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实习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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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更好服务产业转型升级需要,根据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2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学生实习是指学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学校安排或者经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进行职业道德和技术技能培

2、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认识实习指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岗位实习指具备一定实践岗位工作能力的学生,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岗位实习包括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对于建在校内或园区的生产性实训基地、厂中校、校中厂、虚拟仿真实训基地等,依照法律规定成立或登记取得法人、非法人组织资格的,可作为学生实习单位,按本规定进行管理。第三条学生实习的本质是教学活动,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组织开展学生实习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升学生技能水平

3、,锤炼学生意志品质,服务学生全面发展;应当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科学组织,依法依规实施,切实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高质量就业创业。第二章实习组织第四条学校教务处负责全校实习工作的统筹、协调与监督管理,按要求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二级学院负责各专业学生实习的组织管理和实施。第五条应当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实习单位:(一)合法经营,无违法失信记录;(二)管理规范,近3年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记录;(三)实习条件完备,符合专业培养要求,符合产业发展实际;(四)与学校有稳定合作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优先。第六条在确定新增实习单位前,应当实地考察评估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当包括:单位资质

4、、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实习单位名单须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后对外公开。第七条加强对实习学生的指导,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在实习开始前,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制订实习方案,明确岗位要求、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实习标准、必要的实习准备和考核要求、实施实习的保障措施等。学校和实习单位分别选派经验丰富、综合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要加强实习前培训,使学生、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熟悉各实习阶段的任务和要求。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

5、近。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第八条二级学院组织学生参加认识实习、跟岗实习需按要求填写学生校外实习(实训)申报表;按规定为师生购买意外保险;组织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需提交详细的专业跟岗实训计划等材料,逐级审批。第九条学校安排岗位实习(包括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应当取得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对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明确不同意学校实习安排的,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由学校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第十条学生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应由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实施,实习单位应当安排专门

6、人员指导学生实习,学校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学生日常实习的情况。第十一条岗位实习学生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实习的学生人数一般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o第十二条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岗位实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具体实习时间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安排,应基本覆盖专业所对应岗位(群)的典型工作任务,不得仅安排学生从事简单重复劳动。鼓励支持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结合学徒制培养、中高职贯通培养等,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第三章实习管理第十三条学校对实习工作和学生实习过程进行监管,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实习信息化管理平台,建立实习班群

7、,各学院分管实习工作院领导、实习指导教师、辅导员主抓,教务处监管,与实习单位共同加强实习过程管理。第十四条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必须以有关部门发布的实习协议示范文本为基础签订学生岗位实习三方协议,并依法严格履行协议中有关条款。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第十五条实习协议应当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各方基本信息;(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四)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五)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

8、护条件;(六)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七)实习考核方式;(八)各方违约责任;(九)三方认为应当明确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以下情形:(一)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进行岗位实习;(二)安排、接收未满16周岁的学生进行岗位实习;(三)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四)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五)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电子游戏厅、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六)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七)安排学生从事III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

9、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第十七条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事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一)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二)安排学生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实习;(三)安排学生加班和上夜班。第十八条接收学生岗位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当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岗位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给予适当的实习报酬。在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原则上应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标准的80%或最低档工资标准,并按照实习协

10、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学生,原则上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货币支付或经过第三方转发。第十九条在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或重大风险时,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分不同风险等级、实习阶段做好分类管控工作。第二十条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第二十一条实习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半

11、月报,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第二十二条学校会同实习单位互相配合,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加强思想政治、安全生产、道德法纪、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第二十三条学校会同实习单位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安排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专人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查工作,原则上应当每日检查并向学校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不得迟报、瞒报、漏报。第二十四条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安排学生统一住宿。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应当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同意,

12、由学校备案后方可办理。组织学生跨省实习的,须事先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按程序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实习派出地省级主管部门同步将实习学校、实习单位、实习指导教师等信息及时提供实习单位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第二十五条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应当事先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按程序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并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要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第四章实习考核第二十六条学校要建立以育人为目标的实习考核评价制度。学生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学校要会同实习单位,完善过程性考核与结果性考核有机结合的实习考核制度,根据实习目

13、标、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共同实施考核。学生实习考核要纳入学业评价,考核成绩作为毕业的重要依据。不得简单套用实习单位考勤制度,不得对学生简单套用员工标准进行考核。第二十七条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的考核结果应当记入实习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中等、合格和不合格五个等次,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学生获得学分,并纳入学籍档案。实习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毕业。第二十八条学校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实习考勤考核要求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对学生违规行为依照校规校纪和有关实习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由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

14、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对受到处理的学生,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引导和教育管理工作。第二十九条学校要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实习三方协议;(二)实习方案;(三)学生实习报告;(四)学生实习考核结果;(五)学生实习半月报;(六)学生实习检查记录;(七)学生实习总结;(八)有关佐证材料(如照片、音视频等)。第五章安全职责第三十条学校和实习单位要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强化实习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人格权保护等有关规定。学校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实习安全监督检查

15、。第三十一条实习单位应当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学生岗位实习前须在学校实习平台完成有关实习安全、实习纪律的考核,考核通过后方能参加岗位实习。未经教育培训或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第三十二条实习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实习单位安全管理规定,认真完成实习方案规定的实习任务,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第三十三条学校和实习单位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赔偿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第三十四条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学校、学生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并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和心理抚慰。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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