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采购、基建工程招标工作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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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资采购、基建工程招标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大宗物资、医疗器械、设备、基建工程、总务维修等招标工作,保护国家和医院利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从源头上推进廉政建设和有效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制订本规定。总则第一条招标工作应自始至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依法按程序办事的原则。第二条医院的一切招标活动均要在院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由相关部门承办招标事项并负责日常具体事务。第三条成立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招标工作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纪委书记和相关分管院长担任。招标工作小组由监审科、财务科、经管科、相关职能部门、相关科室专家及与招标工

2、作内容相关的其他院领导组成,招标会议由招标工作组组长主持或组长指定分管副组长主持。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方式物资采购项目第四条各部门应根据物资采购预算,每年年底前编报次年物资采购计划和采购项目申请书。工作急需的采购计划,需提前一个月报送申请书。申请书应当标明:项目名称、项目论证材料、货物(产品)规格、型号、数量、参考价格、技术参数、预计交付使用的时间、期限、安装场地及配套设施的准备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五条采购计划由相关部门、监审进行初审,没有进入采购计划的原则上不准采购。对总价在5000元以内的计划,由分管院领导及纪委书记批准;总价5000-20000元以内的,报院长批准;总价在2万元以上

3、的,由院长办公会审定。第六条所有采购一律招标采购,实行一次性招标常年使用,实现“零库存”。与中标方签订“零库存供货协议”,要求中标公司及时按照协议要求的规格、型号及质保情况提供医院所需物资,双方沟通确定合理的零库存量。中标公司不得擅自更改价格,此价格在市场原材料没有大的变动情况下,执行一年,价格不变动。如果有很大的变动(如原材料涨价或降价、加工费用及运输费用提高等因素等),则需要供需双方协商后重新商定更改价格或重新招标。所供物资到达医院仓库后,由双方共同验证质量、清点数量,作为记帐依据,医院派专业保管人员单独建帐管理,并负责零库存备件的收、发、存的日常工作,供需双方每到月底进行一次帐目、库存核

4、对(签订供货合同),供方按照双方核对的库存量及时补充,以确保零库存量的稳定。第七条采购物资的具体范围(一)行政办公类:包括办公家具、用具、电脑、打印机及办公用设备等;(二)建筑材料类:包括各种建筑安装、装饰材料、供电供水材料等;(三)电子、图书资料类:包括硬件设备、馆藏图书和文献资料、电子出版物、信息软件等;(四)医疗设备类:医院需要的医疗设备、器械、试剂、耗材等;药品由省卫生厅统一招标采购。(五)总务耗材类:被服、工作服、印刷品、劳保用品,日常用品、电工电料耗材等。(六)其他类:包括汽车、消防器材设施及需要招标的物资等。第八条集中采购原则上采用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议标)

5、、现场询标等方式,院招标领导小组可根据具体采购项目和金额确定采购的方式。采取招标方式采购的,医院可自行组织,也可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第九条一次性采购总价值在2万元(是指一次性采购的物资单价在2万元或者相同型号组合总价值在2万元)以上的大宗物资采购,原则上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2万元以下、院招标领导小组认为有必要公开招标的,也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第十条所有计划外招标,不超过2万元的,由职能部门报分管院长认定后,由院长签发是否同意购买,可以按程序邀请比价、询价。采购。凡单项超过2万元,通过院长办公会讨论,公开招标采购。第十一条凡采用邀请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6、、询价采购、2万元以下的零星物资采购项目,必须在招标领导小组人员参与下进行,并详细记录采购的过程、结果和参与人员。记录经参与人员、牵头人签字后归入采购档案。采购档案至少保存五年后方可销毁。基建维修工程和服务项目第十二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分类如下:一、建筑工程1、医院整体性建设工程项目或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成立项目管理办公室,在院招标领导小组领导下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并实施各项建设。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万元)的各类建筑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二、修缮工程和小型建设项目1、凡预算项目在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专项改造、修缮项目一般要采用招标方式。但对金额较

