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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信息资源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学校信息资源共建共享,信息系统互联和公共数据共享,提高学校运行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充分发挥信息资源共享在学校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依据学校现状与发展目标,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资源,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管理、生活等方面开展工作所需的信息管理系统、硬件设备设施、传输网络等软硬件信息资源。其中硬件信息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支撑学校各类信息管理系统运行、数据存储、数据传输、数据加密所需的校园网公网和各类专网,数据中心机房、数据中心云服务器平台、信息安全防护系统等硬件设备设施。软件信息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学校各单位部门开展工作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
2、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音视频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能需要依托业务管理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和各种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第二章硬件信息资源的建设与管理第三条为避免硬件信息资源重复建设、资源分散等问题,充分发挥学校现有硬件信息资源的作用,实现硬件信息资源最大集约化管理和应用,学校按照“统筹建设、共建共享、按需分配”的原则建设和使用硬件信息资源。第四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信管办)负责全校硬件信息资源的规划、建设、管理、应用服务开通、日常运行维护和平台安全。第五条学校各单位部门、二级学院应充分利用学校数据中心机房、云服务器平台、校园网公网
3、、教育教学专网、基于能源管控的物联专网、智慧监控专网、支付专网等现有硬件信息资源开展信息化建设。无特殊需求不再新建独立的网络核心机房或数据中心机房,不另行采购硬件、数据库、支撑软件、云服务器平台和信息安全等基础设施。如现有设备设施无法满足建设需求,应本着全校共享的原则统筹建设。涉密系与法律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国家有关文件明确规定的除外。第六条校园网由校园网公网、教育教学专网、基于能源管控的物联专网、智慧监控专网、支付专网,是学校应用于学校日常数据传输、教学实验场所网络接入、水电气暖能源管控、监控安防和校内消费支付数据传输的专用网络。各专网应上联到学校网络核心机房,相互之间逻辑隔离。学校各校园网接
4、入单位,应根据实际使用方向接入相应专网内。校园网的后续建设应在现有专用网基础上改扩建,原则上不再新建专用网络系统。各类专网的基础维护由使用或建设单位负责。信管办负责专网向学校网络核心机房的接入。各类专网如需改扩建,信管办提供技术支持,并对方案进行设计或审核。第七条云服务器平台包括云主机、云数据库、云存储、云安全等设备系统。各单位部门信息管理系统的部署,应依托学校云服务器平台。无特殊需求不再另行购置服务器、存储等设备。第八条云服务器平台的建设,由学校信管办负责。建设应遵循“技术先进,性能稳定,与现有系统兼容且统一管理的原则”。第九条云服务器的使用包含申请、受理、审批、测试、开通、变更和终止环节。
5、使用单位根据需求提出使用申请。信管办对申请单位材料完整性和需求合理性进行审核,在1个工作日内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提出不予受理意见。第十条对受理的需求,信管办根据“合理规划、按需分配”的原则,按照应用系统正常运行所需要的合理值来分配计算、内存、存储、网络带宽等资源,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测试云服务器资源。第十一条使用单位在测试环境中部署应用系统,并对应用系统进行功能、性能及安全测试。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3级(含3级)以上的重要应用系统,须提供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第三方测评机构出具的软件性能及信息系统安全测试报告。第十二条应用系统通过测试的,正式开通应用系统,临时试用环境转
6、为正式环境。第十三条使用单位不再使用云服务器平台时,须做好应用系统下线和数据迁移备份工作,并提交终止申请,信管办做停机处理,1个月内回收相应的云服务器资源供其他单位部门使用。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利用云服务器平台侵犯国家、集体利益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从事未经学校批准的经营行为。第三章软件信息资源的建设与管理第十五条软件信息资源建设与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各单位部门信息资源原则上应予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二)统一标准,统筹建设。按照学校数据标准开展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
7、坚持“一数一源”、多元校核,统筹建设信息资源体系和共享交换体系。(S)建立机制,保障安全。各单位部门和共享平台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共享信息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身份鉴别、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确保共享信息安全。第十六条对拟新建的信息管理系统,尽量在已有的信息系统或平台上进行二次开发建设。如需采购成品软件,应本着安全可靠、技术成熟和服务优质的原则。对没有相应成品软件或成品软件不适应实际需求的,可按照学校采购与招标相关管理办法,委托资质和信誉良好的软件开发单位按照学校数据标准进行开发。第十七条对功能相近的信息管理系统,应当进行整合与系统迭代,减少信息系统数量。第十八条学校开展的各类网上审批业务,应当基于学校现有的网上办事大厅平台进行开发和应用。不再接受独立于现有网上办事大厅的审批流程与审批流程平台。第十九条各单位部门应加强基于信息共享的业务流程再造和优化,创新管理和服务模式,提高信息化条件下学校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第四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