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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只与两家供应商谈判?问:某政府采购项目招标,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经申请改为竞争性谈判。采购人在指定媒体公开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后,共有5家供应商报名。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规定,采购人可以只与之前参加投标的这两家供应商谈判吗?答:不可以。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竞争性谈判方式供应商的产生共有四种方式:公开发布公告、从供应商库中选取、书面推荐和直接邀请。本项目公开招标失败,经申请同意改为竞争性谈判方式后,采购人原本可以直接邀请这两家供应商进行谈判,但采购人却选择了公开发布公告的方式确定谈判供应商。此举意味着采购人放弃了采用直接邀请两家投标供应商参加谈判的方式产生竞争性谈判供应商,而是采用了公开发布公告方式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采购人一旦选择了公告方式确定谈判供应商,就应当向所有符合公告要求的供应商发出谈判文件,邀请其参加谈判。否则,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