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版》《浙江省电力零售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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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浙江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浙政发(2017)3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浙江电力市场开展的电力中长期交易。现货市场启动后,中长期交易与现货交易衔接等相关事宜另行规定。本规则所称的电力中长期交易,主要是指符合准入条

2、件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集中竞价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年、月等电力电量交易。电力中长期交易分为电力批发交易和电力零售交易。电力批发交易是指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通过电力交易机构,与发电企业直接购买电能的交易;电力零售交易是指电力用户向售电公司购买电能的交易。第三条电力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自觉自律,不得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或市场规则的缺陷,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市场主体有自主交易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第四条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浙江能源监管办)、浙江省能源局(以下

3、简称省能源局)共同牵头编制或修订本规则,根据职能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第二章市场成员第五条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售电公司、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电力用户、储能企业等。第一节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发电企业:(一)按规则参与电力交易,签订和履行各类交易合同,按时完成电费结算;(二)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三)签订并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四)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披露和报送等有关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化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五)具备满足参与市场化交易要求的技术支持手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七条电力用户:(一)按照规则参与电力市

4、场化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提供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以及相关生产信息;(二)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按时支付上网电费、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三)依法依规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化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四)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电力调度机构要求安排用电;(五)遵守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执行有序用电管理,配合开展错避峰;(六)依法依规履行清洁能源消纳责任;(七)具备满足参与市场化交易要求的技术支持手段;(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5、和义务。第八条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一)按照规则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签订和履行市场化交易合同,按时完成零售侧电费账单确认。提供电力中长期交易的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经营基本信息;(二)已在电力交易机构注册的售电公司不受供电营业区限制,可在省内多个供电营业区参与市场化交易。交易对象为全省工商业电力用户;(三)依法依规披露和提供信息,在政府指定网站上公示公司资产、经营状况等情况和信用承诺,依法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并定期公布公司年报;(四)按照规则向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签约零售用户的总交易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以及其他生产信息,获得市场交易、输配电服务和签约

6、市场主体的基础信息等相关信息,承担用户信息保密义务;(五)依法依规履行清洁能源消纳责任;(六)具备满足参与市场化交易要求的技术支持手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九条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一)具备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全部的权利和义务;(二)拥有和承担配电区域内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保底供电服务和普遍服务;(三)承担配电网安全责任,按照要求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供应,确保承诺的供电质量符合国家、电力行业和浙江省标准;(四)按照要求负责配电网络的投资、建设、运营等工作,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不得干预用户自主选择售电公司;(五)同一配电区域内

7、只能有一家企业拥有该配电网运营权,并按规定收取由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协商确定的市场交易价格、分摊(享)费用、上网环节线损费用、配电网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配电网的配电价格、系统运行费用以及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配电区域内电力用户承担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国家规定执行,由配电公司代收、省级电网企业代缴;(六)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用户信息;(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十条电网企业:(一)保障电网以及输配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二)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提供报装、计量、抄表、收费等各类供电服务(三)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配套技术支

8、持系统,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四)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披露和报送等有关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支撑市场化交易和市场服务所需的相关数据,按照国家网络安全有关规定实现与电力交易机构的数据交互;(五)为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又退出的工商业用户提供代理购电服务。保障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下同)、农业用电,保持价格稳定;(六)收取输配电费,代收代付电费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按时完成电费结算;(七)按代理购电用户电价为代理工商业用户提供代理购电服务;按目录销售电价为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

9、益性事业用户,下同)、农业用户提供供电服务;签订和履行相应的代理购电合同和供用电合同;当售电公司不能履行配售电义务时,承担自身配电网供电区域内相关放开电力用户的代理购电服务;(八)考虑季节变更、节假日安排等因素定期预测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分时段用电量及典型负荷曲线,保障居民、农业用户的用电量规模单独预测;(九)依法依规履行清洁能源消纳责任;(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H一条电力交易机构:(一)参与拟定相应电力交易规则及实施细则;(二)提供各类市场主体的注册服务;(三)按照规则组织电力市场交易,并负责交易合同的汇总管理;(四)提供电力交易结算依据以及相关服务,按照规定收取交易服务费;(五

