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家必懂的13条物业法律知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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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管家必懂的13条物业法律知识1、小区物业服务一般包含哪些内容?答:小区物业服务的内容应当按照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进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物业服务指的是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一般而言,物业服务具体包括综合管理、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管理、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停车管理服务等内容。2、预交物业费有没有法律上的依据?答:按照规定,物业公司不得违背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的意愿提前收费。但预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如最新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

2、合同预收物业公共服务费用,但预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3、业主有权审查物业服务企业的收支吗?4、房屋有质量问题,业主能拒交物业费吗?答: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业主应该向物业公司给付物业费,业主是债务人,物业公司是债权人;而在房屋买卖关系中,业主是债权人,开发商是债务人。业主不能要求物业公司为开发商前期的建设质量等问题负责,因此不能以物业费来抵消前述遗留问题产生的损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物业公司给付物业费。至于前期出现的遗留问题,如果保修服务可以解决的,通过保修服务解决。保修服务解决不了的问题或者其他非保修方面的问题,应该由开发商负责解决。开发商应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合同约定等,承担相应的民

3、事责任。5、交房后一直未装修,是否应交纳物业费?答:在物业公司书面通知业主交房后,就算业主一直未装修居住,也应当交纳物业费。最高人民法院已经颁布了司法解释,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6、不交物业费,物业公司有权停水停电吗?答:供水、供电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业主与供水、供电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业主与物业公司

4、,两者处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停水停电的权利是供水、供电公司的一项重要合同履行抗辩权,物业公司不是供水供电合同的主体,自然不享有供水供电权。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在业主欠缴物业费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可以以停水停电为惩罚手段,在合同法上属于涉他条款,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这种条款应征得权利人的同意,否则,为无效条款,业主反而可以追究物业管理公司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物业公司擅自停水停电给供水、供电公司造成损失,供水供电公司也可以向物业公司索赔。7、物业公司能够对业主进行各类罚款吗?答:不能。对于业主乱扔垃圾、乱搭乱建、乱停车等行为,物业公司都不能罚款。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只有特定的

5、行政执法单位才能对公民进行罚款,其他个人、企业一律不得对他人进行耨款处罚。8、不能罚款,怎么维护物业合同的约定?答:物业公司可以通过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违约金,一旦业主不交物业费,就能要求业主支付违约金。同理,业主委员会也可以和业主签订相应的守约协议或制定业主公约,以此规范业主的行为。9、业主家被盗,物业公司是否一定要赔偿?答:这个事情得分情况讨论。第四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但是,保安服务内容不包含对住户室内财产的安全保卫工作。物业公司收取的保安费仅用于维持小区公共秩序和日常巡视,并非是对小区内特定的人、财、物予以管理。只要保安服务达到规定的

6、要求,物业公司就没有法律责任。10、住在底层的业主还要交电梯费吗?答:高层住宅中的首层住户在没有特殊约定的前提下,应该与其他楼层住户一样,承担电梯运行维护费。一栋住宅,按所有权可划分为两部分,即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专有部分是指各产权人独立使用的单元空间,共有部分是指不属于单个产权人所有而供全体产权人使用的空间、部位、设施和设备。高层住宅的电梯系统属共有部分中的共用设备,共有部分的特性是:产权上属全体产权人所有,功能上供全体产权人使用,实物形态上不能分割给各产权人。按照我国现行物业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住宅专有部分由产权人自行负责维护管理,住宅共有部分由物业管理企业统一负责维护管理,其费用由全体产

7、权人分摊。因此,电梯运行维护费用也应由全体产权人分摊。11、业主没在家,物业应该帮忙代收快递吗?答:一般情况下,如果业主没有和物管签订代收代管协议或缴纳保管费用,物管人员或保安并无义务代签收业主包裹;若在业主授权或征得业主同意下代签收了包裹,那么物管人员或保安就必须承担代为保管的职责和义务,假如这一过程中不慎造成包裹丢失或损坏,那么代签人就需要承担相应责任。12、怎样申请动用物业维修资金?13、小区的车位所有权到底属于谁?答: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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