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地产市场“双随机”检查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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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房地产市场“双随机”检查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双随机”检查工作,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物业管理条例及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省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含营销策划中介机构)和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项目)进行“双随机”检查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以下简称省厅)负责全省房地产市场的“双随机检查工作。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下辖县(市、区、管委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市场的“双随机检查工作。第四条房地产市场“双随机”检查按检查对象分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项目)四个类别,不同类别“双随机”检查可分别开展或联合开展。省级各类别“双随机”检查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每次抽查该类企业或项目不少于30个。各市、县(区、管委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率、检查内容和检查企业对象数量,但检查频率不少于两次。第五条省厅负责建立和管理全省房地产市

3、场“双随机”检查系统,完善全省检查人员库和检查对象库(企业库和项目库)。省级检查人员库包括省厅房地产行政管理人员、省级房地产行业专家以及各市级检查人员库人员;市级检查人员库包括设区市及所辖县(市、区、管委会)房地产行政管理人员、市级房地产行业专家。省厅负责完善和维护省级检查人员库信息,各设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完善维护市级检查人员库信息。检查人员库人员信息应当定期更新,检查人员库人员信息包括检查人员姓名、性别、年龄、专业、职称或职务、工作单位、工作所在市(县、区)、联系电话等。第六条入选检查人员库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房地产行政管理人员或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房地产经济、估价、经纪

4、、工程类职称或物业管理类职称)的房地产行业专家,熟悉相关业务、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二)身体健康,年龄65周岁以下,无违法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正派、廉洁自律、热心协助各级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四)遵守纪律、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第七条开展房地产市场“双随机”检查前,应制定具体检查方案,明确检查企业(项目)类别和各类别检查企业(项目)数量,由负责牵头部门2名工作人员,随机从该检查类别的对象库中,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被检查企业(项目)。依据检查对象分布情况从检查人员库中,随机抽取检查人员组成若干个检查小组,每个小组不少于2人,其中具有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不少于

5、2人,负责1-2个设区市的“双随机”检查。根据抽查地域回避、利益回避、申请回避等原则,不宜成为检查人员的或由于检查人员自身原因不能参加检查的,可以递补抽取检查人员。第八条开展房地产市场“双随机”检查前,应当制定本次检查内容清单。房地产市场“双随机”检查可分为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全面检查即对照检查内容清单(详见附件1)实施全面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专项检查应根据实际需要,选取部分内容实施检查。笫九条检查组实施检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调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档案资料;(二)现场检(核)查,明察暗访;(三)查看企业相关证件,以及相关的档案文件等资料;(四)要求企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到场配合

6、检查;(五)其他依法需要采取的措施。第十条对于检查中发现存在的问题,检查组应当立即责令企业立即或限期整改,并书面反馈整改结果;对于较复杂的,检查组应当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交由属地房地产主管部门作进一步调查核实;对发现非本部门权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线索,要求属地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求属地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第H一条检查组实施房地产市场“双随机”检查时,应当对照事先制定检查内容清单逐项核查,将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填写“双随机”检查记录表,“双随机”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录入“双随机”检查系统。照片、录音、录像以及处罚整改档案等现场检查材料保存期限

7、不少于10年。笫十二条房地产市场“双随机”检查结束后,将在省住房城乡建设信息网上公布检查情况和对违法违规企业的处理情况。检查结果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相关数据自动推送给相关信用评价系统。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住建厅负责解释。根据国家政策变化和行业发展需要,省住建厅将及时调整福建省房地产市场“双随机检查内容清单。附件:L福建省房地产市场“双随机”检查内容清单(全面检查事项)2.房地产市场“双随机”检查记录表(模板)附件1福建省房地产市场“双随机”检查内容清单(全面检查内容)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双随机”检查内容(一)房地产开发行为检查内容违

8、规行为处理建议1.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合法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是否按要求完成资质年检、及时办理证书内容变更手续。应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并作为失信行为记入信用档案。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2.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9、。应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并作为失信行为记入信用档案。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3.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及时在“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维护企业相关信息,是否及时、准确填报开发销售等统计月报等信息。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并作为失信行为记入信用档案。4.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收取的购房首付款是否全部进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应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并作为失信行为记入信用档案。按照城市商品房预售

10、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5.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规范使用预售资金。应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并作为失信行为记入信用档案。按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6.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将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应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并作为失信行为记入信用档案。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

11、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M青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应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并作为失信行为记入信用档案。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

12、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二)房地产销售行为检查内容违规行为处置建议1.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发布的房源信息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存在虚假夸大宣传、哄抬房价信息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内容。应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并作为失信行为记入信用档案。按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2.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委托有备案的营销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应责令企业立即

13、整改,并作为失信行为记入信用档案。3.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存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预售款。应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并作为失信行为记入信用档案。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4.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责令企业立即整改,直至暂停企业网签资格,并作为失信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房地产开

14、发企业是否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可售房源对外销售,是否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炒卖房号。责令企业立即整改,直至暂停企业网签资格,并作为失信行为记入信用档案。6.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预售方案,销售状态及房源限制等情况。责令企业立即整改,直至暂停企业网签资格,并作为失信行为记入信用档案。7.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一房一价表,是否明码标价对外销售,是否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房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责令企业立即整改,直至暂停企业网签资格,并作为失信行为记入信用档案。8.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捆绑搭售车位、装修等,或者附加条件等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15、。责令企业立即整改,直至暂停企业网签资格,并作为失信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同时将违法违规线索移交当地物价部门。9.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在当地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准入手续,是否限制、阻扰、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责令企业立即整改,直至暂停企业网签资格,并作为失信行为记入信用档案。10.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依规与购房者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系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规定期限内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并作为失信行为记入信用档案。IL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一房多卖,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责令企业立即整改,直至暂停企业网签资格,并作为失信行为记入信用档案。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将违法违规线索移交当地公安部门。12.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通过更改预售合同、变更购房人等方式,协助购房人投机炒作未交付的商品房。责令企业立即整改,直至暂停企业网签资格,并作为失信行为记入信用档案。13.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是否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责令企业立即整改,直至暂停企业网签资格,并作为失信行为记入信用档案。按照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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