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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技术手册(试行)云南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2023年10月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工作要求5第三章排查技术要点7第四章处置要求21第五章附件22第一章总则1.1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全国全省燃气安全专项整治部署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危险品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云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2023)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
2、印发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建城规(2023)4号)、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安委(2023)7号)、云南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集中攻坚行动计划等相关政策文件以及燃气工程项目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等技术标准,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手册。1.2 本手册适用于云南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1.3 云南省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范围应包括下列内容:131“问题气、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管网、问题环境”等6个方面;1.4 “经营生产、充装、运输、配送、用户使用、
3、燃气具生产、流通、使用、监督执法”9个环节;1.3.3“城镇燃气充装企业、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餐饮企业、医院、旅游景区、学校、民政服务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工业燃料生产企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燃烧器具及配件生产企业、燃烧器具及配件销售企业、气瓶和压力管道原件生产企业、黑气瓶黑窝点”16类对象。14在进行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时,除遵循本手册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相关标准。第二章工作要求2坚持“省负总责、州(市)、县(市、区)抓落实”,严格落实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用户使用安全责任,督促各地压紧压实排查
4、责任、专家组责任,确保责任落实到位。2.2 集中攻坚期间,要对城镇燃气风险隐患全链条深挖细查、对深层次矛盾问题大起底,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全力管控风险、坚决消除隐患。2.3 各级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工作机制,围绕重点任务,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商务、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消防救援以及教育、文化旅游、卫生健康、民政等相关部门和街道(乡镇),协调联动开展排查整治。2.4 各级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要组织动员燃气协会、重点燃气企业、专业检测机构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组建专家技术团队,参与排查整治,全过程切实提高排查整治工作质量。2.5 各级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要建
5、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同时通过“全国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系统”记录排查情况,对排查出的问题隐患实行清单管理,逐一登记在册,明确整治责任人、完成时限,限期办结、动态清零,经排查无事故隐患的,也要做好记录。2.6 坚持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排查整治不深入、不细致、走过场,查不出问题或者查出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要启动责任倒查追究机制。2.7 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要立行立改,消除隐患。因客观原因无法立即整改到位的,要确定有效管控措施,防范风险演变、隐患升级,酿成事故。2.8 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加大打击力度,影响恶劣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强行刑衔接,以点带
6、面,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执法案例,强化震慑效力,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2.9 要坚持有燃气使用的地方,都是工作对象、工作范围、工作目标,严格落实上一个环节的问题没有解决,就不往下走的工作要求。2.10 各级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要督促相关企业对照专项整治任务和要求,自查自改燃气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将排查整治工作情况主动报送行业主管部门。2.11 各县(市、区)燃气工作专班要严密组织排查检查,全面掌握燃气安全隐患具体情况,确保全覆盖、底数清、控风险、除隐患。2.12 各州(市)级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集中攻坚阶段每月至少组织开展1次抽查检查,重点聚焦“6个方面、9个环节、16类对象
7、”,按本章2.5条要求落实,实行闭环管理。第三章排查技术要点1.1.1 程序1.1.2 息核查录入。各县(市、区)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核查城镇燃气安全整治对象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办公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代表、联系电话、企业类型、许可证号等信息)并录入“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系统”。对信息系统内无相应备选字段的检查对象(如:工业用户、加气站等)建立线下台账。1.1.3 现场排查。检查人员对城镇燃气经营生产、充装、运输、配送、用户使用、燃气具生产、流通、使用、监督执法等环节进行现场排查并对相应风险隐患进行分级分类管控。1.1.4 事故隐患等级判定。城镇燃气事故隐患等级分为重大事故隐患、一
8、般事故隐患两个等级。检查人员根据本手册明确的标准判定事故隐患等级。1.1.5 录入排查结果。检查人员据实录入排查信息,发现隐患的,提出处置要求及整改措施并录入“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系统”。3.2 城镇燃气企业经营环节排查重点:3.2.1 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经营合法性;322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3.2.3 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人员按规定持证上岗情况;324燃气设备、设施及特种设备管理情况;325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所属燃气设施停气、降压、动火及通气等生产作业分级审批制度落实情况;3.2.6 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定期安全
