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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公共资源有偿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利用学校公共资源所实施的各种有偿服务活动,根据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利用学校教室、实验实训室、计算机房、体育场馆、画室、琴房、排练厅、演出厅、礼堂、会议室、多功能厅等各种资源所进行的有偿服务活动。第三条利用学校公共资源进行有偿服务应遵循如下原则:(一)、保证教学、科研的原则。学校公共资源一般不能用于有偿服务活动,只有在保证教学科研和办公的前提下,才考虑用于有偿服务。(二)、统筹安排的原则。利用学校公共资源进行有偿服务须经过审批方能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公共资源
2、进行有偿服务活动。(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利用学校公共资源进行有偿服务,必须坚持收支两条线。第四条利用学校公共资源进行有偿服务活动,一般应面向本校学生,活动和组织举办者须为学校的教学单位或其他部门,教职员工和学生个人不得利用学校公共资源进行有偿服务活动。第五条利用学校公共资源进行有偿服务活动须经审批后方可实施。由组织举办单位填写XX学院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审批表,经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和相关管理部门审查,最后报分管国资领导审批,审批同意后申报表交国资处,然后由国资处通知相关部门。第六条使用公共资源进行有偿服务,学校收取公共资源使用费的标准如下:(一)、各类教室大教室(I
3、oo人以上)100元/小时小教室(IoO人以下)80元J、时150元/小时多媒体教室(二)、实验室、实训室150元/小时(低值易耗另计)(三)、计算机房、电子阅览室1元卜时.人(四)、礼堂、会议室、多功能厅礼堂2000元/次会议室400元/次多功能厅400元/次(每场不能超过2小时,超过2小时收费另计)(五)、运动场馆足球场500元/场田径场篮、排球场(室外)篮、排球场(室内)100元/小时50元/场150元/场网球场150元/场健身房、体操房、乒乓球馆、体育舞蹈馆2元/小时.人(每次不能超过4小时,超过4小时收费另计)(六)、画室、琴房、舞蹈排练厅、演出厅画室50元/小时琴房6元/小时舞蹈排
4、练厅200元/小时演出厅IOOo元/场(每场不超过4小时,超过4小时收费另计)(七)、器材、演出服装、设备使用亦应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管理使用单位制定,报计财处、国资处备案。第七条所有利用学校资源有偿服务收入一律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上交计财处,学校按规定收取资源使用费及相关税费,剩余部分计入举办单位代管经费。第八条场地出租和承包经营须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场地管理单位与承担人和承包经营人签订合同,所得租金和承包收入上交学校财务,其中30%计入管理单位代管经费。第九条有偿服务举办组织者应在有偿服务活动开始后一周内将所有服务收入上交计财处,否则,学校将勒令其停止有偿服
5、务活动,所欠场地使用费及税费从该单位的绩效津贴中扣回。第十条在各部门进行有偿服务期间,由国资处会同相关管理部门进行两次以上检查,学员人数和收费标准以检查人员提交计财处的检查结果为依据进行核定。第十一条有偿服务活动举办单位应严格管理举办者,督促举办者遵守校园管理的规定,接受学校保卫处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管理;要确保安全,举办单位对责任事故负全部责任;要爱护学校场地、设施、设备如有损坏,举办单位承担维修费用和赔偿责任。第十二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不定期地对有偿服务情况进行检查,对瞒报及其他违反本暂行规定的行为,由学校监察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第十三条学院各系、部开展活动不属于有偿服务范围。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国有资产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