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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幼儿园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及培训管理制度1.根据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食堂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2 .根据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堂从业人员及集体餐分餐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
2、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3 .根据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1)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4 .制订培训计划,定期组织食堂从业人员参加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相关内容的学习,强化法律意识和道德修养,提高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5 .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做好相应的培训记录。6 .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临时工、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