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配送工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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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配送工作实施方案为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配送服务管理,落实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监管责任和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保障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安全,减少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环节危险有害因素,维护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市场秩序,有效打击瓶装液化石油气非法配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西省燃气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南城实际,制定本方案。一、主要任务(一)建立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体系1.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高效、便民的配送服务体系,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服务人员,制定配送服务管理制度,公布配送服务规范、服务电话和配送价格。鼓励瓶装液化石油气

2、经营企业采用多种形式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广瓶装液化石油气区域化统一配送服务。2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用户服务系统,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对配送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准确记录用户实名制销售、用户供气使用凭证和气瓶出入储配站、气瓶出入用户等相关信息,建立健全用户档案。3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本企业送气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承担配送服务过程中相应的责任。4 .全面推行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使用牌证齐全的正三轮摩托车(含电动三轮摩托车)进行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用户可通过电话预约等方式购买瓶装液化石油气。(二)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人员管理1.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安排身体状况

3、良好,能够胜任送气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的人员担任送气工,并依法与送气工订立劳动合同。5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送气工的培训、考核及继续教育应当符合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6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向取得培训考核合格证的送气工发放送气服务证,并将送气工的身份证或者居住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培训考核合格证明、送气服务证等信息报住建部门备案登记,及时予以更新。送气服务证式样由住建部门制定。7 .住建部门应当将汇总的各企业送气工信息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8 .送气工合同期届满未续签、合同期内离职或者严重违法违章被开除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

4、注销送气服务证。9 .推行瓶装液化石油气送气工服装统一标识,服装宜采用防静电材质,服装衣襟、背部等醒目位置标明企业名称、标志、服务电话及“瓶装液化石油气送气工”字样,服装样式由各地制定。10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要求和监督送气工在执行配送任务时,穿着统一的送气工服装、佩带送气服务证,遵守服务规范;在约定时间内将气瓶送至用户指定的地点;按规定节点扫气瓶标识码,及时将信息传至用户服务信息系统;将未能及时送出的气瓶送回服务站点或者储配站存放,不得私自在家中、租用房屋内、车库(车位)中、运输工具中等其他地点存放气瓶;禁止进行气瓶间相互倒灌和随意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严禁配送非本企业气瓶;向用户宣传

5、安全用气知识,做好安全用气提示,并对用户进行安全检查。瓶装液化石油气严禁进入地下设施,禁止进入电梯。11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送气工送气服务的日常管理和巡查,建立规章制度,完善劳动合同。发现送气工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并予以记录,情节严重的,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未穿统一送气工服装、未佩带送气服务证以及未使用统一标识送气车辆进行配送服务的;未按经营许可范围配送、为非本企业配送以及违规装载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私自在家中、车库、租用房屋等违规场地存放气瓶的,以及相互倒灌、随意倾倒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一年内在配送过程中违反交通规则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2次及以上的;未按约定

6、时间将气瓶送至用户指定地点,向用户乱收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服务导致用户投诉的;未按规定配送节点扫描气瓶标识码,以及有意干扰配送车辆定位系统、不实时通讯在线的;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不服从管理或者不配合相关部门检查的;其他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12 住建部门应当建立送气工黑名单制度并向社会公开。对列入黑名单的送气工,全县行政区域内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5年内不得聘用。13 .住建部门督促物业管理单位不得限制持有有效送气服务证的送气工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执行送气任务。发现无证送气人员运送瓶装液化石油气时,物业管理单位有权劝阻其进入,阻止瓶装液化石油气瓶进入电梯,并向属地住建部门举报。(三

7、)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管理。1.用于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机动车辆,应当采用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布目录中的车辆,并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办理注册登记。配送车辆要使用牌证齐全的正三轮摩托车(含电动三轮摩托车),推广使用电动三轮摩托车,驾驶人员应当取得所驾车辆相应的上岗资格证。2 .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车辆,车身标色采用专用色,车身印制“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字样、企业标志、企业送气热线电话和核载气瓶重量或者数量,配备若干气瓶角阀堵头。配送车辆应当配置干粉灭火器。车身标色要求由所在地住建部门确定。3 .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装载应当符合核定载质量,严禁超载。配送的气瓶应当作固

8、定处理,不得倒放、叠放和悬挂在厢体外侧。使用正三轮摩托车(含电动三轮摩托车)实施配送时,依法办理机动车号牌,统一购买国家规定的保险;每辆配送车辆单次装载瓶装液化石油气限载质量W350kg(包含驾驶员),不得装载除气瓶、配送辅助工具及相关安全防范器材以外的其他货物,不得人货混装。并为配送车辆配置灭火器。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通行线路应当尽量避开人流车流密集道路和交通高峰,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不得在人员密集场所停靠。因配送需要,临时占用非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停靠的,完成气瓶装卸作业后迅速驶离。(四)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服务点管理1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

9、应当按照本地城镇燃气专项规划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服务站点,为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提供中转和临时存放条件。非营业时间存有气瓶时,应当安排人员值班或者按技术规范要求设置远程无人值守安全防护系统。2 .服务站点应当对入站气瓶逐只进行检查,发现有漏气、超期未检或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气瓶,应当及时退回充装站处理。3 .对于到服务站点来换气的用户或者有服务站点送器上门的用户,服务站点应当做好用户实名登记,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用户服务信息系统。二、职责分工(五)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部门监督管理1 .城市管理、住建、公安、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应当定期研究分析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和完善

10、工作措施,建立日常联动巡查执法机制,依法打击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秩序。2 .住建部门应当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督促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按照统一服务规范、统一销售价格、统一车辆、统一着装、统一标识”的要求完善配送服务体系,依法查处向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供应用于经营燃气的行为,加强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加强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工作的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对配送车辆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液化气充装单位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充装非法制造、非法改装以及报废的气瓶、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

11、合格等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的行为;商务部门负责督促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3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委托配送所使用的运输车辆、运输行为参照本方案执行。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委托专业运输单位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相关权利义务。三、时间安排(一)配送所需车辆、配送人员培训持证上岗由住建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场监管等部门配合。(完成时间:2024年5月31日前)(二)各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钢瓶数量、规格等信息由市场监管部门督促、指导各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接入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完成时间:2023年12月31日前)(三

12、)服务点布局选址,根据城镇燃气专项规划配置;服务点由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按照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相关规定进行建设,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安全现状评价、专家评审(专家组不少于3人,须为省燃气行业协会专家),确保安全条件达标后,方可实施配送。(完成时间:2024年2月底前)四、工作要求(一)强化配送保障。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要根据业务需求和自身供应规模,建立专业化运输队伍,配置相应的配送人员,完善车辆运输保障体系,探索形成适合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的车辆运行及管理模式;要根据住建部门对配送人员的资格认定和要求,加强配送人员从业培训。(二)优化行政服务。各乡(镇)

13、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要以“放管服”改革为统揽,履职尽责,全面推行瓶装液化石油气规范化配送,切实解决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最后一公里”安全问题。(三)加强舆论宣传。应通过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等形式,积极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舆论宣传,切实提高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社会认知度和用户配合度,为实施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营造良好氛围。(四)严查非法经营。由城市运行安全专业委员会牵头,组织市监、公安、住建等部门查处瓶装液化石油气非法经营行为。公安部门负责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通行秩序管理,依法查处违法配送液化石油气的治安违法行为、妨碍执行公务暴力抗法行为,以及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非法充装钢瓶、过期钢瓶、非自有钢瓶以及非法充装二甲醛等不合格液化石油气产品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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