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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等文件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高等学校。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受教育者。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及地方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等政府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普通高校国家
2、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资金,义务教育阶段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免保教费资金,大学新生、在校高中学生、在园幼儿低保资助金等。第四条学生资助资金由县教育、财政等部门按职责共同管理。教育部门负责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组织各相关学校审核上报基础数据,提出预算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财政等部门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学生资助资金预算下达,组织教育部门编制学生资助资金年度预算。学生资助项目资金纳入财政绩效目标管理。学校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
3、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具体组织预算执行。第二章资助范围和标准第四条幼儿园资助范围及标准:1、免保教费。免除公办、公办性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儿童、城乡低保家庭儿童、特困救助供养儿童保教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当地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免除。2、政府助学金。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园籍的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标准为每生每年IOoO元、1200元、1400元三个档次。3、学校资助。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按3%5%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4、社会资助。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捐资,帮助家庭经济困
4、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第五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范围及标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施“两免一补”计划。1、“两免”为免学杂费、免费教科书。即免除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学杂费;为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为小学一年级新生免费提供正版学生字典。2、“一补”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为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生活补助,其中寄宿生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学年IOOO元,初中生每生每学年1250元;非寄宿生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学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625ytjo第六条普通高中教育学生资助范围及标准:以发放国家助学金、免除学杂费为主,学校资助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1、免学杂费。免除公办普通高中
5、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学杂费。对在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标准予以补助。2、国家助学金。资助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分为3档,1档1500元,2档2000元,3档2500元。3、学校资助。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按3%5%提取资助经费,专项用于孤儿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减免、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4、社会资助。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设立奖学金、
6、助学金。第七条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范围及标准:以国家奖学金、免学费、国家助学金为主,顶岗实习、学校资助和社会资助为补充。1、国家奖学金。对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二年级(含)以上学生中学习成绩优异、技能表现突出的学生进行奖励,每生每年6000元。2、免学费。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免除学费。对在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杂费标准予以补助。3、国家助学金。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4、顶岗实习。安
7、排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到企业等单位实习,在企业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5、学校资助。中等职业学校每年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奖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6、社会资助。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八条本专科生教育阶段资助范围及标准:“奖贷助勤补免+绿色通道”等多元混合资助。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解决学费与住宿费,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在校期间利息由国家承担,还款期限原则上按学制加15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2年。2、国家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后可申请国家助学金,解决在
8、校期间的生活费,平均每人每年3300元。3、国家奖学金。特别优秀学生,从二年级起可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4、省政府奖学金。特别优秀学生,从二年级起可申请获得省政府奖学金,每人每年6000元。5、国家励志奖学金。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从二年级起可申请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6、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从二年级起可申请获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ITtjO7、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学生,从二年级起可申请获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8
9、、建档立卡学生免学费。对在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山东籍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在校生中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免学费标准不超过8000元。9、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服义务兵役前正在就读的高校学生(含新生),按国家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高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生实行学费减免。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10、勤工俭学。学生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可以利用课余时间参加高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Ih高校毕业
10、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对到我省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工作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和县级特殊教育学校任教的应、往届高校毕业生,且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实行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12、其他资助政策与措施:(1)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开学报到期间,通过高校开设的“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高校资助部门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开展困难认定,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2)学费减免:公办高校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学生,特别是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可获得减免学费资助。具体办法由高校制订。(3)辅
11、助措施:各高校利用自有资金、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金等,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对发生临时困难学生发放特殊困难补助等。第九条研究生教育阶段资助范围及标准:1、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研究生。其中,硕士生每生每年2万元;博士生每生每年3万元。2、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和评定办法由各高校确定,标准不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o3、国家助学金:资助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5000元。4、“三助”岗位津贴:设置研究生“三助”(助研、助教、助管)岗位,并提供“三助”津贴。5、
12、其他资助政策: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申请条件、程序等有关规定,与本专科生基本相同,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不高于12000元。第三章资金申请、发放程序第十条学生资助资金申请、发放程序。1、由学校通过申请、评审、公示等流程提供资助学生名单,报广饶县学生资助服务中心。2、广饶县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向财政局提报学生资助资金拨付申请文件。3、中职、高中、高校申请资金由财政局直接拨付相关学校,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申请资金由财政局拨付教育局后,教育局拨付到相关学校。4、学校收到学生资助资金后,及时发放到学生银行帐户,完成资助金发放工作。第四章资金管理和监督第十一条学
13、生资助资金纳入县政府预算管理,县教育、财政等部门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第十二条县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健全学校学生资助机构;组织学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学生学籍、学生资助信息系统管理工作,规范档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财务管理,制定学生资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学校应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案。第十三条县教育、财政等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十四条县教育、财政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漠视侵害群众利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