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态化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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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态化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方案为持续从源头打击治理非法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坚决遏制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坚决防范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持续深化巩固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成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市、县关于常态化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不断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深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常态化抓好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坚决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发生,促进*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为推动小箸镇高质量发

2、展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二、工作目标要紧紧围绕“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预防和减少一般事故”为目标,进一步树牢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全面总结推广2022年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好的经验和做法,以更高站位、更严要求、更高标准、更硬措施,强化源头打击治理和防范,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秩序,建立完善“打非治违”长效机制,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通过常态化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倒逼各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推动风险防控能力显著提升、安全治理水平不断提高,确保全镇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三、工作原则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3、各村(社区)、部门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坚持“四个一律”(对企业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取缔;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进行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从严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坚持“五个一批”(依法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彻底治理一批重大事故隐患,关闭取缔一批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联合惩戒一批严重失信企业,问责曝光一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的单位和个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最大限度压缩非法违法行为生存空间

4、。四、打击治理重点各村(社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实际,对照以下打击治理重点,深入研究本辖区本行业领域每年“打非治违”重点,严格贯彻落实。(一)非法违法行为打击治理重点1.重点打击的非法行为:(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出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以及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2)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3)相关证照被依法暂扣后,仍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后,未经验收擅自恢复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4)被依法关闭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5)

5、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要求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6)其他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责任单位:镇属各部门、各村社区)2.重点打击的违法行为:(1)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危险物品的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2)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3)建设项目违反安全设施“三

6、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规定,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或投入生产、使用的;(4)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5)安全距离、安全通道等不符合安全规定的;(6)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7)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8)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

7、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到位的;(9)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的;(10)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11)未按照教育培训计划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教育培训走过场、弄虚作假的;(12)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责任单位:镇属各部门、各村社区)(二)各行业领域打击治理重点1.交通运输:(1)“两客一危一货一面”、校车等重点车辆酒驾、毒驾、闯红灯、“三超一疲劳”、驾乘人员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2)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经营活动的;(3)营运车辆不按规定安装或正常

8、使用车载终端实时监控设备的;(4)高速公路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客运车辆违法停车、违法上下乘客,货车违法停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行人违法上高速公路的;(5)货车、拖拉机、摩托车非法载人的;(6)面包车、私家车、“营转非”大客车、网约车等非法违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7)违法违规装载、运输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8)大型客、货车在高速公路长时间占用超车道行驶的;(9)救护车未按“一车一档”规定进行管理的;(10)渔业船舶自用船舶非法载客运输的;(11)在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排污、倾倒垃圾,擅自建造建(构)筑物、施工作业的。(责任单位:镇派出所交管站、各

9、村社区)2 .建筑施工:(1)建设工程违法发包、违法分包、违法转包,无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2)高边坡、深基坑、高支模等危险性较大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未按程序审批或未按审批方案实施的;(3)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重大变更未按程序重新报审,现场擅自实施的;(4)现场施工违反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的;(5)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专职安全员,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安全专监等关键岗位管理人员不到岗履职;(6)建筑起重机械不按规定备案、登记、使用的;(7)高空作业防坠落措施不到位,临边洞口防护不到位的;(8)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

10、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随意压缩合同工期的;(9)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施工单位挪用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10)建设单位未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及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的;(11)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任单位: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各村社区)3 .城镇燃气:(1)燃气场站设施防火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的;(2)未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

11、事燃气经营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经营,从业人员无证上岗,企业不落实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3)非法违法储存、运输、充装、销售燃气,违规存放使用气瓶的;(4)生产、销售和安装不符合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设备和配件的;(5)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不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或安装后不能正常使用的;(6)燃气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入户安全检查的。(责任单位: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各村社区)4,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1)建设项目未经安全评价或审查的、建设项目及重大变更未履行审批手续的;(2)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的;(3)非法出租厂房、设备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4)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未委托具有危险

12、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和从业人员承运,无详细出入库台账;违法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5)重大危险源未开展治理或管控的;(6)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的;(7)不按照核定荷载质量和介质装载危险化学品的;(8)在油气长输管道保护范围乱建、乱挖、乱钻、乱采和违规爆破破坏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9)危险工艺自动控制系统、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设施未按照国家要求正常投入运行的;(10)温度、压力、液位、紧急切断、可燃有毒气体泄漏检测等安全设施损坏未及时修复,擅自拆除、停用或关闭安全设施的;(三)实施动火、受限空间、盲板抽堵等特殊作业未按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规定

13、的;(12)非法违法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废弃、处置醇基燃料的;(13)各类非法违法“小化工”、非法制售成品油“黑窝点”,流动罐车及自用油对外销售的。(14)非法生产、经营、储存;(15)多股东各自独立组织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16)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违法跨省运输黑火药、引火线的;(17)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存在“前店后宅”“下店上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单位:应急工作服务中心、镇派出所、各村社区)5 .消防:(1)重点打击用于生产经营或租住的自建房和沿街门店未实现生产经营和居住区域完全防火分隔,屋顶、围护结构、房间隔墙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或易燃材料搭建,未按要求安装火灾自动报警设施的;

14、(2)公众聚集场所未办理告知承诺或开业前检查擅自营业,单位控制室值班员未持证上岗或不能熟练掌握应急处置程序,未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堵塞、占用、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的;(3)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4)破坏建筑物的防火、防烟分区的;(5)违规电焊使用明火作业的;(6)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7)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违规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障碍物的;(8)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建筑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9)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未持证上岗的。(责任单位:镇

15、消安力、退役军人服务站、各村社区)6 .民爆物品:(1)生产、销售、购买民爆物品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2)未按规定配备合格押运人员,违法违规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3)未按规定储存民爆物品并落实安全“四防”措施的;(4)储存库安全评价报告过期失效的;超员、超量、超产、超时行为的;(5)爆破作业单位民爆物品发放领取、现场使用、爆后检查、清退、销毁不规范的;(6)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7)爆破作业现场管理混乱,超员作业、“假销毁真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单位:镇派出所、交管站、各村社区)7 .工贸:(1)有限空间作业未对照安全生产4项重大检查事项进行自查自改,消除

16、安全风险隐患的;(2)未制定和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无专人负责监护的;(3)工业企业使用煤气发生炉未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的;(4)煤气发生炉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和休息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未按期进行检测的;(5)煤气巡检未佩戴便携式煤气报警仪的;(6)煤气管道未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规范设置放散管的;(7)煤气排水管未规范设置;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的;(8)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在车间入口未设置总管切断阀的;(9)使用煤气的烧嘴等燃烧装置,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快速切断阀等非法违法行为的;(10)煤气爆炸危险环境1区未采用符合要求的防爆型电气设备的;(11)涂装掉漆间和喷漆室未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或者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12)食品生产经营户燃气油炸锅未设置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13)白酒勾兑、灌装场所和酒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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