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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衢江区大洲镇坑头皈村山林租赁合同甲方(出租方):衢州市衢江区大洲镇坑头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MFX法人:徐渭祥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乙方(承租方):陈小芳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山坪6号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衢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衢江区大洲镇坑头皈村山林租赁事宜,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出租标的基本情况及用途:甲方愿意将位于衢江区大洲镇坑头皈村山林租赁给乙方,面积立亩,用于从事林业的合法经营。第二条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为5年,自2023年1月
2、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甲方应于乙方交清首年租金及履约保证金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标的交付乙方。第三条租金价格与支付方式:1、每年租金为人民币(大写)伍佰元整,(小写)500.00元,共计租金:2500.00。租金一次性付清,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2、所有租金汇入甲方指定的以下银行账户:户名:衢州市衢江区大洲镇坑头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开户银行:衢江农商行大洲支行账号:9923、除以上租金外,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大写)/,(小写)/元。如乙方无违约情况,则甲方应于乙方按时将承租标的完好地向甲方交割清楚、并付清所有乙方应付费用后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履约保证金全额无息退
3、还乙方;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且拒不承担违约责任的,则甲方有权从乙方交付的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除相应费用,直至乙方依约履行完毕其合同义务为止。第四条税费负担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租赁期间与乙方生产经营、使用产生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各种税(费)、水、电、气、通讯、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依法及时向有关部门缴纳。2、甲方提供衢州市农业农村局监制的衢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若乙方需要税务专用发票,税费由乙方承担。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甲方不得无故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2、租赁期间,如山林被政府征迁或收储,甲方有权获得山林收储、拆
4、迁补偿收益的权利,山林拆迁补偿资金归甲方所有。3、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保护山林,制止乙方损坏山林结构和其他附属物的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4、乙方如对山林进行装修、改造等,须经甲方确认。5、租赁期满且双方未能签订续租合同的,甲方有权采取令乙方停止经营活动的有效措施和强制搬离。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依法享有山林经营管理、使用、收益的权利,不准用于非法经营。2、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山林,不得给山林周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性损害。3、乙方应对山林内工作人员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全权负责,如因乙方在山林使用经营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甲方不负一切责任和连带责任。如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追究
5、乙方赔偿。4、乙方保证承租山林的使用安全并按消防要求配备消防设施,按有关部门规定做好所承租的山林的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环保、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因乙方管理不当或因违反消防、安全、治安、环保、卫生等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事故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5、乙方应服从、执行好甲方的村规民约,配合本村搞好包干区内的卫生保洁工作,搞好和爱护本村绿化。6、乙方在装修、改造山林前应征得出租方同意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向有关部门申请报批,获得许可后方可施工,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不得有破坏山林结构、危及周边安全、损害他人利益等行为。7、乙方应合理使用山林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做好日常维护与修缮工作
6、,费用自理。除不可抗力及甲方责任外,由于乙方及其他原因造成山林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发生损坏,由乙方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质保期内的附属设施、设备发生损坏,甲方可配合乙方联系供货商提供相应的质保服务,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8、租赁合同提前终止、解除或届满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交还承租的山林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装饰物及相关设施归乙方所有,如因拆除影响山林结构安全的或不可移动的(包括但不限于水、电、门、窗、地面墙面装修等)无偿归甲方所有。山林及附属设施、设备如有损坏,则按原样修复,无法修复的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费用,不足赔偿的,由乙方另行付费赔偿。9、租赁期满7日内,乙方将承租的山林及
7、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乙方交还山林时应保持山林及附属设施、设备完好状态,经甲方验收合格并结清相关费用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10、租赁期限届满,乙方在山林留存的物品,视为乙方抛弃物,甲方有权进行处置,处置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第七条违约责任1、甲方的违约责任1.1 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山林,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年租金的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2 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活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2、乙方的违约责任2.1 乙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租金外,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年租金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
8、金。2.2 租赁期限届满、合同解除或者出现其他合同终止情形的,乙方应当在合同规定的相应期限内,没有相应期限规定的,应当在出现上述情形后7天内,向甲方办理山林移交手续,乙方逾期交还山林,则应按日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双倍的山林占用费。第八条合同的解除与终止1、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1.1 该山林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1.2 该山林因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征用的;1.3 该山林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山林拆迁许可范围的;1.4 该山林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区域,无法继续使用的;1.5 甲方已告知乙方该山林出租前已设定抵押,现被处置的。
9、2、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退回租金,返还租赁合同履约保证金:2.1 未按约定时间交付山林,经乙方书面催告后30日内仍未交付的;2.2 交付的山林危及人身安全的;2.3 山林交付后因产权纠纷而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该山林,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实际损失额,实际损失额优先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3.1 逾期30日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全额支付租金和支付应当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的;3.2 未经甲方允许,擅自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山林租赁用途的;3.3 按国家有关规定应报批而未报批的,擅自装修、装饰、改造承租山林或改变
10、其主体结构的,损坏承租山林未在甲方提出合理期限内修复的;3.4 未经甲方允许,擅自转租、分租、出借、转让、调换或以其他方式将承租山林让与他人使用的;3.5 利用承租山林存放危险物品或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3. 6承租人未经允许使用有环境污染风险的加工材料及化学物品。4. 7承租人承租后用于私人会所、娱乐场所的项目建设和经营活动。4、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提前终止协议,在提前终止协议签订前,租赁合同仍有效。因乙方原因,提前终止合同的,已缴纳的租金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且不得参与下一轮招租活动。5、一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解除本合同
11、的,本合同在该方向另一方送达书面解除通知之日解除,双方应在本合同解除后7日内办理完毕山林交接手续并在上述期间结清租金、水电费、物业费等税、费。合同解除后,乙方租金应付至乙方办理完毕退租交接手续之日。自合同解除后的第7日的次日起,山林内乙方物品被视为乙方抛弃物,甲方有权自行处置,乙方不得因此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和索赔。如因乙方原因,甲方无法对被视为乙方抛弃物的物品处置的,租金应计算至乙方所有物品全部搬离之日。第九条其他约定1、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国家政策变化如;村改居资产量化、政府规划、拆迁建设和市政府搬盘整合的需要等情形,导致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乙方应无条件停业、清场,自负经济损
12、失,不得提出任何拆迁补偿或其他赔偿(政府有相应补偿政策的除外),租金按实际租赁期限结算,甲方退回多收的租金和履约保证金。2、本合同所需或所确定的所有通知、要求以书面形式通过上门派送或以挂号信函、邮政快递方式按合同上的地址传送。任何通知、要求或通讯若以传邮寄方式传送,在寄出的二天后视为送达。3、本合同订立后,双方应将合同报甲方的主管单位马金镇人民政施农村管理部门备案。4、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调解,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订立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6、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鉴证方一份。甲方(盖章):乙方(盖章):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鉴证单位:(盖章)2023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