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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代表与供应商存在经济利益关系是否应该回避?问:张某为某技术学院系主任,与某技术学院和其余10个自然人共同签订共同组建产学研实体的协议,注册成立了一家产学研公司。在某技术学院的一项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项目中,该产学研公司参加项目竞争,张某也作为采购人代表被推荐担任本项目竞争性谈判小组成员,并参与了该项目谈判。此种情形下,张某与供应商某产学研公司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是否应当回避?答:政府采购活动中,为了确保评审的公平、公正,防范评审中出现倾向性或不公正评审的行为,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采购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谈判小组成员、询价小组成员等必须回避。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J本项目中,采购人代表张某是参加竞争性谈判的某供应商的股东,与该供应商具有经济上的利益关系,可能会影响评审的公正性,依法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