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3年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docx(17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2023年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保障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政策有效落实,根据我市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实施实际情况,修订本细则。第二条在我市的持有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可由本人提出积分申请。属半年内新进企业(包括企业整体搬迁)员工、高层次人才绿卡持有者、企业引进人才(全日制本科学历以上或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资格中级以上的),且已在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管理系统登记的,均可直接申请。第三条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由基本分、加分、减分、一票否决四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分指标包括个人基础得分、参加社会保险得分和居住得分三项内容,加分指标包括科技创新、社会贡献、表彰奖励、投资
2、纳税、自主申报四项内容,减分指标包括违法犯罪、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等内容,一票否决包括参加非法组织、危害国家安全和严重刑事犯罪等三项内容。具体按市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见附件)进行计分。第四条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将流动人口享受的待遇与所得积分挂钩。积分排名时,在总积分相同的情况下,根据基本分的高低进行排名;基本分相同的,根据申请人登记先后顺序进行排名。第五条流动人口依照积分制管理办法,享有未成年人子女入读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以下简称入学)、申请配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配租)等待遇。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六条市新居民事务中心具体负责实施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各镇(街道)流
3、动人口服务管理所(站)开展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受理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相关投诉。第七条各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站)设立流动人口积分受理窗口,受理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工作的咨询、解释和申请,原则上设在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大厅或办证窗口,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第八条各部门及其在镇(街道)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对参加积分制管理的流动人口积分项进行真实性核查,具体职责如下:市人大常委会人大工委:负责对各级人大代表身份的核查;市政协提案委:负责对各级政协委员身份的核查;市委组织部:负责对党代表、中共党员身份的核查;市委统战部:负责对加入民主党派组织的核查;市人民武装部
4、:负责对退伍、转业军人身份的核查;市教育局:负责学历证明的核查;市科技局:负责科技创新、发明专利等证书、合同的核查;市公安局:负责身份证、家庭关系证明、涉及违法犯罪行为记录和有无参加非法组织的核查;市税务局:负责缴纳国家税收情况的核查;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业技术等级证书和参保情况的核查;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房屋不动产证的核查;市卫健局:负责有关计划生育、献血等情况核查;市慈善总会:负责对捐款的核查;市红十字会:负责对捐款、捐献造血干细胞及造血干细胞采样等情况核查;镇(街道):负责对参加镇(街道)组织及活动等方面的核查;镇(街道)消防工作站:负责居住出租房屋消
5、防合格情况及参与消防安全活动等方面的核查。个人提供的投资额证明,由证明出具机构核查;提供的其它志愿服务证明,由活动组织机构核查;提供的其它荣誉证书、获奖证明,由市相关职能部门向颁发机构核查。第九条市教育局、市建设局根据本细则提供流动人口子女入学资源、配租,为流动人口积分享受特定公共服务提供保障。第三章受理审核第十条申请人向办理居住证所属的镇(街道)流动人口积分受理窗口提出积分申请。受理申请的工作人员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当场发放市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申请表,指导申请人填写表格。第十一条申请人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如实提交下列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市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申请表至积分受理窗口。(一)必备材料
6、。1.居民身份证、省居住证;2 .申请人出具本人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行为的承诺书。(二)选择材料。1.高中以下文化程度的以学历证书为准,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以学历证书和学信网电子档案为准;3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的,提供代表(委员)证;4 .有职业资格(技能等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提供相关证书;5 .参加社保的,提供社保部门证明;6 .有科技立项、成果获奖、专利授权的,提供相关的文件、合同、证明、证书等;7 .参加本地组织活动的,提供该组织出具的证明;8 .义务献血、捐献骨髓(造血干细胞)、参加骨髓(造血干细胞)采样的,提供献血、捐献证书或采样证明;9 .参加本市义工、志愿
7、者服务的,必须在开展志愿活动1个工作日之前向市新居事务中心报备志愿者名单、活动名称;10 参加消防安全活动的,提供消防工作站出具的巡查记录等证明;11 .慈善捐款的,提供本市慈善组织捐款证明;IL退伍、转业军人的,提供退伍证或军官转业证书;12 .表彰奖励的,提供荣誉证书;13 .个人投资的,提供相关证明(营业执照、注册资金验资报告或资产审计报告或其他有效证明);14 .税务部门的纳税凭证;15 .申请人根据市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可提供其他相关证明资料。第十二条各镇(街道)流动人口积分受理窗口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进行核对,确认符合申请条件且材料齐备后,原件退还,复印件存档
8、,将个人相关信息及时输入流动人口积分申请系统。同时,建立申请人的积分管理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对于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足的材料。第十三条各镇(街道)流动人口积分受理窗口受理后,交各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站)初审,完成部分评分工作。第十四条各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站)登记受理流动人口申请积分相关材料,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完毕后,通过积分系统递交给各相关职能部门对资料进行核查,各相关材料初审、核查完毕后汇总到市新居民事务中心进行审核评分。第十五条市新居民事务中心审核评分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积分卡,由各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站)受理窗口向申请人发放积分卡,申请人
