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办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立法依据对照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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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办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立法依据对照表原条文修改后条文修改理由、依据和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方性法规(以下简称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工作,提高法规草案和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Q第一条内容同左第二条省人民政府制定法规草案和规章的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二条内容同左第三条制定法规草案、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和条例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法规草案、规章应当从实际出发,一般不重复上位法的规定;内容具体、表述准确、操作性强。第三条内容同左第四条省人民政

2、府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工作。第四条内容同左第二章立项第五条制定法规草案、规章应当立项。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报请立项。立项申请包括制定法规、规章的必要性,有关的法律依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事项,并附法规草案、规章建议稿和有关参考资料。第五条内容同左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立项审查。立法必要性不充分,立法宗旨不符合党和国家基本方针、政策,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不予立项。第六条内容同左第七条拟制定的法规草案、规章存在较大争议的,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召开立项论证

3、会进行论证。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召开立项论证会对立项申请进行论证Q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十二条:“国务院部门法制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法制立项论证会应当广泛召集有关部门和人员参加,充分听取与会者的意见。第二款内容同左机构),应当对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和公开征集的规章制定项目建议进行评估论证,拟订本部门、本级人民政府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报本部门、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应当明确规章的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等。”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于每年第四季度对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根据本省总体工作部署和改革、

4、发展、稳定的需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拟定下一年度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制定法规草案年度工作计划,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在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之前,应当与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充分协商。第八条内容同左第九条制定法规草案、规章应当按照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工作计划进行。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增加立法项第九条内容同左目的,对拟增加的项目应当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进行补充论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三章起草第十条法规草案、规章由省人民政府组织起草。省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由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法规草案、规章。对重要项目或者法律关系复杂的,可以确定由

5、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起草或组织起草,也可以邀请有关组织、专家参加起草或者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起草。第十条法规草案、规章由省人民政府组织起草。省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由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法规草案、规章。对重要项目或者法律关系复杂的,可以确定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起草或组织起草。根据国务院2017年修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做法,将邀请有关组织、专家参加起草或者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起草内容放到第十三条中去予以规范。第十一条承担法规草案、规章起草工作的部门应当组成由部门主管负责人、部门法制机构人员参加的起草小组,制定起草计划,做到领导责任落实、起草人员落实、工作经费落实,按时完成起草任务。第H条

6、内容同左第十二条起草法规草案、规章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第十二条起草法规草案、规章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六条:”制定规章,应当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方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Q(二)体现行政机关职权与责任的统一,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当承担的责任,避免强调部门

7、权力和利益。(三)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四)符合法制统一原则,不得设定有地方保护、阻碍市场流通和其他妨害公平竞争等内容的条款。(五)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简化行政管理手续,所规定的管理措施和办事程序应当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当事人。(六)符合本省实际,内容具体、明确,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能切实解决实际问题。(七)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概念明确、用词准确、文字规范、标点符号正确。利实现的途径。(二)体现行政机关职权与责任的统一,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当承担的责任,避免强调部

8、门权力和利益。(三)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方面转变。(四)符合法制统一原则,不得设定有地方保护、阻碍市场流通和其他妨害公平竞争等内容的条款。(五)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简化行政管理手续,所规定的管理措施和办事程序应当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当事人。(六)符合本省实际,内容具体、明确,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能切实解决实际问题。(七)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概念明确、用词准确、文字规范、标点符号正确。面转变。”第十三条起草法规草案、规章,应当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第十三条起草法规草案、规章,应当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总

9、结实践经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十五条:”起草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经验,并通过书面和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法规草案、规章内容涉及重大法律问题或者特殊专业技术问题的,起草部门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方面的专家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意见Q法规草案、规章内容直接涉及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起草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对起草的法规草案、规章内容存在重大分歧、公众关注程度高的,起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并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和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起草规章,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

10、将规章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起草专业性较强的规章,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起草规章,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将规章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起草专业性较强的规章,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第十四条起草法规草案、规章,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经济

11、社会发展遇到的突出矛盾,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对社会公众有重要影响等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起草单位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起草的法规草案、规章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需要进行听证的,起1.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发关于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的工作规范的通知第三条:“在法律草案起草和审议修改过程中,涉及下列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广泛深入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一)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间权利义务关系重大调整的;(二)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

12、题和经济社会发展遇到草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听证会依照下列程序组织:(一)听证会公开举行,起草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30日前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二)参加听证会的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起草的规章,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三)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四)起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听证会反映的各种意见,起草的规章在报送审查时,应当说明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情况及其理由。的突出矛盾的;(三)涉及有不同利益诉求群体之间的重大利益调整的;(四)涉及减损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对社会公众有重要影响的;(五)需要进行专题论证咨询的其他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第

13、四条第一款:“法律草案起草中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由承担牵头起草工作任务的部门或者单位组织开展论证咨询的具体工作。”2.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十六条:“起草规章,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遇到的突出矛盾,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对社会公众有重要影响等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起草单位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起草的规章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需要进行听证的,起草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听证会依照下列程序组织:(一)听证会公开举行,起草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30日

14、前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二)参加听证会的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起草的规章,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三)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四)起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听证会反映的各种意见,起草的规章在报送审查时,应当说明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情况及其理由。”第十四条起草的法规草案、规章内容涉及省人民政府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工作关系紧密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对征求意见稿应当认真研究,提出同意或修改的意见,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加盖本部门印章后,按起草部门的要求及时反馈。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有关部门第十五条内容同左提出的意见,对合理的意见应予采纳

15、;对有争议的意见应当充分协商;涉及重大问题的,双方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协商;经过双方主要负责人充分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起草部门应当在上报法规、规章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起草的法规草案、规章内容涉及有关管理体制、职能调整等应当由省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问题,起草部门应当提出解决方案,报请省人民政府决定。第十五条起草法规草案、规章应当由起草部门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核,经起草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形成法规、规章送审稿,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查。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法规、规章送审稿,应当由该几个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Q第十六条内容同左第十六条起草部门报送法规、规章送审稿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一)报送审查的请示;第十七条起草部门报送法规、规章送审稿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一)报送审查的请示;(二)送审稿正文;1.根据省司法厅多年的立法实践摸索,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措施对照表已经是报送送审稿必须提交的内容。(二)送审稿正文;(三)送审稿起草说明;(四)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及部门之间协商会签的原件;召开听证会的,应当附有听证会记录;(五)有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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