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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参考文本)一、基本信息(一)申请人(以下内容为二选一)1.申请人为公民姓名:联系方式:证件类型:证件编号: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件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联系方式:(二)行政机关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二、行政机关告知(一)证明事项名称(二)证明用途(三)设定证明的依据(四)证明的内容(五)告知承诺的适用对象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或者不愿配合行政机关事中事后核查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
2、承诺制。(六)承诺的方式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七)承诺的效力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八)行政机关的核查权力行政机关对申请人作出的承诺将根据不同情况,运用多种方式进行事中事后核查。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应依法公开承诺书、明确公开范围及时限等内容。(九)不实承诺的责任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三、申请人承诺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二)自身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等,具体是:(三)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愿意配合行政机关依法对上述内容进行调查、核查、核验;(五)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申请人签名/盖章:行政机关(公章):年月日年月日(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