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流动人口基本信息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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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流动人口基本信息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校内流动人口管理,做到流动人口基本信息采集制度化、监测动态化、管理规范化,实现流动人口基本信息的整合与共享,保持校内流动人口基本信息台帐数据的准确和及时更新,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口是指:无*市常住户口,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及以上,来我校暂住、工作、学习超过一个月的人员,主要包括:(一)来校从事建筑业的施工人员;(二)来校从事商业、饮食服务业、修理业等第三产业的经营者及其家属;(三)学校各单位聘用的非全职教学科研人员以及雇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四)家政服务人员;(五)探亲访

2、友人员;(六)来院培训、进修人员。第三条我校流动人口基本信息管理按照统一标准、分级设帐、人帐对应、总台帐和分台帐无缝衔接的方式进行。(一)保卫科建立全院流动人口基本信息总台帐,对校园范围内的流动人口基本信息进行管理。(二)各用人单位建立分台帐,对本单位雇用的流动人口基本信息进行管理。(三)在我校从事建筑、维修、服务的企业和组织,工期或服务时间超过一个月时,应当建立本单位流动人口基本信息台帐,并到保卫处备案。(四)雇用流动人口数量超过50人的单位,应有专人对本单位流动人口基本信息进行管理。第四条校内流动人口需如实填写来穗人员信息登记表和流动务工人员登记表。第五条我校主要对流动人口以下基本信息进行

3、管理:(一)个人信息。主要包括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户籍类别、政治面貌、文化程度、电话或其他联系方式等。(二)家庭信息。主要包括婚姻状况、婚育证明、是否为户主、与户主关系等。(三)居住信息。主要包括离开户籍日期、来院居住日期、院内居住地址、居住类型、办理暂住证日期等。(四)工作信息。主要包括目前职业、工作单位名称、主要从事工作等。第六条流动人口基本信息管理的要求:准确、全面、及时。(一)准确。流动人口登记的基本信息应反映真实情况,体现人帐对应,总台帐和分台帐无缝衔接。(二)全面。保卫处建立的*学院流动人口总台帐应覆盖全院流动人口基本信息,各用人单位建立的*学院流动人口分台帐应覆盖本单位

4、流动人口基本信息。(三)及时。流动人口基本信息应及时更新。各用人单位应根据流动人口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流动人口台帐,并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流动人口变化情况报保卫处。保卫处汇总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学院流动人口总台帐内容。第七条为切实做好流动人口基本信息管理工作,达到流动人口基本信息准确、全面、及时的要求,保卫处根据工作需要可对各单位流动人口基本信息情况进行核实与检查,各单位应积极协助保卫处的工作。第八条因安全稳定工作需要,保卫处可直接对流动人口个人进行情况核实,各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保卫处的工作。第九条流动人口基本信息受法律保护。保卫处及各单位应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对流动人口基本信息进行保护和保密。第十条保卫处掌握的流动人口基本信息,专用于安全稳定工作。保卫处不得向国家安全、公安机关之外的任何个人和组织提供我院流动人口基本信息。第十一条各单位掌握的流动人口基本信息仅供人事管理使用。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向本单位之外的个人和组织提供。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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