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水电站报废退出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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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CCS点击此处添加CCS号B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TXXXX-2023小水电站报废退出指引GuidelinesfordecommissioningofsmaIIhydropowerstations(送审稿)(本草案完成时间:2023年2月8日)在提交反馈意见时,请将您知道的相关专利连同支持性文件一并附上。2023 -XX-XX 发布2023-XX-XX实施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目次前言I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总则25报废退出条件与方式2K1一般规定2K9报废退出条件2K?报废退出方式36报废退出申请与验收3fi.I小水电站报废退出申请32小水电站报废退出验收3

2、7水工建筑物拆除471一般规定47.1)挡水建筑物47泄水建筑物574引水建筑物57S厂房及附属结构57河道与其他设施58设施设备拆除61一般规定6R、机电设备6ft1X金属结构69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7Q.I一般规定752环境保护方案7QA水土保持方案710社会稳定风险分析711费用估算与效益分析812善后处置8附录A(规范性)水电站报废申请书9附录B(规范性)小水电站报废退出实施方案编制(格式)14B.1小水电站报废退出实施方案编制格式封面14B.2小水电站报废退出实施方案提纲15附录C(规范性)水电站报废退出验收申请书(格式)17附录D(规范性)小水电站报废退出验收指引20D.1小水电站报

3、废退出验收指引20D.2小水电站报废退出验收意见格式20参考文献22本文件按照GB/T 1. 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起草。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本文件由广东省水利厅提出并组织实施。本文件由广东省水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GD/TC139)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小水电站报废退出指引1范围11本文件规定了小水电站报废退出条件与方式、报废退出申请与验收、水工建筑物拆除、设施设备拆除、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善后处置等相关工作的技术要求。12本指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单站装机容量50MW及以下,以发电为主要任务的小

4、水电站的报废退出。具有综合利用功能电站的报废退出可参照执行。13小水电站报废退出除应符合本指引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的规定。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口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口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30951小水电机电设备报废条件GBT50876小型水电站安全检测与评价规范SL189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SL226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报废标准SL274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SL282混凝土拱坝设计规范SL319混凝土重力坝设计规范

5、SL605水库降等与报废标准SL/T791水库降等与报废评估导则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小水电站sma11hydropowerstations单站总装机容量50MW及以下的水力发电站。12报废退出decommissioningofsmaIIhydropowerstation小水电站因发电功能终止所进行的拆除或部分拆除主要建筑物、设备设施的处置过程。33生态环境影响ecologicalenvironmentimpact由小水电站报废退出导致原电站影响范围内的水、土壤和物种等自然环境因素在物理化学、生态方面的变化。a4拆除removal按照小水电站报废退出要求对水工建筑物、设施

6、、设备全部或部分拆卸、转移、处置的过程。改造renovation小水电站各类建筑物、设施、设备不能满足安全、功能、环保、职业健康等要求,为使工程能够继续发挥发电及其他水库功能或功能提升所进行的拆除、重建、修复、更换、维修等处置过程。3 6生态流量ecologicalflow满足小水电站拦河设施下游河道生态保护要求、维持生态系统基本结构和功能所需的流量及其过程。4总则4 1小水电站报废退出应考虑与上、下游已建和在建涉水工程的相互影响,通过资料收集和实地调查,了解报废退出小水电站在流域内发挥的作用和利益相关方的关切。5 2在小水电站报废退出实施前,应研究小水电站报废退出后承担其他工程任务的可行性和

7、合理性,有条件时宜将其改造成承担新工程任务的项目。d3小水电站报废退出实施过程中应采取技术可行、安全可靠的有效措施,切实保障电站合理、有序退出。5报废退出条件与方式6 1一般规定1.1.1 主要功能丧失、发电效益严重衰退、具有重大安全问题、存在重大环境负面影响或有其它特殊原因需要报废退出的小水电站,应开展报废退出。1.1.2 小水电站报废退出应基于工程安全状况、社会影响、生态环境影响和成本效益,在比较更新改造和调整运用方式的基础上,分析报废退出的必要性和论证报废退出方式。1.1.3 小水电站报废退出应在现状调查的基础上,广泛收集工程安全状况、运行管理、功能和效益、经济与社会影响、环境影响等基础

8、资料,遵循经济、社会、环境总体最优原则,兼顾利益相关方的基本需求和利益,合理利用水资源,提出科学合理的报废退出方式。52报废退出条件5. 2.1可能导致小水电站报废退出的条件一般包括下列方面:a)附属水库大坝对上下游公共安全存在重大影响;b)工程项目已不符合国家、地方现行的政策法规要求;c)不满足流域或区域环境保护、生态修复的需要;d)原设计工程任务或功能变化或消亡;e)水力资源变化等原因导致工程运行不经济;f)大坝、引水发电系统及其相关设施、设备老化、损坏,存在严重安全性问题,且其设施恢复、修缮、改造经济上不合理,技术上不可行。g)其他原因需要报废退出的。6. 2.2针对拟报废退出的小水电站

