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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技术、新项目应用、监督与评估制度1 .新技术、新项目经审批后必须按计划实施,凡增加或撤销项目需经院学术委员会审核同意,报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进行。2 .医务科负责实施医疗技术准入的日常监督管理,定期监督检查,包括对已申报和开展的医疗新技术进行跟踪,了解其进展、协助培训相关人员、邀请院外专家指导,解决进展中的问题和困难等。医务科与学术管理委员会每半年对全院开展的新项目例行检查1次,对项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项目负责人每半年向医务科书面报告新项目的实施情况:接受该项目的患者数量、临床疗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产生的不良后果及处理措施,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3 .对不能按期完成的新项目,项目申报人须向
2、医务科详细说明原因。学术管理委员会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对项目申报人提出质疑批评或处罚意见。4 .新技术、新项目准入实施后,应将有关技术资料妥善保存好;新项目验收后,应将技术总结、论文复印件交医务科存档备案。要制定技术规范,以及相对应的新技术应急预案,有切实可行的应急措施。认真执行技术风险预警实施方案,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降低技术风险,防止技术损害和医疗事故发生。5 .在实施新技术、新项目前必须征得病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同意并书面签名备案。6 .医疗新技术评价及申报医疗新技术成果奖:6.1 医务科每年底对已经开展并取得成果的医疗新技术,组织医院新技术管理委员会专家采用高效、公正的程序进行评审
3、,对其中非常有价值的项目授予奖励。6.2 医务科每年底对以往已开展或已评奖的医疗新技术,组织医院新技术管理委员会专家进行回顾性总结和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的评估,对已失去实用价值或停止的医疗技术作出相应结论。7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准入管理批准而擅自开展的医疗技术项目,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8 .违反本法规的医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9 .本制度如出现与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相关医疗技术准入制度相冲突的情况,按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相关医疗技术准入制度执行。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医疗技术准入项目或实验医疗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