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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促进闲置农房盘活利用的意见为盘活农村资产资源,进一步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农村新兴产业发展兴旺,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促进农民增收,加快形成主体、要素、市场多方流动的体制机制。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闲置农房盘活利用的意见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各级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着力盘活农村闲置房屋。鼓励村集体和农民利用闲置资源创新创业,拓宽农民收入渠道。积极引入社会资本投入“三农”,吸引人才和资本回乡,全面激发农村活力,促进乡村全面振兴。二、基本原则(一
2、)群众自愿、政府引导。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主体意愿,不搞“一刀切”强行推进。(二)改革创新、激发活力。积极发挥敢为人先的改革精神,创新闲置农房盘活利用路径。(三)依法依规、规范操作。以法律法规为框架,坚持“一户一宅”、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制原则,有效盘活闲置农房,优化农村资源配置。(四)农民收益、集体得利。从农民群众利益出发,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统筹处理村集体、农户、投资方的权益关系,促进形成多方共赢的发展态势。(五)规划先行、稳步推进。坚持稳中求进工作基调,遵循“规划设计建设,规范,妥善化解和处置权属纠纷和历史遗留问题,总结经验,为全市农村闲置房屋盘活提供“样本”。三、盘活对象闲置农房是指农村
3、范围内在集体土地上建造、产权合法清晰、处于闲置状态且能够安全使用的房屋及其配套设施(不包括闲置农林设施用房),实施加固、修缮后可进行旅游、休闲等三产开发利用,主要包括农户闲置住房、村集体闲置房屋等。(一)闲置农房盘活基本条件。房屋产权合法清晰,无权属争议;房屋使用安全,经评估无结构、地质、防洪、消防等各类隐患;房屋符合政府相关布点规划,且近期未列入征迁计划(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应保证未列入3年内征迁计划);房屋经改造具有完备的卫生设施,无环保问题;房屋符合民俗保护要求,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点)的,应按文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报批。闲置农房利用的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二)闲置农房盘活负面清单。饮用
4、水源一级保护区及二级保护区禁止类项目;地质灾害中等及以上易发区、生态环境敏感区等之内;房屋结构存在严重隐患或无法通过加固、修缮等工程措施达到安全要求的;经专业机构检测不符合消防要求的;闲置农林设施用房用于民宿开发和餐饮经营;利用闲置农房兴办别墅大院和私人会所、工业企业等;利用闲置农房从事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四、具体工作(一)推进多元化利用。利用闲置农房打造一批农业产业型、田园山居型、古村民俗型、文艺运动型、健康养生型等多类型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1 .鼓励发展乡村休闲旅游。依托生态资源优势,支持利用闲置农房开发乡村旅游产品,发展“文宿”等高端民宿,发展科普型、参与型等体验式旅游,发展民俗型、
5、休闲型等特色农家乐。2 .鼓励发展产业性服务项目。依托当地产业优势,支持利用闲置农房发展产业性服务项目,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3 .鼓励发展乡村特色产业。立足乡村特色资源,支持利用闲置农房发展休闲农业和乡土产业。4 .鼓励发展农村康养服务。支持社会资本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闲置农房开办健康养生基地、养老院、老年公寓、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5 .鼓励公共化和社会化利用。引导利用闲置农房开办文化、教育、体育、医疗等公共配套服务。倡导盘活闲置农房开展社会化服务。6 .鼓励各类人才创业就业。依托当地产业发展,对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科技人员、大学生、文化创客和农科企业利用闲置农房下乡开展创
6、意办公、电子商务和技术指导、创业服务。(二)盘活路径。1 .委托出租。农户可将闲置农房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租赁,房屋所有人按合同收取租金。2 .合作开发。农户可将闲置农房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开发利用,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统分结合、合作共赢,协商确定收成分红。3 .回收开发。农户有其他合法住所,且自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的闲置农房,房屋所有人可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回购,该闲置农房收归村集体所有,村集体进行统一租赁或经营。4 .入股经营。村集体、农户可将闲置农房以折价方式入股参与经营,协商确定分红比例。(三)规范管理。1 .加强租赁管理。注重保护农民利益和社会资本正当合法权益,规范闲置农房租赁行为
7、,租赁合同应当明确房屋租赁用途、租赁期限、房屋使用要求、维修责任、房屋返还、合同解除、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办法等主要内容。2 .加强安全管理。各镇(街道)要对闲置农房安全隐患进行动态监管,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消安委办等部门要建立常态化巡查、监督、管理机制;承租人要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各类安全要求,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3 .加强综合治理。探索建立德治、法治、自治“三治”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村级组织要发挥矛盾调解主体作用,及时处理闲置农房盘活利用产生的矛盾纠纷。五、实施步骤(一)摸清现状底数。各镇(街道)在10月底前制定相关工作方案,组建领导小组
8、和工作机构,全面排摸农村闲置房屋现状,从地理环境、房屋结构、权属情况等方面进行系统调查,掌握闲置农房盘活利用的第一手资料。(二)试点阶段。各镇(街道)在12月底前,从村庄整体风貌、乡村旅游资源、交通区位优势等因素综合评判,至少确定1个闲置农房盘活重点村,指导推进确定的试点村闲置农房盘活利用工作,推动落实一批适合乡村发展的新兴产业项目。(三)总结推进阶段。闲置农房盘活利用工作有序开展,进一步建立闲置农房盘活利用的政策制度和经营管理机制,拓宽闲置农房盘活利用渠道,培育不同类型的整村盘活示范村。六、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农业副市长任组长,市府办副主任、市农业农村局局长为副组长,市财政
9、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建设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金融工作中心、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市消安委办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闲置农房盘活利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具体负责盘活利用闲置农房的指导、协调、监督等工作。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农房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闲置农房盘活扶持资金保障等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分局负责闲置农房利用环保监督管理等工作;市建设局负责做好闲置农房盘活利用改造审批等工作;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项目宣传推介等工作;市消安委办负责协调消防等单位加强闲置农房消防安全监管工作;市金融工作中心协调做好闲置农房盘活利用融资等工作。各镇(街道)成立相应
10、工作专班,确保盘活利用闲置农房工作落到实处。(二)加大扶持力度。研究利用财政、税收、产权、要素等扶持政策,积极推进闲置农房盘活利用。市财政安排资金扶持闲置农房盘活利用。鼓励金融机构为创业创新主体提供融资、授信、增信服务,提供急需的金融产品。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加强道路、供水、供电、排水、通信、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厕所改造等基础设施配套,增强公共服务功能,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促进闲置农房合理利用。(三)加强宣传引导。要注重对闲置农房资源的宣传推介,通过多途径、多形式开展宣传,组织招商活动。积极与国内知名网络平台开展合作,借助其影响力、传播力和客户群体,为闲置农房寻找适宜的投资人和承租人。(四)强化督查考核。为顺利推进我市闲置农房盘活利用工作,各镇(街道)相关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市委市政府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并定期开展督查,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通报。本办法自2023年10月21日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