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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某某公司印章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严格公司对各类印章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印章为深圳市某某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章及冠有“深圳市某某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字样的党委、纪委等印章及各类业务专用章。董事会章、监事会章按照董事会、监事会相关规定管理。第三条印章是对外办理公务的法律凭证,必须严格限制使用范围,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使用印章。第四条综合管理部负责集团印章的管理工作,包括印章的刻制、发放、回收、销毁、登记。第二章印章的刻制与启用第五条印章的刻制由需刻印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刻章申请,经集团分管领导、总经理审核,报董事长批准后交综合管理部办理。第六条刻制、启
2、用印章的程序为:(一)需刻印部门提出刻章申请,上报集团领导审批;(二)综合管理部按相关程序报公安部门审批、刻制、备案;(三)新印章由综合管理部下发启印通知后启用;(四)新刻制印章、现有印章必须进行“留模”规范管理。第三章印章的使用与管理第七条集团党委章的使用与管理集团党委章的使用与管理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党委章一般使用于以党委名义向上级党委及部门报送的文件和重要公函、以党委名义与有关同级单位党委业务往来的函件、以党委名义下发的给直属企业的文件、以党委名义发出的人事任免文件等。党委章必须经集团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批准方可使用。第八条集团董事会章的使用与管理集团董事会章的使用与管理由综合管理部负责。
3、董事会章一般使用于以集团董事会名义向上级部门报送的文件和重要公函、以董会事名义与有关同级单位业务往来的函件、以董事会名义下发的文件和通知等。董事会章必须经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批准方可使用。第九条集团纪委章的使用与管理集团纪委章的使用与管理由纪检监察室负责。纪委章一般使用于以纪委名义向上级有关单位报送的文件和重要公函、以纪委名义与同级单位纪委的业务往来函件、以纪委名义发出的文件和通知等。纪委章的使用必须经纪委书记批准,对重要文件用章必须报告党委领导批准。第十条集团公章的使用与管理集团公章的使用与管理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公章一般使用于以集团名义下发的公文、对外函件、法人授权委托书、介绍信、证明信、证
4、件、财务手续等公务活动。(一)以集团名义发出的文件,按照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使用印章;(二)以集团名义开具的各类证明、函件、介绍信等文本材料,由用印部门负责人审核,经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审核,经集团分管领导审批,报总经理批准后用印;(三)集团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用印,由本企业负责人审核,集团分管部门负责人复核,经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审核,经集团分管领导审批,报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用印;(四)其它需加盖集团公章的文本资料,必须由经办人填写公章使用审批表,经经办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集团分管领导、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用印,严禁先用印后审批。(五)严禁在空白纸张、空白表格和文件的空白地方用公章。如
5、确因需要,须由经办部门提出申请,集团主要领导批准方可使用。第十一条集团合同章的使用与管理集团合同章的使用与管理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合同章一般使用于以集团名义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等,由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用印。合同必须加盖骑缝章。第十二条部门公章及业务专用章的使用与管理(一)党委办公室章:由党委办公室负责保管使用。用于集团本部及向直属企业发出的一般文件、通知,及对外一般事务性用章;(二)纪检监察室章:由纪检监察室负责保管使用。用于集团本部及向直属企业发出的一般文件、通知,及对外一般事务性用章;(三)综合管理部章:由综合管理部负责保管使用。用于集团本部及向直属企业发出的一般文
6、件、通知,及对外一般事务性用章;(四)人力资源部章: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保管使用。用于有关人事、工资收入、在职证明等方面的业务函件;(五)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使用。代表集团与银行、财政、税务、企事业单位的资金收付往来业务用章;集团法定代表人的印章要与财务专用章分开保管。(六)部门章用章须经分管领导审批。第十三条印章须指定专人管理。由政治上可靠,有高度组织性、纪律性的人作为监印人,负责印章日常使用、管理,并做好用章台账登记。第十四条监印人在使用印章前必须认真复核审批程序,确认用印文本资料与审批内容一致,方可用盖章。第十五条监印人对印章必须妥善保管。使用专门存放印鉴的保险箱,不得随意摆放。监印
7、人不在时必须把印章锁好,以防丢失。如印章丢失,须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向印章备案单位报失,并登报声明遗失期间盖有丢失印章的任何文书无效。第十六条印章原则上不得带离办公场所。确因工作需要将集团印章带出使用的,应事先提出申请,由经办部门与印章主管部门沟通,报总经理批准后由两人以上共同携带外出使用并做好登记。第十七条对擅自使用公章或以欺骗手段使用公章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当集团业务部门用章时,特别是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综合管理部(办公室)、财务管理部、人力资源部等部门章涉及到重要事宜或较有影响力的事宜,以谨慎原则必要时需经分管领导、总经理或党委书记、董事长审批。第四章印章的报废与销毁第十九条当集团注销、更名,集团内设机构进行撤销、合并、变更,或因长期使用磨损严重造成印章不能继续使用时,其原印章应立即停用、报废。第二十条停用的印章应及时交综合管理部,综合管理部统一对停止使用的印章进行封存或经集团领导批准,到公安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后,由两人以上鉴定销毁,并做好备案登记。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