长提出意见,上报辅导员批准。第四章学生干部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学生干部的权利1、代表学生参与学院、系部的教育和管理,促进学院、系部的教学、管理等工作,参与有关学生的事务的协调工作。2、在维护国家和人民以及学院整体利益的前提下
4、,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及时向各级党政组织反映学生的要求、意见和建议。3、行使所任职务具有的职权。4、有权对下级、本级、上级学生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并要求其改正工作。5、接受学院、系部各种培训活动。第十条学生干部的义务1、在学习和思想政治表现方面起表率作用。2、贯彻所在学生组织的章程或条例,按照所在职务的职责要求积极工作,认真负责。3、经常地及时地向党政组织反映学生的情况和要求,对学生进行教育、疏导、沟通、解释和服务工作。4、传达并执行学院和各部门的决定、决议及规章制度。5、认真开展学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活动以及有益于青年学生的学习和身心健康的活动。第五章学生干部违纪处
5、罚办法第十一条本着“教育为主,处分为辅”的方针,对违纪学生干部视其情节轻重进行处理。对违纪学生干部的处理方式有:劝戒,通报批评,停职察看、撤消职务。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酌情进行劝戒:1、上课不守纪律,无故迟到、早退两次,旷课一次者;2、无故不参加学生干部例会一次,无故迟到、早退两次者;3、因个人情绪影响团结和工作进度者;4、其他造成不良影响者,酌情予以劝戒。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酌情予以通报批评处分:1、上课不守纪律,无故迟到、早退三次,旷课两次者;2、无故不参加学生干部例会两次,无故迟到、早退三次者;3、无故不参加学院组织的重大活动者;4、发现吸烟、酗酒者;5、发现带头玩游戏严重影
6、响学习风气者。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酌情予以停职察看处分并取消学院所有评优评先资格:1、上课起哄,取闹,破坏课堂纪律者;2、无故迟到、早退四次,旷课三次者;3、无故不参加学生干部例会三次,无故迟到、早退四次者;4、发现赌博者;5、违反校规、校纪或国家法律、法令,受学院警告、严重警告者;6、不服从工作安排、随意毁坏集体荣誉、有损学生干部形象,经教育仍不改正者;7、不能起模范带头作用,不敢与坏人坏事及不良现象作斗争者;8、同学中出现重要情况未能及时反映而造成严重后果者;9、受到通报批评处分,不知悔改者。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酌情予以撤消职务处分并取消学院所有评优评先资格:1、无故迟到、早退
7、五次以上(含五次),旷课四次以上(含四次)者;2、无故不参加学生干部例会四次(含四次)以上,无故迟到、早退五次(含五次)以上者;3、凡一学年的期末考试中有2门(含2门)专业课(3门或3门以上的非专业课)不及格或1门专业课和2门非专业课(含考查科目)不及格者;4、操行评定不及格者;5、违反校规、校纪或国家法律、法令,受学院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6、闹不团结,互相拆台或拉帮结派,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或集体利益、声誉受到损害者;7、不尊敬师长,侮辱、漫骂老师者;8、与同学打架斗殴者;9、受到停职察看处分,不知悔改者;10、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低下者;11、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者;12、其他造成严重后果和
8、恶劣影响者,学酌情予以撤消职务处分。第十六条对违纪的学生干部,经批评教育后,认错态度好且确有悔意,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总支审核确认后,予以撤消处分。第十七条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学院学生手册和本条例的有关条款处理。第六章学生干部评选和奖励办法第十八条评选目的:为激励广大学生干部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干部创新能力、社会实践能力等全面素质的提高,学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更好的激发学生干部积极性。第十九条评选条件:1、要求热爱祖国,热爱党,热爱学生工作;2、自觉遵守学院、系部各项规章制度;3、自觉维护系部形象,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4、在各项活动中,工作出色,对学生工作有较大的贡献;5、在学院或系
9、部重要事件中有较大贡献;6、对学生工作能经常提出好的意见和建议;7、积极完成本职工作,能协助其他干事工作;8、无任何其他违纪行为。第二十条评选办法:1、所有符合基本条件的学会干部均可通过自荐或辅导员、团推荐等方式向团总支提名;2、由团总支认真审核后,报党总支;3、评选时间:每两个月评选一次、重大活动举办后、重要事件处理后。4、评选办法:(1)月度评选办法:依照学生工作常务工作表现(早操、理论考勤、卫生、团课、晚自习、就寝)、工作任务量、工作完成情况、会议出勤情况、活动组织和参与情况等,按照学生干部人数的5210%的比例进行评选。(2)重大活动、重要事件评选办法:依照活动的组织、事件处理的具体情
10、况而定。第二十一条奖励办法:(1)根据评选结果,授予“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2)授予荣誉证书和奖金或奖品;(3)作为学院年度优秀学生干部评选主要参考依据。(4)受表彰的学生干部在平时和年终综合测评中除了应有加分外,在另行追加1-5分。第七章学生干部的管理和考核第二十二条学生干部由党总支、团总支及辅导员进行管理和考核。第二十三条学生干部考核办法2、考核内容:政策制度的学习与贯彻,学习成绩,工作业绩,干群关系,日常行为五大方面内容。3、考核办法:团总支(辅导员)考评与学生干部自评相结合的方法。4、考核要求:(1)学生干部考核总分为IOO分,自评占50%,团总支(辅导员)考评占50虬(2)学生干部考核分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60-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3)学生干部考核在每学期期末进行。5、考核结果优秀者予以表彰,不合格者予以免职。第八章其他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于2022年9月1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系党总支、团总支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