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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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大学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国家秘密载体(以下简称涉密载体)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厅字2000)58号)XXXX大学保密工作管理规定(校党发(20XX)80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涉密载体,是指以纸、电、磁等为介质,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形式载有国家秘密的物件,包括载有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论文、图表、书刊、软盘、光盘、移动硬盘、优盘、磁带等。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涉密载体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

2、销毁全过程管理。第四条涉密载体管理,坚持严格管理、严格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第五条保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保密办)对涉密载体的管理负有指导、监督、检查的职责。第六条各二级单位和涉密项目组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保密管理员,负责本单位、本项目组涉密载体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各个环节记录清晰完备。经批准使用或者保管涉密载体的人员,对涉密载体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第二章制作与复制第七条制作涉密载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标志形式为“密级保密期限”,具体标识方法如下:(一)书面形式的涉密载体,在封面或首页的左上角标明密级和期限。地图、图纸、图表包含国家秘密的,在其标题之后或者下方标明密级和

3、期限。(二)非书面形式的涉密载体,应当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有不可分离的包装(套、盒、袋等)的涉密载体,应以恰当方式在包装上标明密级。计算机电子文档包含国家秘密的,在首页标明秘密标志,且与文档正文不可分离。光盘、优盘、移动硬盘、磁带等包含国家秘密的,在其正面标签的显著位置标明密级和期限。(三)文件、资料汇编中包合国家秘密的,分别标明秘密标志,并在封面或首页按照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进行标识。(四)摘录、引用属于国家秘密内容的涉密载体,以被摘录、引用的国家秘密中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进行标识。第八条制作与复制涉密载体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经项目负责人或本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4、后方可制作与复制。第九条制作涉密载体应当准确确定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和制作数量,复制件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并视同原件管理。第十条制作与复制涉密载体应当使用本单位内部涉密设备或在学校保密委员会指定的涉密复印室进行。确需在校外单位印制的,应当委托取得国家涉密载体印制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签订保密协议,指定专人负责,采取措施对印制过程实施监管。第十一条一般不得复制、摘录、引用和汇编绝密级涉密载体,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征得制发单位或其上级单位同意。第十二条制作和复制涉密载体过程中产生的作废的纸张、胶片、光盘等应当及时销毁,不得随意遗弃或作为废品出售。第三章收发与传递第十三条收发涉密载体

5、,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第十四条传递涉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指派专人进行,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非邮政渠道传递。传递绝密级的涉密载体,实行二人护送制。第十五条采用机要通信传递涉密载体,应当进行密封包装,并在包装接缝处加盖单位公章,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通过学校机要室传递,留存机要收发凭证备查。指派专人传递涉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路线,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涉密载体交接时接收人应当签字确认。第十六条校内传递涉密载体应当由专人负责取送并登记签收,禁止通过信箱传递。需阅办后退回的涉密载体应当及时退回发放单位,禁止向第三方单位横向传递。第四章保存

6、与使用第十七条保存涉密载体,应当由涉密载体保管人和保密管理员分别建立台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依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更新。第十八条保存涉密载体,应当配备必要的保密设施、设备,存放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场所,实行集中、专人管理。秘密级和机密级涉密载体应当存放在密码文件柜内;绝密级涉密载体应当存放在密码保险拒内,钥匙和密码由两人分开管理。第十九条二级单位收到涉密载体后,由单位负责人根据制发单位的要求及工作实际需要,确定涉密载体的知悉范围,指定专人严格按照知悉范围组织传阅、发放并做好相关记录。标明具体接收人的涉密载体,应当由接收人亲自拆封。第二十条使用涉密载体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或指定地点进

7、行,并按规定办理登记、签收手续。使用人员不得私自留存、抄录涉密载体。第二十一条涉密载体借阅期限为:机密级不超过十五天,秘密级不超过一个月。绝密级涉密载体不得外借。第二十二条使用人员离开办公场所,应当将涉密载体存放在密码文件柜或密码保险拒中。第二十三条参加涉外活动一般不得携带涉密载体,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应当经学校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严禁携带绝密级涉密载体参加涉外活动。第二十四条禁止将绝密级涉密载体携带出境;因工作需要携带机密级、秘密级涉密载体出境的,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携带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出境,按前款规定办理。第二十五条涉密单位应当定期清查、核对涉密载

8、体。按照规定应当清退的涉密载体,应当及时如数清退,不得自行销毁。第二十六条涉密载体保管人和保密管理员离岗、离职前,应当将所保管的涉密载体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第二十七条需要归档的涉密载体,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维修与销毁第二十八条维修磁介质国家涉密载体,应当严格按照学校信息设备和存储设备保密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销毁涉密载体应当严格履行清点、登记和审批程序。销毁绝密级涉密载体应当报请制发单位批准。第三十条涉密载体送销前应当存放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专门场所,不得随意搁置、堆放,不得私自留用。第三十一条学校定期组织涉密载体集中销毁。涉密载体送销前,应当清点核对无误、分类封装,安全运送至校内集中地点,经保密工作办公室复核、保卫处指定专人接收并签字后,送交上级保密管理部门指定的承销单位销毁。第三十二条涉密载体送销,应当由两人以上押运和监销。第三十三条销毁涉密载体应当确保涉密信息无法还原。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保密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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