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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必须监督人员到场监督吗?问:某政府采购项目开标仪式中,某投标人当场提出质疑,认为开标时无监管人员参加,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属于违法开标。此说法有无法律依据?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行使监督职责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但现有立法并没有要求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派人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修订以前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也只是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在开标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也就是说,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是“可以视情况”但不是“必须”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把上述规定也删除了。因此,供应商提出的”开标活动无监督人员参加违反法律规定”的说法缺乏法律依据。当然,财政部门如果认为有必要也可以参加开标过程实行现场监督,但并没有将现场监督设置为必备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