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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认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弄虚作假,是否可以不按照评审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问:某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结束,评审报告中推荐了中标候选人。采购人进行公开调查,发现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业绩造假后,确认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并发布中标公告。请问: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人能否不按照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J因此,采购人应当从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不得自行改变评审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选择中标人。如果确实采购人发现第一中标候选人存在违法行为的,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规定,应当书面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反映要求查实处理,而不能自行核实并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本项目中,采购人自行确认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