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省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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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省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提高自然灾害救灾物资应急保障能力,规范省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提高物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省级救灾物资储备是指省级财政安排资金购置,专项用于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的物资。省级救灾物资储备品种主要包括衣被、食品、帐篷、折叠床、移动桌椅、防潮用具、照明用具、应急净水设备、发电机等,以满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第三条【遵循原则】省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应坚持以人为本、科

2、学保障、高效调拨、严格管理、无偿使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受灾群众收取任何费用。第四条【部门职责】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统筹、指导、监督省级救灾物资储备工作,根据省应急管理厅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省应急管理厅负责提出省级救灾物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商省财政厅、粮食和储备局编制保障规划,确定储备规模、品种目录和标准等;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省财政厅负责安排省级救灾物资采购、储备、管理经费。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以下简称省粮储保障中心)会同省级区域仓库按照承储要求负责省级救灾物资储备具体日常管理,落实省级救灾物资储备验收入库、日常保管、紧急动用等有关工作,对省级救灾物资储备数量、质量和储

3、存安全负责。第二章储备购置第五条【物资购置】省级救灾物资购置按照缓急程度分为年度购置和紧急购置两种方式。第六条【年度购置】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粮食和储备局于每年4月底前制定年度购置计划,包括物资品种、数量和技术要求等。省粮食和储备局据此发出年度购置通知至省粮储保障中心。省粮储保障中心根据年度购置通知组织开展公开招标,按时按要求完成年度购置计划。结合省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存、灾情需要等因素,可参照前款程序适时开展补充购置。第七条【紧急购置】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情况需应急追加物资的,由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财政厅、粮食和储备局制定紧急购置计划,确定物资品种、数量和技术要求,以及资金来源、购置方式等。省粮食和储

4、备局据此向省粮储保障中心发出紧急购置通知,按照紧急购置计划实施紧急购置。第八条【物资验收入库】省粮储保障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相关标准以及采购合同约定的履约验收方案完成物资验收入库工作,并在验收入库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情况报省粮食和储备局。第三章储备保管第九条【储备方式】省级救灾物资储备采取政府实物储备与委托企业储备等方式。政府实物储备由财政出资采购,原则上储存在省级中心仓库和各区域仓库内。委托企业储备主要针对不宜长期储存或储存条件特殊的物资品种,由省粮储保障中心与有关供应商(厂)家签订代储或紧急供货协议,明确供应数量、规格、供货时间等内容。第十条【仓库要求】省级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含代

5、储企业仓库)应避光、通风良好,有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污染等措施,具备针对具体储存物资品种的特定条件。省级中心仓库和各区域仓库应当落实专仓存储、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挂牌明示等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以及出入库登记、安全检查、储备物资情况报告等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储存要求】省级救灾物资储存应做到:(一)按批次摆放物资标签牌,标明品名、规格、型号、数量、生产日期、生产企业和入库时间等信息。(二)分类存放,码放整齐,留有通道,禁止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危禁物品。(三)定期盘库检查,做到账账、账物、账卡相符,确保物资数量真实、质量完好。第十二条【报废处置】对因非人为因素破损、老

6、化严重、超过储备年限等情况致使无法使用的省级救灾物资储备,应当严格依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给予处置。(一)由省粮储保障中心委托省级及以上质量检验机构组织专家对拟处置物资进行评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明确处置建议。(二)经专家评定,需处置的省级救灾物资储备由省粮储保障中心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及时将质量检验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申请文件上报省粮食和储备局,说明原因和具体处理意见。省粮食和储备局会同省财政厅办理审批处置手续。(三)省粮储保障中心组织储备仓库对处置物资采用绿色环保的方式处置,及时清理出库、清产核资,做好销账记录和残值回收工作,省级救灾物资储备处置的残值收入应按规定缴

7、入国库。第十三条【物资补充】因管理不善或者人为因素导致毁损的省级救灾物资储备由省粮储保障中心督促储备仓库按相同数量、质量补充更新,并追究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责。第十四条【信息化管理】省粮储保障中心负责省级救灾物资储备统计工作,并加强省级救灾物资储备信息化建设,及时将储备情况录入国家应急资源管理平台和省级救灾物资管理信息系统。第四章物资调用第十五条【调用情形】省级救灾物资储备主要用于应对省内自然灾害的应急救灾需要。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有相关重要指示批示的,按照指示批示精神落实。第十六条【调用原则】省级救灾物资储备调用坚持“就近调用”和“先进先出”原则,避免或减少物资报废。第

