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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低值耐用品及实用性较强物品管理办法为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加强对低值耐用品的科学管理,妥善使用,防止积压浪费,保证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规定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每年各实验室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制定年度购置计划,经实验室主任同意,报学院负责人批准。第二条低值耐用品由仪器室或专人负责购置,保证供应。第三条低值耐用品管理要实行岗位责任制,要有一名负责人主管此项工作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管理人员要力求稳定,调动工作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第四条领用时要有登记。应以旧换新,限定借用期限,到期归还,不按时归还应予追查。对民用性较强的物品严禁私人借用。第五条对低值耐用品要不定期抽查,每年全面核对清查一次,做到帐、物相符。设备处负责监督、检查。第六条对于己使用年久无法修复和多余积压的低值耐用品要及时登记造册、处理,所得收入交学院或学校。第七条低值耐用品使用过程中,经查证确属责任事故、造成损坏或丢失者,应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赔偿。第八条本规定解释权归设备处,自发布之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