10、)建设、运营和维护电力市场化技术支持系统;(六)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披露和报送等有关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提供信息发布平台,为市场主体信息发布提供便利,获得市场成员提供的支撑市场化交易以及服务需求的数据等;(七)监测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依法依规干预市场,预防市场风险,并于事后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及时报告;(八)对市场主体违反交易规则、扰乱市场秩序等违规行为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报告并配合调查;(九)配合开展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维护市场秩序;(+)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电力调度机构:(一)负责安全校核;(二)根据调度规程实施电力调度,负责系统实时平衡

11、,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三)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安全约束边界和必开机组组合、必开机组发电量需求、影响限额的停电检修、关键通道可用输电容量等数据,配合电力交易机组履行市场运营职能;(四)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电力交易结果的执行(因电力调度机构自身原因造成实际执行与交易结果偏差时,由电力调度机构所在电网企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保障电力市场正常运行;(五)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披露和报送等有关规定披露和提供电网运行的相关信息,提供支撑市场化交易以及市场服务所需的相关数据,按照国家网络安全有关规定实现与电力交易机构的数据交互;(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二节市场准入与退出第十三条参与电力市场

12、化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内部核算的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保留的调峰调频电厂除外)经法人单位授权,可以参与相应电力交易。第十四条市场主体资格采取注册制度。参与电力市场化的发电企业和售电公司应符合国家、浙江省有关准入条件,在浙江电力交易机构完成注册后,可参与市场交易。浙江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市场主体注册情况,及时汇总形成市场主体目录,并向浙江能源主管部门备案,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十五条发电企业市场准入条件:(一)依法取得发电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依法取得或者豁免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新投产机组在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前,按电力

13、业务许可及机组进入商业运营有关规定参与市场交易;(二)并网自备电厂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须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以及政策性交叉补贴、支付系统备用费,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达到能效、环保要求,并参与电网辅助服务与考核;(三)除居民、农业相关保障性电源外,其它各类电源的省内外发电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省外以点对网专线输电方式(含网对网专线输电但明确配套发电机组的情况)向浙江省送电的发电企业,视同省内发电机组参与浙江电力市场化交易。第十六条电力用户市场准入条件:浙江省内全部工商业用户。其中,直接与发电企业开展电力交易的工商业用户统称为“批发市场用户”

14、,HOkV及以上的电力用户可以选择参与电力批发交易,并视情况扩大批发市场用户参与电压等级范围;其余工商业用户统称为“零售用户”,由售电公司代理参与电力零售交易。(一)拥有燃煤自备电厂的用户应当按规定承担国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等;(二)符合电网接入规范,满足电网安全技术要求,与电网企业签订正式供用电协议;(三)微电网用户应满足微电网接入系统的条件;(四)具备相应的计量能力或者替代技术手段,满足市场计量和结算的要求。第十七条售电公司市场准入条件:(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二)资产要求:1 .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2 .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

15、至1亿元(不含)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3 .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不含)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4 .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三)从业人员。售电公司应拥有10名及以上具有劳动关系的全职专业人员。专业人员应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风险管理、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电力、能源、经济、金融等行业3年及以上工作经验。其中,至少拥有1名高级职称和3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技术职称包括电力、经济、会计等相关专业。(四)经营场所和技术支持系统。售电公司应具有固定经营场所及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的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参与电力批发市场的售电公司技术支持系统应能接入电力交易平台。(五)信用要求。售电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无失信被执行记录。(六)发电企业、电力建设企业、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所属售电公司(含全资、控股或参股)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运营。上述公司申请经营范围增项开展售电业务的,新开展的同一笔交易中不能同时作为买方和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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