9、检查制度落实情况;3.2.7 非法经营燃气的“黑窝点”;328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设施设备配置运行情况。3.3 城镇燃气企业生产充装环节排查重点:331气瓶充装许可、检验证书及充装管理情况;332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设施设备配置运行情况;3.3.3充装未粘贴“追溯码”的气瓶,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非法充装“黑气瓶”;334充装超期、报废、不合格气瓶。3.4 燃气场站排查重点:341燃气储罐仪表、监测装置和报警系统;3.4.2 液化燃气储罐紧急切断装置;343燃气场站内设备和管道紧急切断及放散装置;3.4.4 燃气装卸防拉脱的联锁保护装置;345燃气加臭量;346遵守消防法
10、规和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设施设备配置运行情况。3.5 气瓶及燃气具生产流通使用环节排查重点:351气瓶生产许可、检验证书;352气瓶运输车辆许可;353燃气具及配件生产许可、合格证书;354假冒伪劣产品。3.6 燃气管网排查重点:3.6.1 在中压及以上地下燃气管线保护范围内占压及安全问距不足的情况;3.6.2 地下燃气管线穿越排水管(沟)、供水管渠、热力管沟、电缆沟、城市交通隧道、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和地下人行通道等地下构筑物及密闭空间的情况;3.6.3 调压设备超压安全保护装置。3.7 用户使用环节排查重点:3.7.1 燃气相对密度大于等于0.75的燃气管道、调压装置和燃气具等设置在地下密闭空间
11、;3.7.2 燃气引入管、立管、水平干管设置于卧室、起居室、卫生间内;373违规拆装使用燃气具情况;374使用明令禁止、假冒伪劣等燃气具及配件情况;375燃气具熄火保护装置、餐饮等非居民用户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紧急切断阀等安全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376燃气具连接软管正确选用及规范安装;3.7.7 直排式燃气热水器设置在室内;3.7.8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按规定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实施情况。379规范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存放气瓶总量超过IOokg设置专用气瓶间;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分开放置;3710每季度清洗油烟道情况;3.7.11 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
12、料装饰装修情况;3.7.12 规范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并保持畅通;3.7.13 门窗违规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等障碍物情况;3.7.14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且保持完好有效情况;3.7.15 未按相关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擅自增加娱乐功能情况。3.8 城镇燃气企业经营环节事故隐患判定3.8.1 城镇燃气企业经营环节存在以下问题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1)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2)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3)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4)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5)未建立对燃气用户燃气设施的定期安全检查制度;(6)燃
13、气加臭剂量不达标,即当燃气泄漏到空气中并在发生危险之前,嗅觉正常的人不能感知警示性臭味;(7)特种设备存在以下情形的:特种设备未取得许可生产、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或者达到报废条件,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缺失或者失灵,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发生过事故或者有明显故障,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超过规定参数、使用范围使用。3.8.2 城镇燃气企业经营环节存在以下问题判定为一般事故隐患:(1)燃气经营企业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燃气经营许可证变更或续期手续已经主管部门受理,尚未取得许可证;(2)主要负责人和
14、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已经参加培训且经考试合格,尚未核发证书;(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件或执业资格证到期,已参加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尚未核发证书;(4)未按有关规定要求排查事故隐患;(5)新建、改扩建装置未及时制定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或未及时修订、更新;(6)执行生产作业分级审批程序不到位;(7)特种设备管理不到位,新增特种设备未及时更新特种设备管理台账;(8)特种设备检验过期,取得了检验机构检验合格证明,未取得检验证书;(9)露天存放瓶装燃气气瓶,瓶库内气瓶未按实瓶区和空瓶区分区存放;(10)瓶库与其他建筑、设施防火间距不符合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第八章相关要求;(11)瓶库建筑耐火等级低于二级,
15、门窗未向外开,未采取泄压措施,地面未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面层,电气设备未采用防爆型;(12)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或超出经营区域和范围、经营燃气类别不相符;(13)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14)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匹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15)未建立燃气设施停气、降压、动火及通气等生产作业分级审批制度;(16)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7)在爆炸危险场所等区域违规设置办公室、休息室。3.9 城镇燃气企业生产充装环节事故隐患判定3.9.1 城镇燃气企业生产充装环节存在以下问题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1)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2)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3)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4)使用检验检测不合格特种设备。3.9.2 城镇燃气企业生产充装环节存在以下问题判定为一般事故隐患:(1)未按照安全操作流程进行气瓶充装作业;(2)充装作业前未对气瓶检查,充装作业时及作业完成后未对气瓶检漏;(3)充装设备防雷、防静电接地失效;(4)充装设备密封材料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