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属医院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管理制度相关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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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暂行)20XX年9月XX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暂行)目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规划与组织3第三章申报与评估4第四章实施与管理6第五章考核与验收8第六章监督检查9第七章附则10XX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院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我院配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财政部所设立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进行工作,资助我院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或发展潜力的临床专科,进一步开展深入系统的临床能力建设和创造性的临床应用性研究,推

2、动临床学科发展和成果转化,以提高我院专科医疗能力,促进我院及协作医院间医疗技术水平的共同发展。第三条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遵循鼓励先进、合理布局、整体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第四条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工作应当充分发挥各科室专家作用,采取自主、主动申请的积极态度。第五条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医院以不低于1比1的比例给予资金配套。第六条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单位实行院科两级管理。第二章规划与组织第七条根据群众医疗服务需求、医疗资源分布以及临床学科发展等实际情况等,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制定国家临床重点专

3、科建设项目发展规划。第八条各专科建设项目的评估工作根据发展规划分年度进行。第九条中山医院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我院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工作。院长担任组长,医疗副院长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医务处、财务处、设备科、信息科、审计科、科研处等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专家组和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院长担任专家组组长,医疗副院长任办公室主任。专家组由我院的院士、知名专家组成,负责对项目建设工作提供咨询和建议。第十条接受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我院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组织管理和监督考核。第三章申报与评估第十一条

4、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科室,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一)认真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各项要求。(二)专科具有较强疑难危重症诊疗能力,临床技术先进,具备较强的临床应用转化能力和发展潜力。(三)专科学科带头人具有正高级职称,担任省级学术团体副主任委员以上职务或国家级学术团体委员以上职务;专科技术人员形成技术团队,人员结构合理稳定。(四)具有专科建设所需的设施和设备等基本条件。(五)通过项目实施,建设的专科能够发挥技术示范和辐射作用。第十二条成立由医院主要领导、业务科室、医务处、财务科、设备科、纪检监察部门、审计科等人员组成的项目申报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多部门协调机制,加强申

5、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第十三条申报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科室,应当在申报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按照要求填写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科主任对其真实性负责。申报书包括专科整体实力、专科发展目标以及重点临床问题的解决方案。第十四条根据我院申报情况,在项目申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办公室按照专科类别分别成立评估专家组,对本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论证。评估专家组原则上由本单位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外单位本专科领域著名专家、伦理学、财务和设备等方面的专家共同参加,其中外单位本学科领域专家应当具备正高职称。评估专家组专家成员数量原则上为7人(含7人)以上单数。评估结果要进行全

6、院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对于经过公示且没有受到质疑的项目,经我院项目申报工作领导小组集中研究同意后,由办公室负责按规定程序报送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四章实施与管理第十五条各项目科室应当按照提交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书中的项目名称、项目目标、项目内容、考核指标和经费使用要求等,组织实施项目。第十六条院长为项目责任人,项目科室科主任为项目执行人。项目负责人负责指导和管理,项目执行人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如遇行政岗位变动,由继任者担任项目执行人职位。第十七条项目科室应当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第十八条项目科室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

7、题应当及时向办公室汇报。项目科室应当在每年9月30日以前向办公室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办公室应当在每年十月底以前向卫生部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第十九条由于特殊原因导致项目未能按期完成,或者项目成果未能达到考核指标的,项目科室应当及时向办公室报告,并在办公室的指导下采取措施,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工作。办公室应及时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报告,并接受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指导。第二十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科室应当向办公室申请变更,领导组召集专家组对变更进行论证后报送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变更。(一)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导致项目无法执行或部分无法执行的;(二)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导致

8、项目设计必须作相应修改的。第二H一条确因在现有水平和条件下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项目任务全部失败的,经项目领导组与专家评估确认后,中止项目执行,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二十二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数据及论文、论著等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和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正式发表的论文、论著等作品应当注有“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经费资助”字样。项目成员有在该项目成果文件上署名的权利和获得荣誉、奖励的权利。第二十三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无形资产,由医院负责管理和使用。项目产生的临床(护理)诊疗技术及无形资产使用产生的利益分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项目执行过程中购置或试

9、制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医院固定资产有关规定统一管理。第五章考核与验收第二十五条配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以及省级卫生、中医药和财政管理部门完成对项目的绩效考核,包括中期考核和项目验收。医院建立对项目的自评制度,形成自评报告。自评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单位执行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项目实施效果、经费使用情况和考核意见等。在中期考核和项目验收年度,由办公室将自评报告于十月底前报送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政医管局。在中期考核和末期考核年度,不再提供本办法第十八条要求的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第二十六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办公室应当定期公示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项目实施的社

10、会效益等情况等。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对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承担主要责任,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由办公室负责定期自查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实现项目建设目标。第二十八条财务处、审计科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督导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第二十九条项目科室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或者资金使用方面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由办公室负责向领导组汇报、与绩效考核挂钩,情节严重者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三十条对于在申报中弄虚作假以及在项目评估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科室,进行通报批评和整改。第三十一条项目执行过程中,因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后果者将给予纪律处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财务处设立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小组,开展我院的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专项工作。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领导组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于20XX年9月3日制定,于20XX年9月10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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