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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留用地管理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完善村级留用地管理工作,根据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安置留地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经市十七届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试行)。一、适用范围及标准(一)村级留用她定义。村级留用地是指政府在征收村集体土地时,按一定比例预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用地,用于发展第二、三产业,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村级留用地不含用于村民建房的宅基地和用于安置房建设的安置地。(二)村级留用地适用范围。全市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国家建设需要实施
2、征地(不包括本集体经济组织建设项目和村民建房),且征收耕地总量已超过被征地村耕地总量的60%或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0.2亩的,可安排村级留用地指标。自2022年1月1日起新征收土地面积累计总量超过100亩的,在征地时可直接按新征收农用地面积10%核算村级留用地指标(以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核定面积为准)。(三)村级留用她指标核定标准。村级留用地面积累计核算不超过已被征收农用地面积总量的10%,地块面积按照毛地核算(道路带征核算面积按宽度最高不超过20米计入);利用货币化回购结算方式的,净地面积按毛地面积的85%换算。本意见实施前已按每100人8亩标准核定村级留用地指标,并已通过会议纪要等书面形式明确
3、的,按原规定执行;已落实村级留用地或以其他方式兑现村级留用地面积的,在核算村级留用地指标面积时须相应扣减。二、开发利用及兑现方式全市范围内原则上仅核算村级留用地指标,不再安排新增村级留用地的实际用地。(一)列入政府主导城中村改造实施范围内的村级留用地开发利用及兑现方式。进一步明确城中村改造的控制范围和实施范围,实施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原则上由政府主导组织实施,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实施不再予以批准。由政府主导组织实施改造的城中村在项目启动时原已核算安排但尚未开发的村级留用地按规定收回。城中村改造时,在安置区块按实际安置有效人口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的标准,由政府无偿配建商业办公用房(以集中商
4、业、办公为主,其中商业用房一般不少于30%)用作村集体资产;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其产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不得随意转让,不得分割到户。若该区块商业办公用房由于规划等原因无法足额配建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选择由政府以货币化回购方式兑现村级留用地指标或置换商业办公用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业厂房等物业。对村级留用地已部分开发利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已开发的净用地面积按净地与毛地平均比率85%换算成毛地面积,再按毛地面积计每100人8亩折算已经享受的人口数,在城中村改造时,其商业办公用房配建面积按人口核算时应相应核减。对已自主进行城中村改造,并经批准出让村级留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其土地出让金市得净收益
5、可支配部分由市财政按村级留用地面积返还至各村集体经济组织,专项用于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养老保障及其他公益事业建设支出。(二)未列入政府主导城中村改造实施范围的集体经济组织村级留用地开发利用及兑现方式。1 .对已落实村级留用地但尚未按规划实际开发利用的,原则上不再批准具体建设项目,由政府进行货币化回购。货币补偿总额的30%可先予以拨付到村,其余70%用于在范围内购买专用于落实村级留用地置换的商业办公用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业厂房等物业,在购买时再予以结算。2 .对已经核拨村级留用地指标,没有安排实际用地的,可按上款方式进行货币化回购,回购面积按净地结算;也可直接置换物业。每亩村级留用地指标可直接
6、置换工业厂房建筑面积400平方米或商业办公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200平方米。直接置换的物业应就近安排,原则上在本镇(街道)范围内进行安置,镇(街道)范围内因规划等原因确实无法落实的,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在全市范围内统筹落实。3 .统筹规划、制定年度计划,有序推进用于集中置换村级留用地的商业办公用房配建和工业地产项目、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各镇(街道)应在工业用地区块(或工业园区)内,根据本区域各集体经济组织村级留用地的核算以及落实情况,有计划安排建设一定量的工业地产用于置换村级留用地指标。用于置换村级留用地指标的工业地产必须将原有集体土地统一征收为国有后,实施公开出让;出让时应明确用于落实村
7、级留用地置换的建筑位置、面积,建成后无偿返还需要置换村级留用地指标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各市属国有企业应积极参与工业地产开发运营。各镇(街道)也可在本辖区内商住出让地块中配建一定量的商业办公用房、保障性租赁用房用于置换村级留用地指标。各集体经济组织购买的置换物业须长期持有,不得随意转让。三、片区划分方式与村级留用地指标回购村级留用地指标货币化补偿价格按统一的区片指导价折算,区片指导价以基准地价为基础,参照土地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原则上由市政府每三年更新一次;村级留用地货币化补偿区片指导价另行制定。对本意见实施前已明确村级留用地面积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货币化回购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计划分年度分
8、期解决。四、指标核算与管理为加强村级留用地指标核算与管理工作,各镇(街道)要成立村级留用地开发管理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确保辖区内村级留用地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有序开展。符合核定村级留用地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土地被征收时提出村级留用地指标核算申请,经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在土地农转用征收批准并交地后,报经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核定,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自然资源规划局须设立全市村级留用地指标专项台账,对经批准核定的村级留用地指标进行统一管理。五、村级留用地集中置换后的管理与收益分配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批准的村级留用地指标核算批准文件,可申请置换专项配建的房产物业。置换房产物业需经所在镇人
9、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涉及配建用于置换村级留用地指标的物业资产,项目竣工验收后,无偿返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转移登记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村级留用地回购资金收益须专项用于购买工业地产物业或商业办公物业,或用于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养老保障、村公共设施建设及其他公益事业,不得分发到户。回购资金由各镇(街道)加强监管,严格管控资金使用范围,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杜绝以各种名义挪作他用现象,确保专项资金定向使用。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置换或购买的工业地产物业委托市属国有企业统一租赁管理,或通过联合招投标方式确定管理主体,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按面积比例获取年租
10、金。六、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村级留用地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规划局。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税务局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市村级留用地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解决村级留用地在规划选择、产业定位、用地报批、开发模式、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一)各镇(街道)作为村级留用地落实和管理主体,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时,应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内村级留用地的地块,并以村为单位建立村级留用地台帐,报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备案。(二)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村级留用地指标核定、用地选址、规划控制文本编制及地块容积率确定、土地供应、开发建设方案审批;做好村级留用地回购资金结算。以留地安置或留产安置的村级留用地,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在其不动产登记证上注明“村级留用地(三)市财政局负责村级留用地回购资金保障工作。(四)市建设局负责用于置换村级留用地指标的保障性租赁用房建设。(五)市发改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税务局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村级留用地项目落实工作。七、其他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10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