9、在接受积分卡后必须仔细核对本人积分情况,并当场签收,如有异议可在接受积分卡后公示期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议,经审核属实的,重新发放积分卡,公示期结束,不再接受复议。第十六条个人信息有变更的,向镇(街道)流动人口积分受理窗口提出积分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已提交的材料可不再提供。经审核属实的,调整积分值。第十七条积分卡有效期为申请当年使用,超过期限申请待遇的,需要向镇(街道)流动人口积分受理窗口提出积分初审,市新居民事务中心进行积分复核。积分复核时,之前已提交的材料如无变化可不再提交。各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站)、市新居民事务中心分别对材料进行复核,提交相关单位核查有无扣分事项。第十八
10、条流动人口在参与积分制管理后,如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变动的,应持积分卡至当前所在地的积分受理窗口办理手续。各镇(街道)积分受理窗口间要做好材料移交工作(已申请积分入学的在受理期间的不予更改)。第四章配租管理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包括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方式。第二十条积分值累计达到50分及以上,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流动人口,可以申请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1.申请人已办理省居住证,或办理居住登记1年以上;2 .在市范围内工商注册登记的现用人单位依法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及以上;3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国家统计局调查队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
11、.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本市范围内无房产。第二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实物配租实行轮候制度。审核通过的保障对象,按其申请时间的先后确定轮候顺序并进行公示。因保障对象有关条件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其轮候资格取消,顺序作废。第二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按照“一件事,的要求,落实受理、审核、公示等环节,开展申请对象的资格确认。已纳入住房保障范围的保障对象,未享受实物配租的均可享受租赁补贴。第二十三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成员积分不能累加,只取申请人一人积分。第二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审核程序、管理等详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第五章入学管理第二十五条流动人口为子女申请就读义务教
12、育阶段公办学校仅限于起始年级(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的适龄儿童少年),其他年级及转校的不纳入该范围。第二十六条市教育局根据我市教育资源实际情况,提供本年度各镇(街道)公办学校可接纳流动人口子女就学学位数,并经市义务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于每年5月31日前由市教育局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七条流动人口子女有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入学需要的,应在当年的5月31日前提出积分申请。第二十八条市新居民事务中心在6月10日前将全市参与积分入学的流动人口积分排名情况提交给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向社会公布申请人全市积分排名情况。第二十九条流动人口子女积分入学采用居住地镇(街道)接纳为主、全市统筹的办法,
13、按照积分高低顺序先后安排入学。第三十条网上报名:所有积分入学对象须在规定时间内(以市教育局文件通知为准),登录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进行网上报名。第一批次:网上报名的积分入学对象在规定时间内(以市教育局文件通知为准)到本镇(街道)中心小学、中学报名,中心小学、中学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学校和学位数,依据积分高低确定可入学名单并落实到相应的学校,申请人凭积分卡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相应的学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报到的视作自动放弃。第二批次:8月10日前,学校仍有空余学位的,各镇(街道)中小学根据空余学位数和镇域范围内申请对象的积分高低,继续接纳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第三批次:8月15日前,尚未入学的积分对象,凭积
14、分卡自愿选择相应有空余学位的学校申请并办理入学手续,报满为止。第三十一条流动人口向各学校提出就学申请的,要提供以下必备证明材料:1.本人积分卡;2 .居民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3 .居民身份证、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4 .就读初中的要求原学校就读证明材料;5 .预防接种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三十二条流动人口按积分排名享受子女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待遇,可由父母一方选择所在镇(街道)进行申请,如果出现父母双方在不同镇(街道)同时申请积分,按就高原则,只取夫妻一方的积分,在总分相同时,夫妻另一方积分作为排名参考。流动儿童因父母双亡或其他原因造成父母丧失监护权的,可通过其他合法监护人的名义申请积分入学。
15、第三十三条公办学校应按照本细则接纳持有积分卡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市公安局、市卫健局、市应急局等部门发现已纳入积分制管理的流动人口有减分、一票否决规定情形的,应及时将情况告知市新居民事务中心。第三十五条积分值公示及入学、配租管理期间,社会各界如有异议,可提供依据证明向市新居民事务中心反映。市新居民事务中心接到投诉后,应及时转交相关人员进行核查,核查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三十六条申请人伪造或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不予纳入积分制管理;已纳入积分制管理的,其所获积分自动归零;已取得入学、配租资格的,取消其资格,申请人应偿还所获待遇的全部利益。该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参加积分制管理。违反相关法律的,移交职能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各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不得利用积分制管理工作收受利益,不得违背客观事实核查评分。第三十八条流动人口申请参加积分制管理过程中,对有关部门、各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站)或其他机构执行积分管理相关规定情况有异议的,可书面向市新居民事务中心提出,由市新居民事务中心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反映情况属实的,由市新居民事务中心提请市政府责令予以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九条其它涉及流动人口特定公共服务项目的,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市实际,应用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