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开电大法律事务专科《民事诉讼法学》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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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开电大法律事务专科民事诉讼法学期末考试题库第五大墓,案例令新盟席钝明;美青至202347费科裳理于2023/IOJLAl200741M至2023年7月8斗火期未抵质考我的全部被414春案。案情介绍2006年,位于天津海河区的甲公司和位于河北唐山丰润区乙公司在北京西城区打鱼了一传农材偿领合同。合同约定:“运输方式:由甲公司代办托运;履行地点:甲公司在北京石景山区的仓库。”甲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乙公司尚欠甲公司200万元的货款。两个月后,乙公司在当地报纸上刊登了“大幅度降价处理钢材”的广告。同时,着手准备分立为两个公司。为此,甲公司以乙公司的行为影响货款的偿还和乙公司即将分立为由,向天津海河区人

2、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乙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同时提供了同等数额的资金担保。人民法院审查以后依法作出了冻结存款的裁定。后由于乙公司向该法院提供了同等数额的财产担保,法院依法作出解除冻结的裁定。后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中,被告乙公司反诉要求原告甲公司承担由于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给自己造成的损失。问:(1)哪个法院对于本案有管辖权?为什么?答:(1)河北唐山丰润区人民法院、北京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案中,河北唐山丰润区是被告人乙公司所在地,北京石景山区是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2)如果乙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在何时间提出?答: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3)甲公

3、司能否在诉前申请财产保全?答:甲公司可以在诉前申请诉讼保全。甲公司提出保全符合诉前保全的实质要件,即情况紧急,如果等到起诉后申请财产保全,由于相对人的主观原因会导致甲公司利益受损,同时会影响将来判决的执行。案情介绍家住某市甲区的赵某某(甲方)与家住乙区的王某某(乙方)筌行房4租堂合同,王某某将位于丙区的一处380平方米的二层楼租给赵某某经营饭馆。合同中除约定了有关租赁事项外,还约定:“甲方租赁过程中如决定购买该房,按每平方米4000元的价格购买,具体事项另行赵某某的饭馆开张后生意兴隆,遂决定将租赁的房屋买下长期经营。但因房价上涨,王某某不同意出卖。赵某某将房价款150万元办理提存公证,王某某仍

4、不同意出卖。后王某某以每平方米4500元的价格与新叶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赵某某为阻止王某某与新叶公司成交,向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租赁合同中的买卖条款有效并判决王某某履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法院受理后,王某某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审查后发出驳回通知书。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之间构成了预约合同关系,但尚不构成买卖关系,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赵某某不服提出上诉。问题:1.本案诉讼过程中法院的何种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正确的做法是什么?答:法院用通知书驳回管辖权异议错误,应当使用裁定书。2 .如果赵某某与王某某一审诉讼之前或一审诉讼期间,新叶公司就其与王

5、某某之间的买卖合同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履行,赵某某可否参加仲裁程序,主张自己具有优先购买权?为什么?答:否能。仲裁程序中没有第三人,赵某某进入仲裁程序没有仲裁协议作为根据。3 .如果本案二审法院判决赵某某胜诉,赵某某申请执行,新叶公司能否申请再审?为什么?新叶公司能否提出执行异议?为什么?答:不能申请再审,因为新叶公司不是诉讼当事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案外人可以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4 .赵某某在起诉前为了阻止王某某与新叶公司成交,可申请法院采取何种法律手段?法院准许其申请应当具备何种条件?法院应当如何准许和执行?答:可申请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条件是赵某某应当提供担保。法院准许

6、必须在48个小时内作出裁定,立即开始执行。5.如果二审维持原掣,此后赵某某与王某某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了按每平方米2500元价格卖房的合同。该买卖合同是否构成执行和解?为什么?法院是否应当予以干预?为什么?答:不构成执行和解,因为判决没有执行内容,该合同不导致停止执行、恢复执行等程序问题;法院不干预,该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与判决履行和执行无关的新的民事行为。案情介绍嘉明,男,34岁,居住在河南洛阳市甲区,义本脩修,其所开的汽车维修站位于河南洛阳市乙区。该维修站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业主是其表弟凯明,凯明居住在洛阳市丙区,但凯明实际上并不经营这家汽车维修站。嘉明雇佣了一个汽车修理工秦乐,秦乐常年

7、居住在洛阳市丁区。秦乐为客户柳平(家住洛阳市戊区)修理汽车。修好后,秦乐按照工作程序要求在修理站内试开时,不慎汽车起火,造成发动机损坏,秦乐自己没有受伤。相关各方就如何赔偿该汽车损失发生纠纷,未能达成协议。现柳平向法院起诉。问:(1)柳平应以谁为被告?答:(1)柳平应当以嘉明、凯明为共同被告。因为汽车修理站的实际经营者是嘉明,而真正的业主是凯明,柳平在本诉讼中有权分别向嘉明和凯明申请诉讼权利,即可以将嘉明和凯明作为共同被告(共同诉讼人)。(2)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答:洛阳市的甲区、乙区、丙区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若出现了管辖

