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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星定位装置及监控平台安装与使用管理制度1.目的为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应用信息化技术,完善监控技术手段,特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的营运车辆和从业驾驶员。3 .引用文件3.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3.2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3.3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3.4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3.5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3.6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808)4 .管理职责4.1 公司安技科负责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监控平台的考察和选用、安装和使用管理。4.2 公司
2、设立动态监控值班室,配备专用监控计算机,应指派专人负责动态监控的管理并设置专职监控人员对营运车辆实行24小时实时监控。5 .内容及要求5.1 卫星定位装置及监控平台5.1.1 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的安装范围1)道路出租汽车运输车辆;5.1.2监控平台和联网监控系统的要求1)监控平台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2)车载终端要按规定接入符合交通部要求的监控平台和全国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3)建立或租用监控平台时,要执行交通部的相关规定。5.1.3监控平台运行规定1)定期检查车载终端的运行情况,建立车载终端档案,记录安全时间、使用情况、维护情况、车辆在线情况等项目。2)及时向上级监
3、控平台传输定位数据,发现中断等事件,要及时处理。3)要将车辆和驾驶员的相关信息录入监控平台。4)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监控车辆行驶和驾驶员的动态情况,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对出现的异常动态,及时上报和通报车辆。5)要建立驾驶员超速、疲劳驾驶、故意破坏卫星定位装置、随意停车、变更路线、路途上下乘客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登记处理台账,并及时纠正和处理,记录应保存至少3年时间。6)要根据天气条件、道路情况等的变化,适时及时设定车辆运行速度,确保安全;要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账,及时登记和发布。7)对营运车辆运行过程实行实时监控;并对行业监管平台的指令即时应答,执行安全指令内容。5.2 监控值班5.2.1 设置专职的监控
4、岗位,配置足额监控人员,实行24小时动态监控。监控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知识和能力,胜任监控工作,履行安全职责。5.2.2 监控人员应轮换值班,因故不能值班时,应提前申请调换。值班期间,监控人员不得脱岗、离岗,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5.2.3 监控人员对上级监管平台发出的指令,应及时做出回应,同时要汇报公司安技科。5.2.4 监控人员应按规定及时填写动态监控工作台账,包括上级下达的指令。5.2.5 监控人员对车辆超速、驾驶员疲劳驾驶、车载终端失效、非站点停车等现象,及时纠正驾驶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并登记台账。5.2.6 监控人员应定期接受安全培训,提升监控业务水平。527监控人员应定期总结监控工作
5、中出现的新现象、新问题,要报告安技科,以便制定应对措施。5.2.8 监控人员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5.2.9 公司应为监控人员提供满足规定的工作条件。5.3 监控值班室职责5.3.1 负责本公司动态监控管理系统的日常监控及各类监控信息数据的处置、登记、归档。5.3.2 监控公司动态监控设备运作情况,组织解决硬件、软件方面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证动态监控管理系统正常工作。5.3.3 组织人员总结分析驾驶员(车辆)违规情况,掌握其规律,提出改进办法。5.3.4 定期检查监控数据记录,确认违规记录,分析管理缺陷,及时堵塞管理漏洞。5.3.5 每月对公司监控系统应用情况进行全面的总结分析,形
6、成书面材料报告本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安全的领导,并在公司安全例会上做专题汇报。5.3.6 落实上级部署的各项监控管理工作,并按时上报相关材料。5.4 从业人员工作要求5.4.1 驾驶员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和企业安全规章制度。5.4.2 驾驶员连续驾驶车辆不得超过4小时涟续驾驶车辆达4小时应停车休息,休息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5.4.3 驾驶人员应熟练掌握动态终端设备的使用方法和基本维护方法,严格遵守执行车辆运行中收到的各种安全指令信息,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杜绝违法违规现象,确保安全运行。5.4.4 驾驶员应负责做好动态终端
7、设备的检查、看管和维护工作。未经责任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拆卸、改装、挪动主机和天线位置,不得私自关闭终端监控系统,不得故意毁坏动态终端设备,否则一切损失由相关责任人自负。5.4.5 当班驾驶员发现动态终端设备有不定位、数据不准确、无法接受信息等异常时,应立即通知本单位责任部门及时进行处理。5.4.6 驾驶员应保持动态终端设备清洁、干燥,附近不得堆放杂物或使用带有金属成分的物品,对设备造成屏蔽或无线干扰;应保持车辆运行过程中动态监控系统正常工作。5.5 设备管理5.5.1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公司现有及新增、更新的所有运营车辆必须安装动态行驶记录仪。5.5.2 公司所有营运客车安装的动态终
8、端设备为带有卫星定位功能的动态监控行驶记录仪。5.5.3 公司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设备的管理,坚决杜绝人为破坏。5.5.4 公司管理部门应与安装厂家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安装专门人员协助安装、维护、更换设备,确保动态终端设备更换、维护、维修到位。5.5.5 车辆动态终端设备的拆装必须经本单位生产、安技科门同意后,由安装厂家进行拆装,各单位派人进行监督,任何人不得私自拆装。5.5.6 已安装动态终端设备的营运车辆必须保持通讯畅通,以便及时联系。5.5.7 各单位应与车辆经营者、驾驶人员签订有效的动态监控安全管理协议书。5.5.8 任何人发现设备异常或故障时都应及时通知本单位责任部门组织进行排除,以保证
