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解读2022年《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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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学习解读2022年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讲义)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决策部署,促进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发展,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确定,截至2022年三季度末,一级资本净额在IoOO亿元以上、具有跨区域服务能力、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规定的全国性商业银行和具有较强跨区域服务能力的城市商业银行,以及截至2022年三季度末,已纳入养老理财产品试点范围的理财公司,可以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主要包括6家大型银行、12家

2、股份制银行、5家城市商业银行和11家理财公司。第一部分:办法的出台背景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多次提出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加快推进个人养老金制度建设,不仅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一项具体举措,也有助于建成覆盖全民、权责清晰、保障适度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2022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以下简称意见)。为落实意见要求,银保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助力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健康发展。第二部分:办法的要点解答一、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3、?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共六章六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总则。明确了制定目的、个人养老金业务的相关定义、行业平台功能和监管主体。二是商业银行个人养老金业务。明确了个人养老金业务范围等,对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个人养老金产品提出具体要求。三是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规定了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的类型,以及理财公司等参与该业务的机构应满足的要求。四是信息报送。对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向行业平台报送信息和向监管部门报告情况等提出要求。五是监督管理及附则。对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及理财产品等实施名单制管理和动态监管。二、可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有哪些?个人养老金制度处于初始阶

4、段,覆盖面大、业务要求高、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对参与的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业务经营、客户服务、风险管理、社会责任等均有较高要求。通知确定,截至2022年三季度末,一级资本净额在IOoO亿元以上、具有跨区域服务能力、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规定的全国性商业银行和具有较强跨区域服务能力的城市商业银行,以及截至2022年三季度末,已纳入养老理财产品试点范围的理财公司,可以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主要包括6家大型银行、12家股份制银行、5家城市商业银行和11家理财公司。三、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账户性质是什么?为满足个人养老金制度的特殊需要,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个人养老金资金账

5、户为特殊专用账户,参照个人人民币结算账户项下II类户管理,并就与类户区别事项进行了例外规定。达到国家规定的领取条件前,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封闭运行。四、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可以超额缴费吗?意见规定,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的上限为12000元。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按照意见要求,不允许超额缴费。对于有进一步养老产品投资需求的个人,可通过其他账户自行购商业养老金融产品。五、参加人可以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购买哪些个人养老金产品?参加人可以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购买个人养老储蓄、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个人养老金公募基金产品等个人养老金产品。其中,开办个人养老金业

6、务的商业银行所发行的储蓄存款(包括特定养老储蓄,不包括其他特定目的储蓄)均可纳入购买范围。第三部分:办法的贯彻落实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是践行金融工作人民性的重要举措。各参与机构应提高思想认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丰富个人养老金产品供给,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需求,助力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健康发展。二、积极开展筹备工作。截至2022年三季度末,一级资本净额超过IOoO亿元、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规定的全国性商业银行和具有较强跨区域服务能力的城市商业银行,可以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截至2022年三季度末已纳入养老理财产品试点范围的理财公司,可以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

7、理财公司应当按照暂行办法要求制定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方案,对拟参与个人养老金运行的理财产品开展可行性评估,并将业务方案报送银保监会。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应当履行主体责任,尽快完成业务筹备工作,确保制度建设、人员配备、系统对接等满足个人养老金业务需求。三、及时报告业务开展情况。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应当在正式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后10日内向其直接监管责任单位报告制度建设、人员配备、系统对接、产品管理等情况。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持续监测个人养老金业务运行情况和风险状况,督促商业银行、理财公司稳妥有序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四、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在国家有关部门选定的个人养老金制度试行城市开展业务,后续按照国家

8、有关规定逐步推开。第四部分:办法的全文学习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规范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养老金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市场化运营、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的业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参加人,是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第四条本

9、办法所称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以下简称资金账户),是指具有个人养老金缴费、交易资金划转、收益归集、支付和缴纳个人所得税、信息查询等功能的特殊专用账户,参照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项下类户管理(以下简称类户)。未达到国家规定领取条件的,资金账户封闭运行。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个人养老金产品,是指符合金融监管机构要求,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的金融产品。包括个人养老储蓄、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个人养老金公募基金产品等。第六条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和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分别建立个人养老金银行保险行业信息平台(以下简称银保行业平台)和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行业