9、安全性问题应考虑下列方面:a)主要建筑物老化、存在严重缺陷;b)建筑物的稳定、强度不满足标准要求;c)泄水建筑物或设备不能正常运行;d)泄水建筑物泄流能力不满足标准要求;e)根据工程监测和运行资料,建筑物处于不良运行状态;f)水库淤积严重,威胁工程及河道泄洪和生态环境安全;g)发电系统老化,难以安全正常运行。53报废退出方式7. 3.1小水电站报废退出方式可采用下列方式之一:a)水力发电功能和其他功能全部终止;b)水力发电功能终止,其他功能全部或部分保留。5.3.2小水电站报废退出方式,宜结合地区、流域发展规划和河流(河段)水资源开发规划及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分析研究综合利用和利益相关方对本工程

10、的要求,经技术经济分析比较确定。5.3.3水力发电功能和其他功能全部终止,且总库容超过10万才以上时,小水电站报废退出应满足行业标准SLT791SL605的相关规定。5.3.4水力发电功能终止,其他功能全部或部分保留的工程,应按相应现行国家、行业技术规范,重新确定工程任务、等别、建筑物级别、洪水标准,完善消能、应急电源、生态流量泄放等设施设备,明确管理机构,落实管理责任。6报废退出申请与验收61小水电站报废退出申请6.1.1 小水电站报废退出申请方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小水电站报废退出申请书、小水电站报废退出实施方案等相关资料。申请书格式按照附录Ao6.1.2 申请报废

11、退出方应编制小水电站报废退出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综合考虑小水电站的生态环境影响、综合功能、社会影响、航运影响和地理位置等因素,以工程拆除措施、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风险防范与化解措施、善后处置措施等为重点。实施方案报告格式参考附录B。6.1.3 在自然保护地等具有特定要求的地区开展报废退出工作前,需向自然保护地等管理单位提出申请。6.1.4 自然保护地内的小水电站报废退出,实施方案中应论证小水电站报废退出实施对自然保护地的生态环境影响。6.1.5 2小水电站报废退出验收6.2.1 报废退出工作完成后,由电站报废退出申请方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验收申请格式见附录Co6.2.2 水行政主

12、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小水电站报废退出工作进行验收。小水电站报废退出验收指引见附录Do6.2.3 小水电站报废退出验收应满足以下条件:a)注销相关证照、解除上网购售电合同;b)报废退出实施方案确定拆除的设施设备已拆除,要求封堵的取水口已封堵;c)报废退出实施方案确定保留的设施设备,已落实管护责任主体;d)报废退出实施方案确定的生态修复措施,已按要求落实;e)报废退出实施方案提出的风险防范与化解措施,己按要求落实。7水工建筑物拆除71一般规定7.1.1 水工建筑物拆除过程中,其整体稳定性应满足相应建筑物级别的安全控制标准。不拆除的水工建筑物应满足后续使用功能、安全运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7.1

13、.2 水工建筑物拆除应编制拆除方案,分析研究建筑物拆除和拆除后工程区场地恢复的目标及要求,选择科学合理的拆除方案,以降低工程拆除成本,减少对环境的不利影响。7.1.3 建筑物拆除方案应根据报废退出方式以及建筑物类型、结构形式,拆除过程中的安全风险、水位控制条件、对主要区域河段影响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7.1.4 建筑物拆除方案应包括拆除的最终要求、泄水方案、拆除内容、各部位拆除时序安排、拆除施工方法、拆除工程量、拆除料再利用等。7.1.5 水工建筑物拆除的最终要求应根据报废退出方式和工程区场地恢复要求确定,应考虑下列方面:a)保留或变更的工程任务;b)行洪和防洪安全要求;c)大坝及其他建筑

14、物的结构破损和老化程度等;d)后期运行维护的要求;e)建筑物拆除方案及费用;f)水库泥沙滞留或排泄要求;g)上、下游社会环境要求;h)建筑物历史文化价值评估;D管理单位的要求。7.1.6 全部拆除的大坝在确保河床满足冲蚀的前提下,拆除后的底高程宜不高于现状河床高程,并与上、下游河床平顺衔接。7.1.7 建筑物拆除期间工程泄流能力应满足洪水设计标准和控制水位的要求,下泄流量控制应满足下游防洪安全、水库泥沙排放、下游区域环境影响等方面的要求。7.1.8 坝体拆除过程中,与其配合的泄水建筑物泄流冲刷不能影响建筑物安全。7.1.9 建筑物局部拆除时,应对其保留部分的结构稳定性、耐久性进行评价,对不满足

15、要求的应提出处理措施。7.1.10 建筑物拆除方案宜考虑拆除料再利用,并按再利用要求细化方案。7.1.11 建筑物拆除前降低库水位时应控制水位下降的速度,避免坝面和库岸发生滑塌。7.1.12 建筑物拆除后的工程区场地应满足新的使用功能要求。7.1.13 施工过程中应对拆除建筑物及周边山体进行安全监测,并做好相关的施工应急预案。72挡水建筑物7.2.1重力坝拆除过程中坝体坝基强度和稳定应根据行业标准SL319进行复核,满足特殊组合的要求。7.2.2拱坝拆除过程中坝体强度、坝肩稳定应根据行业标准SL282进行复核,满足特殊组合的要求。7.2.3土石坝拆除过程中坝体渗透稳定及坝坡稳定应满足行业标准SL274、SL189的要求,其坝坡抗滑稳定安全系数宜按非常运用条件I确定。7.2.4混凝土坝拆除过程中可采用部分坝段缺口过流。7.2.5 采用爆破拆除的,应控制爆破参数,必要时可对坝基或拱座岩体、岸坡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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