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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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若干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市级财政科研经费改革,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能动性、创造性,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创新局组织起草了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背景和过程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工作,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我市认真落实中央和省的决策部署和改革精神,坚持把科技创新作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先后制定

2、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方案(珠财(2017)182号)和珠海市财政局关于优化财政科研资金管理提升科研资金绩效的通知(珠财(2019)105号)等政策文件,不断优化财政科研经费管理。2022年5月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2)14号),共提出26条政策,主要从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完善经费拨付机制、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投入与支持方式、改进科研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等7个方面对现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作出改革完善。同时,要求各地市要参照本意见精神,

3、结合实际,改革完善本地区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根据上述文件工作要求,2022年6月,市财政局联合市科技创新局组成工作小组,梳理我市现行政策,并选取代表性科研机构和、在珠高校、相关企事业单位进行了书面调研,深入了解我市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各单位对我市科研经费管理改革的具体诉求。基于前期充分调研,按照“能放则放、能简则简”的原则,研究形成了实施意见。二、主要参考依据(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2)14号)(三)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三

4、、主要内容和特点基于前期政策梳理和调研发现问题,参照国家、省的意见办法,我市实施意见围绕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完善科研项目经费绿色拨付通道、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投入与支持方式、改进科研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等提出七个方面22条具体措施。主要内容为:(一)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本着应放尽放的原则,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科研经费使用自主权。主要对简化预算编制科目、下放预算调剂权、推进科研经费包干制试点等内容作出规定。预算科目精简为设备费、业务费、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3项,精简费用测算说明,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需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

5、需“事无巨细”逐项列明。下放设备费和间接费用调剂权,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自主调剂。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自主据实安排。将人才类、基础研究类、软科学研究类中部分实行定额自主的科研项目纳入“包干制”试点范围。(二)完善科研项目经费绿色拨付通道我市的亮点做法,针对前期调研发现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中存在的痛点堵点,在资金拨付流程上做出相应优化,进一步推动科研经费跨境自由流动,有效提高科研经费拨付效率。主要对科研经费拨付账户、拨付进度、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跨境拨付等内容作出规定。可根据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通过其他直接支付方式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或专

6、用存款账户。允许在部门预算批复前预拨科研项目经费,切实保障科研活动需要。明确科研资金拨付时限,建立科研经费到账反馈机制。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验收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深化珠港澳科技创新合作交流,允许符合条件的市级科研项目经费跨境流动。(三)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进一步加大对科研人员的创新激励,不断激发科研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要对间接费用比例、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开支范围、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激励等内容作出规定。实施意见明确不再分级设定比例,统一提高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至不超过3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进一步提高至不超过

7、60%。间接费用可全部用于绩效支出。扩大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开支范围,允许将科研辅助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科目列支。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力度,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四)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聚焦经费报销中存在的问题对症下药,主要从4个方面减轻科研人员负担。一是全面落实科研助理制度,鼓励项目承担单位通过购买财会等专业服务方式充实科研财务助理队伍,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二是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允许科研活动所需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业务费中列支;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

8、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实行包干制。三是优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项目承担单位依法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审批部门应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四是改进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方式,对为完成科研项目任务目标,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因公出国(境)经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按业务类别单独管理,与行政管理费用有所区别。(五)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投入与支持方式主要对财政科研经费投入渠道、推行“预算+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优化财政投入机制等内容作出规定。发挥财政经费的杠杆效应和导向作用,吸引更多社会资金投入科技创新。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实行“预算+负面清单”管理模

9、式,赋予更大经费使用自主权。构建“产业专项资金+市引导基金”的生态协同,探索“补改投”改革,增强财政投入回血增值,反哺科技事业发展。(六)改进科研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主要就健全科研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科研项目经费监督检查等作出规定。加强分类绩效评价,健全差异化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强调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主管部门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创新监管方式,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监管效率。对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七)组织实施主要对及时清理修改相关规定、加大政策宣传培训力度、强化政策落实督促指导等相关要求作出规定。实施意见在多方面都作出新的规定,要推动新旧政策顺利衔接,及时清理修改相关规定。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确保科研人员、财务人员、审计人员充分理解政策措施。各相关部门要加强跟踪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确保改革取得新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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