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20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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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精神,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2)14号)要求,深入推进我市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科研经费管理机制,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激励科研活动多出高质量科技成果,为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现就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一)简化预算编制。进一步精简合并预算编制科目,科研项目直接费用预算科目统一精简为设备费、业务费、直接人力资源

2、成本费三大类。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可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提供明细。与科研项目直接相关的计算类仪器设备、软件工具,及仪器设备的租赁、现有仪器设备的升级改造等支出均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参与项目研究的科研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工资性支出或劳务支出可在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科目列支。合并项目评审和预算评审,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项目预算评审应重点审核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不纳入预算评审内容范围。(市项目主管部门、市财政局负责落实)(二)下放预算调剂权。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进一步下放项目预算调剂权。设备费和间接费用均

3、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实际需要自主调剂,间接费用可在核定比例范围内调增、调减。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直接费用调剂权全部由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项目实际自主安排。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完善内部科研项目和财务管理制度,规范预算调整审批程序,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调剂手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三)推进科研经费包干制试点。在人才类、基础研究类、软科学研究类等定额资助的科研项目中推行经费包干制试点,不再编制明细费用科目预算,实行经费使用“负面清单”管理。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作风学风诚信要求和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可根据实

4、际需要自主决定使用项目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制定经费包干制相关内部管理规定。选择部分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独立法人科研机构开展经费包干制试点。(市财政局、市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二、完善科研项目经费绿色拨付通道(四)科研经费可直接拨付至资金使用单位基本户或相关账户。对承担财政科技计划的项目单位,可根据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通过其他直接支付方式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市财政局、市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五)加快经费拨付进度。市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在部门预算批复前预拨科研经费。有关部门要加强经费拨付与项目立项的衔接,在项目

5、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将经费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项目负责人,确保项目负责人等科研人员能及时掌握市级财政经费拨付到账情况,保障科研活动顺利开展。项目牵头单位要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及时将经费拨付至项目参与单位。(市项目主管部门、市财政局,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六)优化结转结余资金管理。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验收结论为通过的,且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无不良科研信用记录的,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应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项目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

6、进度。除涉密项目外,结余资金情况作为项目验收情况信息主动公开,接受监督,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备。(市项目主管部门、市财政局,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七)畅通财政科研经费跨境流动。进一步推动科研经费跨境自由流动,深化珠港澳科技创新合作交流。鼓励、支持珠海市内企业联合港澳地区高校、科研机构,共同参与申报我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项目并获得财政科技经费支持。允许符合条件的市级科研项目经费由珠海市业务主管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给港澳地区高校、科研机构,或者由珠海市内的项目合作单位根据双方合作协议规定转拨给港澳地区高校或科研机构,付款前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并处理涉税事宜。(市财政局、市科技创

7、新局、市税务局,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三、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八)提高间接费用比例。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的30%核定,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可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市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九)扩大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开支范围。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的列支标准应结合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8、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项目聘用人员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为参与项目研究的科研人员及科研辅助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可纳入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科目列支。(项目承担单位,市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十)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力度。各单位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等相关规定,对持有的科技成果,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进行转化。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可按照法律规定,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剩余部分留归

9、项目承担单位用于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奖励其他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人员、人才引进与培养和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工作,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具体分配方式和比例在充分听取本单位科研人员意见基础上进行约定。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核定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市科技创新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四、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十一)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要根据科研项目任务量和资金规模配备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并加强政策与技能培训,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预算调整、财务报销、结题验收等方面提供全流程服务。鼓励项目

10、承担单位通过购买财会等专业服务方式充实科研财务助理队伍。科研财务助理所需人力成本(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可在项目经费中据实列支或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年度项目实际情况统筹解决。(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十二)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项目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业务费中列支。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实行包干制。(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十三)优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要优化和完善内部管理规定,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

11、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市财政局按照有关部门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有关法律法规修订工作进度,及时优化管理机制。项目承担单位依法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审批部门应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项目,原则上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十四)改进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方式。科研人员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包括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业务培训、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发生的因公出国(境)经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业务经费,应与行政管理费用有所区

12、别,对为完成科研项目任务目标,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因公出国(境)经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按业务类别单独管理,不纳入“三公”经费、行政一般性支出统计及考核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单位主管部门,市财政局负责落实)五、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投入与支持方式(十五)拓展财政科研经费投入渠道。发挥财政经费的杠杆效应和导向作用,引导企业参与,发挥金融资金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原始创新、成果转化、高精尖产业,支持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天使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科技创新投入推动更多具有重大价值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拓宽科技创新多元化投入渠道,吸引更多社会资金投入科技创新。(市财政局、市科技创新局、市金融工作局,人民

13、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珠海监管分局等负责落实)(十六)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实行“预算+负面清单”管理模式。鼓励新型研发机构采用与国际接轨的治理结构和市场化运行机制,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所)长负责制。优化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方式,实行分类支持、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围绕科研投入、创新产出质量、成果转化、原创价值、实际贡献、人才集聚和培养等方面进行评估。探索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赋予更大经费使用自主权。除特殊规定外,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由新型研发机构依法取得、自主决定转化及推广应用。(市科技创新局、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十七)优化财政投入机制,构建“产业专项资金+市

14、引导基金”的生态协同。充分发挥市引导基金的枢纽和衔接作用,实施“市引导基金+产业专项资金”协同支持,实现两者信息共享互通,对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由市引导基金统筹进行跟进,及时对接企业股权融资需求;对市引导基金已投资的企业,专项资金作为重点对象,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进行支持。探索“补改投”改革,把一部分支持经营性领域科技创新发展的无偿补助资金改为采用股权方式投入。通过共享项目市场化收益,增强财政投入回血增值,反哺科技事业发展。(市科技创新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落实)六、改进科研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十八)健全科研绩效管理机制。项目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绩效导向,从重过程向重结果转变。加强分类绩

15、效评价,对自由探索型、任务导向型等不同类型科研项目,健全差异化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加强绩效管理,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市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十九)强化科研项目经费监督检查。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实行随机抽查、检查,推进监督检查数据汇交共享和结果互认。减少过程检查,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监督检查效率。强化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项目承担单位要动

16、态监管经费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确保科研经费合理规范使用。加快科研诚信建设,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人员、第三方服务机构、咨询评审专家等各类主体在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探索制定相关负面清单和尽职合规免责事项清单,明确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禁止性行为,明确履行勤勉尽职义务免于追究责任事项,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负面清单、尽职合规免责事项清单进行检查、评审、验收、审计,对尽职无过错科研人员免予问责。(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项目主管部门,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七、组织实施(二十)及时清理修改相关规定。有关部门要聚焦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和改革举措落地“最后一公里”,加快清理修改与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不符的部门规定和办法,原相关规定或办法如有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项目承担单位要落实好科研项目实施和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的主体责任,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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