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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活动中可以设置哪些类型的保证金?问:某城市垃圾清扫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在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同时还需另行提交设备购置保证金30万元。请问:招标文件设置的该保证金是否符合规定?答:无论是政府采购活动还是其他公共采购活动,保证金类型的设置都不得违反国家现行规定,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从2016年开始,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继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关于开展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建立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保证金,清单之外的保证金一律不得收取(执行)。2017年9月2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发布关于公布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正式确立。目录中涉及公共采购领域保证金的,只有投标保证金、竞争性谈判、询价等响应保证金以及履约保证金。以往招标采购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所谓诚信保证金、设备保证金等有关人员自行创设的保证金,均不在其中。因此,本项目采购人要求供应商除投标保证金之外,还需提供设备购置保证金,该保证金不在国务院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之列,缺乏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