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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养老机构综合整治处置工作意见根据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和省民政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及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处置意见。一、总体目标以“房屋质量可靠、消防安全过关”为前提,按照“实事求是、分门别类、合理处置”的原则,集中时间对全市养老机构的房屋安全性进行全面检测,对消防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整治,对现有的养老机构分门别类进行处置,力争许可一批、提升一批、整改一批、关停一批,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二、分类处置这次综合整治处置对象为我市行政区域内2015年8月15日前已投入使用的所
2、有公办和民办养老机构,具体以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福利(养老)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进行认定。(一)截至2015年8月15日前已投入使用的所有养老机构,经适老化改造后,要在2016年6月30日前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手续。1.设立申请书;出具的用途认可证明,经民政部门会同消防、国土、建设、建工、环保等相关部门联合踏勘后,基本符合许可条件的,按程序予以批准。6 .环境影响评价意见。利用医院、学校、办公楼、农村集体房屋、农村个人住宅改建养老机构的,不涉及土建、不包含大输液且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无需环保部门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意见;涉及土建、大输液
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需提供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用途认可证明及发改部门出具的服务联系单,按程序办理环评审批手续。7 .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的还需提供租赁合同)。利用学校、医院、办公楼、农村集体房屋、农村个人住宅改建养老机构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需提供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用途认可证明材料。8 .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9 .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10 .其他证明材料。养老机构中设立食堂的,需提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养老机构中设立医疗机构的,需提供卫计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截至20
4、16年6月30日仍无法办理设立许可的养老机构,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关停,老人由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妥善安置。已取得社会福利(养老)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养老机构,要及时办理证书注销手续。三、加强监管养老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之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质量、运营管理等情况。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机构设立、服务质量、运营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非法设立的养老机构,要及时予以取缔;卫计部门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要求,对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管;民政、公安消防等部门要依法组织对养
5、老机构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到位。四、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我市养老机构综合整治处置工作,事关养老场所安全隐患整治,事关投资主体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事关养老服务业的健康发展,事关党和政府形象。各镇(街道)和各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一把手要负总责,分管领导要亲自抓,把养老机构综合整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确保顺利推进。(二)依法整治,稳妥处置。此次养老机构综合整治处置工作政策性强,要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意见的规定开展。要积极宣传政策,讲清讲透有关规定,积极帮助养老机构整改规范,做到“一院一策”。要坚持强力推进与稳妥实施相结合,最大限度地争取整治对象的支持,确保社会稳定。(三)部门联动,落实责任。此次养老机构综合整治处置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镇(街道)和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严格落实责任,做到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共同推进综合整治工作。(四)强化督导,务求实效。在此次养老机构综合整治处置中,市政府督查室要及时跟踪工作进度,开展督查,对工作推进不力的镇(街道),要及时督查问效,确保工作取得实效。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