7、小,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招标费用占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经分管领导、纪委同意,可由监审科、基建科或总务科在不少于三家施工单位中择优选定。2、凡预算费用在2000元以内的零星改造、修缮项目立项批准后,经分管领导同意,由监审科和基建科或总务科,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在不少于两家施工单位中标择优选定。第三章急修急办的项目对于医院突发性急修急办的项目,比如停水、停电、漏水以及设备故障,影响医院正常运转,相关科室应在紧急维修的同时向主管职能部门、监审科汇报,费用在2000元以内由分管院长认定;超过2000元至20000万元,分管院长向纪委通报;一次性超过20000元,向院长汇报。紧急办理后按照程序审计。第十三条

8、工程建设、改造和服务项目的招标必须在院招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实施,由相关部门承办招标的具体事宜:第四章招标程序第十四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公开招标是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招标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对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向三个以上的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招标邀请书。在招标的实际工作中,应根据不同的采购内容和市场情况采用不同的招标方式。医院集中采购一般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方式。第十五条招标程序是指发标、投标、开标、评标、公示和中标的全过程。(一)发标。采用公

9、开招标的方式,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及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应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的通知。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医院根据情况由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工作组负责竞标单位的资格预审工作。(二)受理投标。1、投标人必须完全响应招标文件并具备规定的资信条件;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标书并如实提供资质材料和按时报送投标所规定的材料;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围标和低于成本价恶意竞标,也不得以他人的名义投标或者

10、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如发现投标人有以上违规违纪行为,将永久取消其参加医院各项目的竞标资格。一般项目的标书允许投标人将密封好的投标文件于开标前一个小时递交招标工作组或直接带到评标会现场。2、招标工作前期,投标人应向医院财务科交纳招标文件材料费及投标保证金。合同生效前,中标人应向医院交纳履约保证金,保证金应根据中标价5%20%的比例进行确定,具体由招标小组与投标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招标文件材料费、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等均在院财务科结算。(三)开标,按招标公告或约定的时间在开标现场公开开标,开标由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主持或组长授权分管副主长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院监审

11、科工作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保存完好无损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投标文件和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记录并存档备查。(四)评标。1、评标工作由招标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要确保评标的保密性和独立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招标工作组成员和评标专家,必须做到:(1)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2)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3)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4)招标工作组或工作人员与投标人系近亲属,招标工作组或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12、与招标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回避情形的均应当申请回避。2、评标工作于开标后立即进行。评标专家首先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从而对招标项目、资金来源、本次招标的邀请日期、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方以及招标文件的内容等有一定的了解。评标专家组成员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所有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审核,了解其对招标文件是否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并重点把握以下几点: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审核投标人提供的货物的资格证明文件;审核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有无重大偏离或保留,是否实质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在评标过程中,招标工作组或评标专家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必要的说明

13、,但所有这些说明均须以书面的方式进行,但其解释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在确定中标人前,不得就投标价格和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3、招标工作组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完成评标后,评标人员要签字,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4、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标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5、招标工作组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然后依法重新招标。(五)

14、公示。根据评标结果,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57天。在院公告栏和院内网上同时进行,公示上要写明标的名称、中标人名称、开标时间、中标价格以及信息反馈的联系方式或电话号码。(六)中标:1、根据公示情况,将无异议中标候选人确定为中标人。中标人确定后,由招标工作组代表医院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2、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医院授权部门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签订前,承办部门应填写合同审校表,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监审、分管院长、纪委、院长签字后方可签订正式合同。3、对有异议的中标候选人,由院监审科组织调查,若是院招标工作人员或评标专家的违纪行为造成的,医院将追究其责任。若是投标人自身问题,此标做废标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若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第十七条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若与以前相关文件有冲突以本规定为准。第十八条本规定由纪委、监审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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