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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海淀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工作措施的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为深入落实“七有”“五性”工作要求,贯彻落实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京医保发(2022)37号)文件精神,提升海淀区医疗救助制度托底保障能力,促进接诉即办源头治理,有效化解社会困难群体就医保障待遇引发的社会矛盾,结合区域实际,研究制定了海淀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工作措施(以下简称工作措施)。二、主要内容工作措施主要包括实施范围、费用保障范围、托底保障水平、原区级参照医疗救助待遇人群救助办法、规范经办管理服务和工作要求六部分。“实施范围”部分明确海淀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实施范围主要为海淀区户籍社会救助对象;“费用保障范围”
2、部分明确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门诊、住院费用,相关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托底保障;“托底保障水平”部分明确社会救助对象医疗保障执行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京医保发(2022)37号)文件规定的待遇后,经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门诊和住院救助及其他政策类救助赔付后医保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累计超过1000元且在当年政府为该群体购买的补充商业保险免赔额以下的部分,按照50%给予区级补充托底保障,全年救助最高支付限额2万元;“原区级参照医疗救助待遇人群救助办法”部
3、分明确原区级参照医疗救助待遇享受人群,含退养人员和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参照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京医保发2022)37号)文件明确的医疗救助标准享受医疗救助待遇。由区医保局申请资金预算,医疗费用审核由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负责。其中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身份和人员名册由区委社工委认定和提供;“规范经办管理服务”部分明确各街镇便民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录入、申报职责;区医保局对救助信息审核、复核、支付职责;“工作要求”部分明确各相关单位和各街镇各相关部门主要职责及要加强工作协同,做好部门政策与医疗救助政策的衔接等工作要求。三、实施时间海淀区社会救助对象及原区级参照医疗救助待遇人群医疗费用发生在2023年1月1日(含)之后的,按照本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