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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建立完善出租汽车行业信用体系,提升巡游出租汽车服务水平。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22)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考核范围为本市市区内所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第三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组织实施市区
2、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第二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划分第五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AAA级、AA级、A级和B级。第六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一)遵守法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二)安全生产:参加教育培训和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等情况;(三)经营行为: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经营违法行为等情况;(四)运营服务:文明优质服务、维护乘客权益、乘客投诉等情况。第七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20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为10分。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从业资格证件但在考核周期内未注册在岗的,不参加服务
3、质量信誉考核。违反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的,一次扣分分值分别为:1分、3分、5分、10分、20分五种,扣至0分为止。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加分累计不得超过10分。第八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一)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20分及以上的,等级为AAA级;(二)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1119分的,等级为AA级;(三)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410分的,等级为A级;(四)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03分的,等级为B级。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注册在岗时间少于6个月的,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为AA级。第九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拾金不昧等先进
4、事迹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和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给予相应加分奖励。第三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第十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第十一条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和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计分,分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驾驶员。双方共用一个计分系统,结果互认并建立信息抄告制度。第十二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一个考核周期届满,经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后,该考核周期内的扣分与加分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第十三条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和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进行
5、申诉。经调查核实申诉属实的,应予以更正。第四章奖惩措施第十四条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要利用交通主管部门网站或其他方式定期公布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第十五条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根据每年度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采取以下奖惩措施:(一)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考核等级为AAA级的,予以表彰,并作为评星评优奖励的重要依据;(二)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考核等级为A级的,予以服务质量信誉风险提醒;(三)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考核等级为B级的,责令整改并对驾驶员进行培训教育。第十六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一个考核周期届满,经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后,该考核周期内的扣分
6、与加分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第十七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计至3分及以下的,应当在计至3分及以下之日起15日内,完成违规教育学习,并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到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清除计分手续,方可重新上岗。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应将有关信息录入出租汽车驾驶员数据库,清除培训前的扣分和加分。在本次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周期内,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第十八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将其列入不良记录驾驶员名单,对社会公示,不得继续从事巡游出租车经营:(一)在考核周期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综合得分为。分,且未按照规定参加培训的;(二)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均为B级的;(三)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综合得分有两次以上被计至3分及以下的;(四)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未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的;(五)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行为或服务质量事故的。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考核办法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