8、十七条【调用程序】受灾市、县(市、区)本级储备不能满足救灾需要时,由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逐级向省应急管理厅提出书面申请,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有急需时,可越级上报。申请内容包括:基本灾情,地方已调拨物资情况、本级储备情况,申请物资用途、品名、规格、数量、运往地点、时间要求、交接联系人与联系方式等。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粮食和储备局对灾情实际、调拨申请、省级储备现有数量及布局等因素进行综合研判后,向省粮食和储备局发出书面动用指令。省粮食和储备局根据动用指令,向省粮储保障中心发出调运通知。省粮储保障中心接到调运通知后,应当立即组织调运物资,在指定时间内送达。紧急情况下,可以先通过电话、政务微信报批、通知,

9、后补办手续。第十八条【物资前置】省应急管理厅根据各区域常年灾害情况、人口数量等,每年会同省粮食和储备局科学研判,提出省级救灾物资储备前置工作方案,由省粮储保障中心参照物资调用程序,及时将物资前置到相关地区。第十九条【物资接收】县(区)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应对接收的省级救灾物资储备进行清点验收并登记造册,物资纳入当地救灾物资储备统一管理,权属归当地人民政府所有。如有数量质量问题,应及时协调处理并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第二十条【物资回收】救灾物资使用结束后,对可回收继续使用且价值较高的物资,由使用救灾物资的地区组织回收,经维修、清洗、消毒和整理后,作为本级救灾物资存储。对使用后没有回收价值的物资,

10、使用救灾物资的地区应及时做好销账记录、残值回收工作,所得款项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第五章经费保障第二十一条【经费保障】省粮食和储备局编制部门预算时提出省级救灾物资采购、储备、管理经费预算,并送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将经费预算列入省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第二十二条【紧急购置资金】紧急购置资金额度超出年度购置经费预算的,由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财政厅、粮食和储备局按程序办理。第二十三条【核定标准】省级救灾物资储备年度管理经费,按前年度累计救灾物资储备价值的8%核定;代储物资管理费按合同代储物资价值的3%核定。第二十四条【保险要求】省粮储保障中心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对省级救灾物资储备投保财产险,保险费从年度管理经

11、费预算中支出。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五条省粮储保障中心、省级区域仓库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等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一)拒不执行省级救灾物资入库、出库指令和有关管理规定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处置省级救灾物资或变更储存地点的;(三)虚报、瞒报省级救灾物资储备数量的;(四)因管理不善等造成省级救灾物资储备缺失、质量明显下降的;(五)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其他违反相关管理制度和法规造成物资损失的。第二十六条省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要自觉接受审计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省级救灾物资储备

12、管理和监督活动中,骗取、截留、挤占、挪用国家财政资金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查处。第二十七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省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和监督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各地级以上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法律、法规对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省粮食和储备局、应急管理厅、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东省省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起草说明为适应机构改革后物资储备管理体制机制和部门职能调整要求,结合近年来我省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践,我们组织起草了广东省省级救

13、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制定背景说明鉴于近年我省救灾物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和相关部门承担的物资储备职责均发生了较大变化,2023年国家出台了中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我省相关文件要与国家对标对表,为适应救灾物资管理新要求,确保物资调得快、管得好、用得上,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办法。二、政策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二)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2010年9月1日起施行);(三)中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国粮应急规2023)24号,2023年2月15日施行);(四)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

14、例(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五)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46号,2017年12月31日施行)。三、起草原则对标对表国家办法有关精神,我们梳理了省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中机构改革发生重大变化、各方面普遍反映、实践证明成熟、具有广泛共识、需要在办法上予以体现和规范的要素内容,起草形成省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四、主要内容说明办法由7个章节组成,分别为总则、储备购置、储备保管、物资调用、经费保障、责任追究、附则,共三十条。(一)总则。从宏观层面明确了办法制定的目的及依据、定义、遵循原则等。按照部门职能,明确了省粮食和储备局、应急管理厅、财政厅和省粮储保障中心的职责分工。(二)储备购

15、置。明确了省级救灾物资储备有年度购置和紧急购置2种方式,并规定了储备物资验收入库的责任主体和工作流程。(三)储备保管。重点对物资在库管理等提出具体要求,明确了省级救灾物资储备的储备方式、仓库要求、储存要求、报废处置、物资补充、信息化管理等内容。(四)物资调用。明确了省级救灾物资储备的调用情形、调用原则、调用程序、物资前置、物资接收、物资回收等内容。(五)经费保障。规定了省财政厅需将省级救灾物资采购、储备、管理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明确了预算编制相关单位的工作职责以及经费核定原则。(六)责任追究。重点对省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中相关单位和个人出现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处分等内容进行规定。(七)附则。对各地制度建设提出要求,并明确了办法解释单位和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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