9、设备完好,工作正常。5.5.9 公司管理部门对本单位所有动态终端设备每月应至少进行一次逐车逐台的全面排查并建立检查台帐,对有故障的设备应及时联系更换安装,确保动态监控措施的有效实施。5.6 监控管理5.6.1 监控人员应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认真履行动态监控职责。5.6.2 公司监管部门应坚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应设置专职监控人员对营运车辆实行24小时实时监控;应对监控到的每一次违章进行教育、处罚、处理到位。5.6.3 监控人员应全面掌握动态监控操作系统,并对各线路的基本运行条件和交通特点做到全面熟悉掌握。生产部门应加强与安技科门的沟通。确保安技科门及时掌握车辆运行作业计划,保证监
10、控效果。5.6.4 公司应通过对动态监控系统的开发利用,全过程跟踪驾驶员安全行车行为,消除超速、超员、疲劳驾驶、私自包车等各类违章行为,提高安全生产过程预控能力。5.6.5 公司使用自己的监控账号登陆,密码不得外泄,更改密码需经本单位分管安全负责人同意。566对动态监控过程中发现的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非正常线路营运、高速道路违法停车等违法违章行为,应做到及时警告、及时制止、及时处理处罚,并将处理处罚意见形成通报。以此警示其它驾驶员,消除各类违章。5.6.7 严格把好对营运车辆动态终端设备的安全例检和客运客车出站登记关,强化生产和安技科门的联合监督检查,坚决杜绝病车上路。5.6.8 应对驾驶员和
11、乘务员进行营运车辆动态终端设备使用维护的培训学习,使之能够熟练掌握使用方法和设备的一般维护方法,正确处理安全指令。5.6.9 对所有监控车辆视安全条件选择性发送安全警示信息,遇有阴雨、冰雪、浓雾、台风等恶劣天气和突发情况,应随时发送安全调度指令和安全警示信息。5.6.10 监控时对行车过程中的报警及发现的不安全行为,应立即发送安全指令或使用其他通讯方式进行纠正、责令整改并做好记录。5.6.11 监控人员应利用车辆跟踪、位置查询、图片采集、车辆数据分析等功能对营运车辆进行抽查,对发现的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私自加班、私自包车等违规现象,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5.6.12 各单位应每天对监控情况进行汇总
12、、分析,对驾乘人员的违法、违纪、违章、违规行为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及时进行教育处理。5.6.13 监控人员对监控情况应做好各项值班记录,记录填写应认真规范,内容详实、准确。内容包括监控平台状态、上级指令信息、在线情况等。5.6.14 在使用动态监控系统过程中发现的系统问题及缺陷,应及时反馈到集团公司监控中心,统一进行解决处理。5.7 夜间及重点车辆监控5.7.1 将本单位车辆进行分类管理监控。在全面监控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加班车辆及夜间运行车辆的实时跟踪监控。5.7.2 应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加强生产组织部门与安技科门的沟通,对当天运行的加班车辆等运行车辆做好登记,作为重点监控对象,进行实时跟踪
13、监控。5.7.3 加强夜间运行车辆的实时跟踪监控。对夜间运行的车辆,特别时当天22时至次日5时阶段运行的车辆应重点加强安全监控。对属于正常运行的车辆,应加强车辆行驶速度和疲劳驾驶的监控;对非正常运行班次的车辆,应查明是否安排并办理了运行手续,否则由车属单位负责将车辆追回并做出处理。574监控人员承担恶劣天气的预警预报职责。遇有雨、雪、雾、冰冻、大风、冰雹等恶劣天气时,立即在当日5:OO通知到本单位主要领导,并做好相关记录。同时,应密切注意以天气变化情况,随时按领导指令及时启动应急预案。5.7.5 对可以预见的恶劣天气,监控人员应提前一天通知到各单位和所有驾驶员及运营车辆,并做好记录。5.8 行
14、驶速度的界定5.8.1 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公路上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70公里。5.8.2 在同方向划有2条机动车道且没有限速标志、标线或封闭车道的公路上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5.8.3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5.8.4 在有限速标志的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速度。5.8.5 超速驾驶的定义: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速超过10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5.8.6 因天气和道路因素限制时,公司要设定低于道路设计的行驶速度;超过该速度时,也视为超速驾驶。5.8.7 夜间行驶时,车速应控制在该路段日间限制速度值的80
15、%以内。5.9 疲劳驾驶的界定客运车辆驾驶员连续驾驶车辆4个小时未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或者没有替换驾驶员的;24小时内连续驾驶车辆超过8小时的,均视为疲劳驾驶。5.10 处罚规定5.10.1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实行安全管理处罚。5.10.2 车辆经营者、驾驶员应服从上级部门对其违法、违章、违规行为做出处罚。5.10.3 由于设备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明显数据失实报警信息,各单位负责进行核实处理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报公司监控中心。否则,视监控设备正常处理。5.10.4 发现驾乘人员私自拆卸、关闭动态终端设备,蓄意破坏、抽取动态终端设备SIM卡的。对集约化驾乘人员罚款2000元,造成设备损坏的损失自负;对承租车辆经营者罚款2000元,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5.10.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处5002000元罚款:1)未经生产部门安排,私自包车或私自改变运营线路的;2)强令驾驶员违章作业过着恶劣天气情况下擅自冒险运行的;3)私自聘用驾驶员、所驾驶车辆与驾驶员信息不符的;4床用技术措施造成动态终端设备信号屏蔽、通讯干扰、不定位的;5)不服从安全管理检查、拒绝检查的;6)出现不安全行为后,拒不服从管理、拒不接受处罚的;7)超员运输的,交通部门的相关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