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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用工秩序,加强建筑用工管理,维护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看法(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建筑企业通过单位和施工现场对签订劳动合同的建筑工人按真实身份信息对其从业记录、培训状况、职业技能、工作水平和权益保障等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建筑工人适用本方法。第四条进入施工现场从事建筑作业的
2、建筑工人应经过基本安全培训I,并在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上登记。其次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政策制定,对各省市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视。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建筑工人管珊艮务信息平台的企业违反实名制行为的处罚标准,并将处罚结果纳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第六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企业和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工作的各项要求,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系统,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及时和联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主管部门、建筑企业和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
3、制管理的状况进行日常监视检查。第七条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应明确承包企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条款,并督促承包企业落实所承包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措施。第八条建筑企业负责本企业和所承建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具体实施,并接受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视检查。承包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建立健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在施工项目部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员,负责现场专业作业人员实名制信息的登记与核实。建筑用工企业(包括:使用自有建筑工人的承包企业,建筑劳务
4、企业和专业作业企业,下同)应制定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合同中约定的实名制管理义务,在工程项目部现场配备专(兼)职实名制专管员,负责本企业派出的专业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并按劳动合同约定发放工资,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建筑用工企业应及时对本企业的建筑工人信息进行采集、核实、更新,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并按时将台账提交承包企业备案。第九条工程监理企业应审查承包企业所承接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实施方案,对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实施状况进行监视,并在监理日志中予以记录。第三章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建设第十条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系统由全国平台、各省市县平台、建筑企业的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和建筑工
5、人个人客户端等组成,各级各类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应统一使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数据格式和接口标准,并能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实时数据共享。第十一条各省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所建立的建筑工人管理三务信息平台,应当包含建筑工人基本信息、从业记录、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管理、建筑工人变动状态监控、投诉处理、不良行为记录、诚信评价、统计分析等方面的信息。第十二条建筑用工企业可以根据数据标准建立自己的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管理平台或系统,也可以直接应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系统进行数据录入。承包企业施工现场应以其次代身份证为基础核实采集本项目建筑工人基本信息,记录人员技能安全培育状况、出勤、完
6、工数量质量和诚信评价等信息,切实落实相应的管理工作,维护建筑工人的权益。第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建筑企业应加强实名制管理系统信息安全建设为实名制管理信息化工作提供有效的安全保障。第四章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要求第十四条建筑用工企业应严格规范用工管理,及时采集并上传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基本信息。第十五条建筑工人实名制基本信息应包括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籍贯、家庭地址、文化程度、培训信息、技能水平、不良及良好行为记录等。第十六条建筑用工企业应规范实名制管理方式,加强现场管理。承包企业应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需的硬件设施设备。有条件实施封闭式管理的工程项目,应设立施工现场进出场门禁系统
7、,并采用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考勤制度。不具备封闭式管理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方式实施考勤管理。承包企业应依照有关规定通过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等方式,公开相关信息,保护工人合法权益。勉励承包企业通过张贴二维码等方式公开项目基本信息,供社会查询。勉励社会各方开发符合相关数据标准的建筑工人个人APP客户端,向建筑工人推送相关信息。建筑用工企业应当落实合同中约定的由本企业完成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第十七条承包企业应在承接工程的项目部建立统一的建筑工人实名制台账。实名制台账应包括每名建筑工人的实名制档案,实行电子打卡的还应保存电子考勤信
8、息和图像、影像信息,档案应按规定期限进行保存。建筑工人进场施工前,应录入建筑工人实名制名册。项目用工必需核实建筑工人合法身份证明,必需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工资发放方式,可采用银行代发或移动支付等便捷方式支付工资。承包企业应统一管理建筑工人实名制考勤信息,并及时确切的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上传相关信息。第十八条已录入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管理平台的建筑工人,3年以上(含3年)无活跃数据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用工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培训及信息录入,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相关不良及良好记录应予以保存。第五章监视管理第十九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依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对各地各建筑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
9、管理状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予以通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责令相关部门和建筑企业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对有关部门要约谈相关责任人、并在一定时期内暂停其向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上传相关数据,约谈后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对有关建筑企业要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其次十条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企业和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管理制度落实状况的日常检查。对实名制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相关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对未按规定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改正、限期整改,并对不良行为进行公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其次十一条严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借推行实名制菅理指定或示意建筑企业购买相关产品,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增加企业额外的负担。对违规要求建筑企业强制使用某款产品或乱收费用的,要当即予以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筑务工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建筑企业不得聘用其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第六章附则其次十三条本方法其次十二条的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其次十四条本方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其次十五条本方法自2018年月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