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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教学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促进我校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民主化和科学化的改革和建设,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修订本章程。第二条XX大学教学委员会是对学校教学管理和人才培养工作重大事项进行调研、咨询、指导、监督、审议和评估的专门机构。第二章任职条件与组织机构第三条担任学校教学委员会委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热爱党,热爱祖国,思想素质好,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政治水平;为人师表,作风正派。(二)热爱教育事业,热心教育管理工作,关心我校教学改革和发展,愿意为我校教学改革和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调研能力。(
2、四)原则上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或教学管理干部。(五)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第四条每届学校教学委员会委员由各学院根据上述条件按照民主、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各推荐1人,报学校审核批准。第五条学校教学委员会实行委员制,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3名,秘书长1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兼任,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指定,秘书长由教务处主要负责同志兼任。第六条学校教学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两年。由于工作需要或人事变动等原因,学校可以根据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增补或调整委员。第七条学校教学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学科,负责办理日常事务。第八条各学院应根据教学工作需要设立院教
3、学委员会。院教学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委员会的下属机构,接受学校教学委员会指导,成员组成及变动情况应报教务处备案。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九条学校教学委员会成员应结合学校战略发展规划和学校实际,对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方案及模式、专业建设、教材规划与建设、教学方法与教学内容的改革、教学管理等进行调研。第十条根据学校教学委员会的委托,对学校人才培养方案、重要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制订及修改等进行审议。第十一条参与教研教改、教学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结项的审查、评估及各类教学奖项的评审。第十二条审议、评价教育评估方案和评价结果(包括教学管理、课堂教学质量、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等)。第十三条完成学校委托的其它工作。第十四条学校教学委员会应加强与院教学委员会的联系,指导院教学委员会的工作。第四章工作制度第十五条根据学校教学工作的情况,学校教学委员会每学年召开若干次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第十六条学校教学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本章程,积极参与教学委员会的各项活动,认真履行委员职责,为学校教学水平和质量的提高做出贡献。第十七条学校教学委员会成员有权直接向学校领导、各职能部门、各院系提出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原XX大学教学委员会章程停止执行。第十九条本章程自修订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