10、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理财行业平台)。银保行业平台和理财行业平台按照个人养老金制度要求和实际业务情况,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建立的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人社信息平台),银保监会确定可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商业银行、理财公司,以及其他经金融监管机构确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发行、销售、托管等机构建立系统对接,为个人养老金业务提供支持,并制定行业平台业务细则。第七条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内部考核体系,构建便捷高效的投诉处理渠道,将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求嵌入个人养老金业务全流程管理体系。第八条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名单由银保监会确定。银保监会

11、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商业银行个人养老金业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九条商业银行个人养老金业务包括:(一)资金账户业务;(二)个人养老储蓄业务;(三)个人养老金产品代销业务,包括代销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个人养老金公募基金产品等,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个人养老金咨询业务;(五)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个人养老金业务。第十条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系统,与人社信息平台、银保行业平台、理财行业平台对接,取得验收合格意见或符合相关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对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系统开展技术评

12、估,确保基础设施水平、网络承载能力、技术人员保障能力、运营服务能力与业务规模相匹配。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将个人养老金业务风险管理纳入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确保业务经营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商业银行负责个人养老金业务的部门以及内部审计、内控管理等职能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建立并有效实施个人养老金业务内部监督检查和跟踪整改制度。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个人养老金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按照规定保存业务相关的个人信息、缴费和养老金领取等账务交易信息,以及在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环节涉及的文件、记录等资料。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公开渠道,公布个人养老金业务基

13、本情况、办理要求、业务流程、服务内容、咨询和投诉方式、客户服务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提供个人养老金信息查询、交易办理等服务。第二节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第十四条商业银行提供以下资金账户服务:(一)提供资金账户开立或指定、注销、变更服务,资金账户不受参加人持有的II类户数量限制;(二)提供个人养老金缴费和领取服务;(三)可以为参加人通过其他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机构、现金等途径缴费提供划转服务(不受类户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限制),为参加人、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等提供与个人养老金产品交易相关的资金划转服务(不受II类户划转金额限制);(四)提供资金账户信息管理服务,完整记录资金账户基础信息、缴费信息、资金结

14、算信息、扣缴税款信息等;(五)提供资金账户信息查询服务;(六)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资金账户缴费上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商业银行不得为参加人提供超过额度上限的缴费服务。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对资金账户免收年费、账户管理费、短信费、转账手续费。第十六条个人养老金缴费归集、交易资金划转等,以资金账户为唯一载体。个人养老金产品相关交易行为涉及的资金往来,除另有规定外,应当从资金账户发起,并返回资金账户。第十七条资金账户可以由参加人在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商业银行开立或指定,也可以由参加人通过其他符合规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在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商业银行指定,但不得由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直接在商业

15、银行开立。商业银行可以通过柜面或电子渠道为参加人办理资金账户开立或指定服务。资金账户不受六个月未发生交易暂停非柜面服务限制。第十八条资金账户具有唯一性,参加人只能选择一家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确定一个资金账户,商业银行只能为同一参加人开立一个资金账户。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为参加人提供资金账户变更服务,并做好新旧账户衔接和旧账户注销。账户变更涉及资金转入或转出的,不受类户划转金额限制。因账户变更导致旧账户资金转入新账户的,资金转入不计入当年缴费额度。资金账户发生缴存业务当日,商业银行不得办理账户变更手续。账户变更期间,原资金账户不允许办理缴存、投资以及支取等业务。第二十条参加人向商业银行申请开立资金

16、账户,可以由本人办理或委托他人办理,也可以委托在职单位批量办理。参加人委托他人或单位开立资金账户后,应当按照账户实名制要求,及时办理账户激活手续并设置交易密码。第二十一条代理开立资金账户的,商业银行应当要求代理人提供代理人、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合法的授权委托书等。商业银行对代理人身份信息的核验应比照本人申请开立资金账户进行,并联系被代理人进行核实。无法确认代理关系的,商业银行不得办理该资金账户开立业务。商业银行应当登记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信息,留存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以电子方式存储的身份信息以及授权委托书原件等,有条件的可以留存开户过程的音频或视频等资料。第二十二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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