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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学成果奖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开展高职教育教学改革和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奖励在高等职业教育教学中取得教学成果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及广东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教学成果奖设一等奖和二等奖,并在上级规定的限额指标内,从校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第三条学校教学成果奖原则上每两至三年评审一次。第二章奖励的范围、标准和对象第四条教学成果是指符合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职业教育发展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培养规律,体现职业教育类型特点和层次特点,对目
2、前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解决办法,实施效果显著,具有创新性和应用推广价值的教育教学方案。包括:(一)在转变教育思想、更新教育观念,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加强和改进公共基础课教学,推进专业建设和课程改革,改进教学方法、推进信息化教学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二)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及科学管理,加强教学基本建设,改革教学质量评价模式,完善质量保障体系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三)在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增强学生就业和创业能力,促进教育教学与行业企业实际需求相吻合、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
3、的成果。(四)拟申报成果必须自正式实施之日起,经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方可申请教学成果奖。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从正式实施(包括正式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截止时间为推荐校级教学成果奖的时间。第五条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并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达到以下标准的成果可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突出贡献,成果特别突出,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的,可授予一等奖;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迈出重大步伐,达到校内领先水平,并取得相应的人才培养效益的,可授予二等奖。第六条学校在职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任教师、教学辅
4、助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在教学中取得成果的各二级单位和教职工等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学校教学成果奖。第七条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和实施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二级单位,可作为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学校鼓励相关单位联合申请校级教学成果奖。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可作为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风,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二)专任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及教学管理人员原则上应在本职岗位工作满两年;(三)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原则上以5人为宜。第三章成果的申请与推荐第九条申请校级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或
5、者主要完成人向教学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不属于同一二级学院、部门的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由主要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提出申请。第十条职业教育教学成果的主要形式为有关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的实施方案、研究报告、教材、课件(软件)、论文、著作等。第十一条申请校级教学成果奖,应提交如下材料:(一)教育教学成果奖推荐书。(二)反映该成果的总结或在省级以上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报刊上发表的有关该成果的论文,教学成果如为教材还须提交样书。(三)其它实物成果,有条件的还可提交反映该成果的视频光盘。第四章成果的评审、公布及异议的处理第十二条学校组织专家对教学成果奖进行评审,经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教学管理部门
6、是评审工作的办事机构。第十三条教学管理部门对经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的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如对获奖项目有异议,在公示期内以书面署名方式向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提出,否则不予受理。教学管理部门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保密。第十四条对成果权属提出异议的,由教学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裁决;对成果完成人名次排顺提出异议的,由教学管理部门会同有关成果完成单位负责处理,并将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备案。第五章成果的批准、奖励及其他第十五条公示期结束,学校对无异议的评审结果予以发文公布。第十六条学校授予获奖成果主要完成人获奖证书和奖金;一等奖每项奖金5000元,二等奖每项奖金3000元;主要完成人依据成果贡献度分配奖金。同一成果获得更高级别奖励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第十七条获奖成果记入教师档案,作为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第十八条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奖的,由授奖单位予以撤销,收回证书和奖金,并责成有关单位给予处分。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学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