8、争议,在管辖权争议未解决之前,其中一个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案件就作出了判决,对此判决及判决所涉及的窠件应如何处理?答:当事人可以上诉,由二审法院审理。当事人不上诉,判决生效。如果发现判决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案情介绍甲(居住在A区)在B区外了一家板布,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业主是乙(居住在C区)。一天中午,一名顾客就餐时,因饭馆提供的玻璃水杯爆裂了而烫伤。双方协商不成,顾客遂提起诉讼。案情介绍甲(居住在A区)在B区开了一家,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业主是乙(居住在C区)。一天中午,一名顾客就餐时,因饭馆提供的玻璃水杯爆裂了而烫伤。双方协商不成,顾客遂提起诉讼。案情介绍甲(居

9、住在A区)在B区外了一家,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业主是乙(居住在C区)。一天中午,一名顾客就餐时,因饭馆提供的玻璃水杯爆裂了而烫伤。双方协商不成,顾客遂提起诉讼。请回答:(1)顾客应以谁为被告?理由是什么?答:顾客应当以甲、乙为共同被告。我国法律规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I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2)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答:A区、B区、C区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B区)或者被告住所地(A区、C区)人民法院管辖。案情介绍甲地甲公司向乙地乙公司购具4材100吨,及行池JL在丁地,价格100万元。乙公司要求甲公司

10、提供担保,丙地丙公司应甲的要求为其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乙公司在丁地交付货物后,甲公司未能按约付款,丙公司也拒不承担保证责任。案情介绍甲地甲公司向乙地乙公司购买钢材100吨,履行地点在丁地,价格100万元。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丙地丙公司应甲的要求为其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乙公司在丁地交付货物后,甲公司未能按约付款,丙公司也拒不承担保证责任。问:现在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和丙承担责任,它应当向何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乙公司只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则其应当向何地法院起诉?答:(D乙公司起诉甲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责任,可以向甲地(甲公司住所地)或者丁地(合同履行地点)人民法院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11、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相对于丙公司的担保合同,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被称为主合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本案中,甲地是甲公司的住所地,丁地是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且乙公司已履行交货义务。(2)乙公司只起诉丙公司承担责任,则应该向丙地(丙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

12、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本案中,丙地是丙公司的住所地。案情介绍甲向京泉A人员依生赳诉,要求乙偿还甲10万元的债务。某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后,通知甲申请诉讼保全。并于组成合议庭后5日告知当事人。请问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答:(1)某基层人民法院通知原告甲必须提出诉讼保全是不对的,是否申请诉讼保全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应由当事人决定,法院不得任意干涉。(2)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后,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案情介绍甲国金话8章,于2000年3月将祖传房屋5间卖给了乙。二年后,乙将其中的2间卖给了丙。丙在翻盖时,挖出了清代文物一件,于2002年8月已八万元人民币卖给了丁。乙闻讯后于2004年

13、1月向丙索要价款,说该文物系其父所藏。甲在丙卖出时知道于2004年9月向丁索要文物,说该文物系其祖父所藏。甲乙索要无结果,分别向被告住所地的X市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乙的起诉,驳回了甲的起诉。其后在案件审理中,市文物管理局以该文物应收归国有为理由,向X市人民法院发出公函,索要该文物由其收藏展出。请问甲乙丙丁和市文物局的诉讼地位如何?并说明理由。答:本案例的分析要点包括:1 .乙是原告,丙是被告,X市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是正确的,因他们之间有民亭争议,而且乙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2 .X市人民法院驳回甲的起诉也是正确的,因已超过诉讼时效,丙于2002年6月将挖出的文物卖给了丁,而甲是在2004年9月

14、才起诉的。3 .X市文物管理局只以公函形式向X市人民法院索要丙挖出的文物,是一般的行政行为,不是起诉的诉讼行为,不具有诉讼地位。案情介绍甲于某日在官场易匕发金仍暂,杨已打伤,同时损坏了商场的商品。其后,商场向所在地某基层法院起诉,要求甲赔偿商品。某基层法院听说甲还打伤了乙,遂将乙追加为共同原告。乙提出只愿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但法院不允许。请问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答:(1)不应将乙追加为共同原告。这是两个互不相干的侵害人身权利和侵害财产权利的案件,乙是否起诉,应由乙自己决定,这是乙的诉讼权利。(2)乙愿意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是正确的,也是他的权利,应当鼓励,某基层人民法院不允许是错误

15、的。案情介绍甲易乙卢金W传诉诸某基层人民法院,法院收到原告起诉状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第10天通知当事人立案了,第15天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请问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答:(1)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7日内立案。10日超过了立案期限。(2)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在本案中法院最迟应该在12日内送达起诉状。案情介绍甲与乙台刷*贵60万元和240万元共同设立初晓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初晓公司),由乙任:执行董事并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甲任监事。乙同时为其个人投资的西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西霄。南公司)的总经理,该公司欠大地公司货款50万元未还?乙与大地公司达成协议约定:

16、若3个月后仍不能还款,乙将其在初晓公司的股权转让20%给大地公司,并表示愿就此设质,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届期,西南公司未还款,大地公司请求乙履行协议,乙以“此事尚未与股东甲商量,为由搪塞,大地公司遂拟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西南公司需要租用仓库,乙擅自决定将初晓公司的一处房屋以低廉的价格出租给西南公司。乙的好友丙因向某银行借款需要担保,找到乙。乙以初晓公司的名义向该银行出具了一份保函,允诺若到期丙不能还款则由初晓公司负责清偿,该银行接受了保函且未提出异议。甲知悉上述情况后,向乙提议召开一次股东会以解决问题,乙以业务太忙为由迟迟未答应开会。公司成立三年,一次红利也未分过,目前亏损严重。甲向乙提出解散公司,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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